“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21世纪经济报道·2025-12-20 08:16

案件判决结果 - 被告人梁某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 案件事实与经过 - 梁某滢在居住小区内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并对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曾有住户因此报警 [2] - 2024年6月9日,梁某滢再次滋扰,在被害人王某雅家门口吐痰,王某雅通过母亲联系保安到场 [2] - 保安到场劝离时,王某雅开门质问,双方发生争吵并升级为抓扯打斗 [2] - 打斗中,梁某滢使用随身刀具捅刺王某雅左胸部、头面部等处,王某雅用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面部,保安制止未果 [2] - 王某雅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结果为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2] - 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 法院对争议焦点的认定 - 关于正当防卫:法院认定王某雅用摆件击打系自保行为,梁某滢持刀捅刺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的制止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5] - 关于自首:案发后保安报警并跟随梁某滢直至民警到达,梁某滢客观上无法逃脱,且归案后否认犯罪,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 [5][6] -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多项证据(住户证言、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证实梁某滢作案前存在精神异常,经法定程序鉴定,其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不全缓解期,丧失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6][7] - 关于量刑:梁某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但因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