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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和电气: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16:45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1] - 所有投资者应同时获得公开信息 禁止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1] -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 - 信息披露文件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 [2] 定期报告规定 - 定期报告包含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均需披露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 - 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 [4]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5] -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时应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并陈述理由 [5] 临时报告要求 - 临时报告指除定期报告外按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 [6]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披露事件起因 现状及影响 [6] - 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化 重大投资行为 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 重大担保 关联交易等 [8]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时需履行披露义务 [10] 信息披露程序 - 信息披露需经过申请 审查及发布流程 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 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 董事长签发 [12]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需立即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12] - 临时公告由证券事务部草拟 董事会秘书审核 [13] - 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3] 管理职责划分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14] - 证券事务部为日常管理部门 负责起草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有权参加各类会议并查阅所有文件 [15] - 高级管理人员需关注重大事件进展并及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16] 保密措施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内部人员 外部相关人员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18] -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 明确信息范围 密级及知情人员范围 [19] - 董事长 总裁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保密第一责任人 [20] - 当未公开信息难以保密或股价异常波动时 公司需立即披露该信息 [20] 信息披露豁免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20] - 涉及商业秘密且符合特定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21]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或信息难以保密时应及时披露 [21]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22] 投资者关系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相关活动 [23] - 投资者关系活动需建立完备档案 包含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及内容 [23] - 公司需建立接待投资者 中介机构及媒体的工作流程 明确批准程序和泄漏处理措施 [24] 文件档案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持股数据 [25] - 证券事务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并指派专人负责 [2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证券事务部记录并保管 [25]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将受到批评 警告或解除职务等处分 [26] - 各部门或下属公司未及时报告信息披露事项造成损失时 董事会秘书可建议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26]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机构处罚时 董事会应及时检查制度实施情况并采取更正措施 [26]
万和电气: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16:45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以规范信息报送和使用 确保公平信息披露并杜绝内幕交易 [1][2][3][4][5][6]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以及外部单位或个人 [1] - 制度所指信息包括可能对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如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及策划中重大事项 [1] 信息报送管理架构 -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 [1]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协调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1] - 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需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1] 信息报送流程与要求 -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要求 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报送 [2] - 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2] -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需书面通知证券部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 [2] - 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原则上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披露时间 [2] 保密义务与内幕信息管理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需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2] -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正式披露前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2] - 向政府等部门提前报送资料时需提示对方履行保密义务并禁止内幕交易 同时将报送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3] - 因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需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并承诺不买卖公司证券 同时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3] - 依据法律法规报送时需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3] - 需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及违反规定所承担责任 [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要求 -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或发起涉及公司重大事项时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受托从事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业务时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4] -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发起方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4] -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公司内幕信息需按相关部门要求登记 [4] - 经常性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且部门、内容未重大变化时可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登记 否则需一事一记登记部门名称、接触原因及知悉时间 [4] 外部单位义务与限制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4] - 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4] 责任与应急处理 - 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等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对合法性负责 董事长负最终责任 [5] - 信息报送人员需督促外部单位在保密不当时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需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对外提交或公开披露文件中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违规使用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 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时 公司需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6]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
联环药业: 联环药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6 16:40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信息披露制度旨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1] - 信息定义为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披露指在规定时间媒体程序方式下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监管机构[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各方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泄露[3]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知情人及非法获取者不得公开或泄露 不得利用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不得非法要求提供未披露信息[3] - 境内外同时发行交易证券 境外披露信息需同步在境内披露[3] - 披露信息需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条件媒体发布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及交易所供查阅 全文需在网站及报刊网站披露 摘要需在网站及报刊披露[5] -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义务[7] -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外文文本需保证内容一致 歧义时以中文为准[4]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 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持续性一致性 不得选择性披露 不得利用影响证券价格或从事市场操纵[9] - 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应当披露[10] 应披露信息及标准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11] - 定期报告需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编制披露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3] -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在第3个月 第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3] - 无法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时 需公告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最后期限[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审计委员会需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6] -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时 需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披露[6] -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 公司需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7] - 临时报告需在重大事件发生时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起因现状及可能影响[7] - 重大事件包括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事件 大额赔偿责任 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股东权益为负值 主要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新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等[7][8] -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 主要或全部业务停顿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前期信息披露差错未披露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董事会决定更正 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留置影响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三个月以上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履行职责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8] - 公司名称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需立即披露[9]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形成决议时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并报告时[9]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证券及衍生品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 需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变化及可能影响[9] -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时 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需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15] - 媒体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消息时 公司需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15]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及时准确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信息披露[16] - 股东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需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决议解聘更换时需披露具体原因及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16] 信息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括证券部编制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 董事长召集审议 董事会决议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报送地方监管部门[17] -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议披露程序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立即报告董事长并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后提请董事会审批披露[17] -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需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17] - 公共传媒出现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波动时 董事会秘书需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协调相关各方提供资料 履行审批程序后披露[17] - 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调研等形式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18] - 市场出现传闻时董事会需调查核实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是否成立影响及相关责任人 调查对象包括与传闻有重大关系机构或个人[19] 信息披露职责分工 - 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工作 是直接责任人 证券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20] -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提供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责人 对资料负直接责任 需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20] -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对外公布事宜 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应披露信息报告董事会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性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了解财务经营情况 查阅所有涉及信息披露文件[22] - 公司需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需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财务负责人需配合财务信息披露工作[23] - 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 披露信息需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传递非公开重大信息[23] - 董事会秘书需将监管机构要求及时通知信息披露义务人 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培训[2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需建立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及时获悉重大信息 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需履行配合义务[2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4] - 董事需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 对信息披露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发现错误需及时改正[25] - 董事会需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需督促改正 要求修订制度[25]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需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检查制度实施情况 督促改正重大缺陷 要求修订制度[26] - 审计委员会需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说明编制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实际情况[26] - 审计委员会需提前通知董事会对外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行为[26] -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需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资料[26] - 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报告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编制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实际情况[27] 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应披露信息报告责任 控股子公司需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8] - 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 主要负责人需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完整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29] - 子公司需对所提供信息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需经主管负责人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30] - 子公司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31] -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质询调查巡检等检查活动 及时提供所需数据信息 需经主管负责人认可[32] 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管理 -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事件时需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3] - 事件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33] -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33] - 公共传媒中出现消息或公司证券及衍生品出现交易异常时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准确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配合及时准确公告[33] -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33]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需及时向公司提供信息 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5] - 公司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规避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5]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6]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 内幕信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37] - 包括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购置财产决定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违约情况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或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报废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37]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员 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或实际控制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证监会规定其他人员[38] -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 董事 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应披露信息人员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39] -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关注和引导 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40] - 公司与聘请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保密安排 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不对外泄露[41] - 在信息正式披露前需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42] - 董事会得知未披露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司股票价格明显异常波动时 需立即披露 披露程序按重大事件程序执行[43] - 拟披露信息被认定为国家秘密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时 可按交易所规定豁免披露[44] - 拟披露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交易所认可其他情况 披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时 可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44] - 公司需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由董事长确认是否为暂缓豁免事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管[4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任期届满 对公司股东义务在辞职报告未生效或生效后合理期间内不当然解除 信息保密义务在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至秘密成为公开信息[45] - 公司严格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如实披露内幕信息[46]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建立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制定执行 保证控制规范有效实施[47] - 内部审计部门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47] 档案管理 - 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档案管理由董事会指派证券部负责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负责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9] - 以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名义对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等单位正式行文 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0]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证券部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1] 责任追究与处理 -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有权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处分 并可提出赔偿要求[52] - 子公司发生需披露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 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时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52]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时 董事会需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更正措施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53]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给予相应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54] - 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时 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4] - 公司聘请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时 公司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55] 附则 - 若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法规规则与条款内容产生差异 需参照新法规规则执行 必要时本制度需做相应修订[56] -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5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58]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自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实施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59]
康希通信: 康希通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6:40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信息披露旨在规范公司行为并保护利益相关人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制定[1] - 信息披露指将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按规定程序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1]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通俗易懂原则 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2] 信息披露原则与一般规定 - 信息披露需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治理及行业趋势 揭示风险因素与投资价值[2]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公平性[2] - 未达披露标准但可能影响股价的事件需及时披露 自愿披露信息需保持持续性与一致性[3] - 内幕信息需控制在最小知悉范围 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 - 公司需建立内部信息披露职责与保密责任机制[3] 信息披露形式与内容 - 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需向上交所报送文稿及备查文件[4] - 信息需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 内容需与交易所登记完全一致[4] - 信息披露文件涵盖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6] - 中英文文本并存时以中文文本为准[6] 定期报告具体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7] - 年度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股东持股情况、董监高任职及报酬、董事会报告、管理层讨论、重大事件及财务会计报告[7][8] - 中期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财务数据、股东变化、管理层讨论、重大诉讼及财务会计报告[8]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 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8] - 董事对报告内容有异议需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监高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9] - 年报财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报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9] - 业绩预告需在净利润变动超50%、扭亏为盈或净资产为负等情形下1个月内发布[10][11] - 业绩快报需在无法按期披露年报时2个月内发布[11]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披露 - 临时报告指除定期报告外按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12]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东权益为负、主要债务人破产、政策影响、股权激励、股份质押冻结、账户冻结、业绩大幅变动、业务停顿、额外收益、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会计政策变更、信息更正、刑事处罚及立案调查等[12][13] - 重大风险需及时披露 包括重大亏损、债务违约、重大违约责任、解散关闭、债权未清偿、主要资产查封超30%、账户冻结、业务停顿、涉嫌犯罪及董监高无法履职等[13] - 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地址及联系方式变更需立即披露[14] - 重大事件需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或董监高知悉时点披露 若信息泄露或股价异常需提前披露[14] - 重大事项需分阶段披露进展 已披露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需及时公告[15] -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需履行披露义务[16] 交易与关联披露标准 - 需披露的交易包括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研发项目转让、许可协议、担保、资产租赁、委托管理、赠与受赠、债务重组、财务资助及放弃权利等[16][18] - 交易披露标准涉及资产总额、成交金额、标的资产净额或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资产/市值/营收10%以上 或利润占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16] - 财务资助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单笔金额超净资产10%或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需提交股东会[17] - 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或累计担保超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17][19] - 日常经营交易金额占总资产或营收50%以上且超1亿元 或利润占净利润50%以上需披露[19] - 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占公司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需披露[20] - 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或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需披露[20] 信息披露管理与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交易相关方及破产管理人[21]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组织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工作[22] - 董事会需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3]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董监高信息披露行为 发现违法违规需调查处理[23] - 总经理需答复董事会质询并提供资料[23] - 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对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23] - 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高管需答复董事会秘书询问并提供资料[24] - 董事高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25]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股份质押冻结、重大资产重组等需告知董事会并配合披露[25] -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26] - 关联人名单需及时报送 关联交易需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26] 信息披露程序 - 信息公告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编制 相关部门需配合[26]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高管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会审议、董监高签署确认意见及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6] - 临时报告编制需在第一时间提供信息资料、通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制作文件、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及组织披露[27][28] - 重大信息需董事高管第一时间通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信息 对外签署文件需事前知会董事会秘书[28] - 董事会秘书评估材料后组织起草披露文件 经审定或审批后提交交易所审核并公开披露[29] - 已披露信息有误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2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或损害利益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29] - 暂缓豁免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30]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时可使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方式豁免披露[30] - 暂缓豁免披露需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妥善保管相关记录[30] 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知情人需保密 不得擅自泄露未披露信息[31] - 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形式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31] - 信息难以保密或股价异常波动时应立即披露[31] - 工作失职或违反制度导致披露失误或损失需追究责任[31] - 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31] - 违反制度规定将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撤职或开除处分 涉嫌违法按监管部门规定处理[32]
博睿数据: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6 16:35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邮件方式召开 应出席董事7人 实际出席7人 其中4名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1] - 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由李凯主持[1] 半年度报告审议 - 2025年半年度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 报告编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 - 半年度报告公允反映公司2025年上半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未发现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2] - 董事会全票通过半年度报告议案 7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2] 制度修订事项 -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适应新监管要求 于2025年8月27日披露[2] - 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提高信息披露规范水平[3] -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沟通 符合2025年新修订工作指引[3] - 调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 适应新公司法及信息披露办法[4] - 优化总经理工作细则明确职权边界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5] - 更新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范行为 符合科创板监管新规[5] - 重新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结合业务特点 落实企业内部控制规范[6] - 新增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6] - 所有制度修订议案均获全票通过 7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2][3][4][5][6] 提质增效行动评估 - 公司发布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半年度评估报告 落实国务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7] - 行动方案自2025年4月26日披露后积极推进 执行情况已进行评估[7] 员工持股计划 -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旨在建立利益共享机制[7][8] - 持股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提交董事会[8][9] - 关联董事程捷回避表决 两项议案均获6票同意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具体事宜 包括资格管理及计划调整[10] 临时股东会召开 - 董事会通过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 定于2025年9月12日举行[10] - 股东会通知于2025年8月27日披露 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10][11]
福蓉科技: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6:24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同时涵盖外部单位或个人 [2] 保密义务与禁止行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披露前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途径泄露信息 [4] - 公司不得在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并应拒绝此类要求 [5]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或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 [11] 信息报送流程与要求 - 向政府等部门报送内幕信息需通过专人专车等保密方式传递,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 [7] - 对外报送信息前需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 [9] - 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需提供保密提示函,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列明接收和使用人员情况 [10] 外部单位责任与后果 - 外部单位或个人需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遵守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12]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对外提交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已公开披露 [13] - 如因保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外部单位或个人需立即通知公司,公司需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4] -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有权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 制度依据与生效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 [1][16]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7][18]
浙海德曼: 浙海德曼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08)
证券之星· 2025-08-26 16:18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2] - 信息披露定义为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按规定时间方式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2]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 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公司的股东 [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 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 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 禁止选择性披露 [3]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3] - 信息知情人在披露前需将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3] - 未达披露标准但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 - 披露语言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性词语 [3] 信息披露内容与类型 -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6] - 临时报告用于披露可能对证券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需说明事件起因现状及可能影响 [6] - 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重大变化 重大投资行为 重要合同订立 重大债务违约 重大亏损 董事变动 持股5%以上股东变化 分配股利计划 重大诉讼仲裁等 [6] - 信息披露时点为董事会形成决议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董事或高管知悉重大事件时 [6] - 重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且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 可暂不披露但需在形成最终决议或协议时披露 [7] - 重大事件泄露或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 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现状及风险因素 [7] 信息披露职责与程序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 董事会决定信息披露事项 [8]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及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大股东等 [8]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9] -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 了解公司财务经营情况 查阅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文件 [9] -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时代行职责 [10] - 董事需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0] - 总经理需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等情况 保证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11] - 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对财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 [11]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行为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需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12] -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 任何人不得随意披露信息 [12]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主动告知公司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 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 信息披露程序与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在第3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 [14] - 定期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信息事前审核 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签署书面确定意见 [14] -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判断并履行内部程序后披露 [15] - 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公司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16] 信息披露媒体与方式 - 信息披露需在指定媒体发布 公司需保证指定媒体披露内容与交易所登记内容完全一致 [4][17] - 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等除载于指定报纸外 还需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17] - 公司可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等方式在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 但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4][17] -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临时报告义务 [17] 保密措施与内幕信息管理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知情人需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未披露信息 [20]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包括经营方针重大变化 重大投资行为 重要合同订立 重大债务违约等 [21][22]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因职务工作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等 [23] - 公司需如实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知悉时间等相关档案 供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24]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在信息发生时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需控制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5]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知悉内幕信息途径方式时间等 [26] -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 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 [27] - 违反保密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的 公司将处罚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27] 信息披露责任与处罚 - 由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可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并提出赔偿要求 [19] -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未及时报告或报告不准确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董事会秘书可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19]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处罚的 董事会需及时检查管理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 对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19]
心脉医疗: 心脉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6 14:1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 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 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 [6] -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等形式沟通时不得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 向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需依法披露 [3] - 公司应主动及时披露可能对股东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保证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机会 [7] - 未达到披露标准但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需及时披露 [8] - 信息披露需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董事高管对公告内容有异议需声明理由 [9] - 信息披露前需控制知情者范围 防止内幕交易 出现信息泄露需及时采取措施并公告 [10] - 信息披露需通过指定媒体发布 公告文稿需重点突出逻辑清晰 避免使用专业术语 中文文本优先 [11]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豁免披露 但需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12][13]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需在原因消除或泄露时及时披露 相关登记材料需保存10年 [14][15][16] 信息披露文件种类 -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17] - 招股说明书需符合证监会规定 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需披露 [18] - 公司董事高管需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 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9] - 证券发行申请受理后至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需向交易所报告 [20] - 上市公告书需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董事高管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1] - 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意见需确保内容一致 避免误导 [22] -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适用招股说明书相关规定 [23] - 非公开发行新股后需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24]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 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 [26]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5] - 公司需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变更需提前5个交易日申请 [26]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 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 [28] - 董事高管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无法保证需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29]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披露专项说明 [30] - 定期报告存在差错需及时披露更正 [32] -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或半年度报告 或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股票将停牌不超过2个月 [33]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 扭亏为盈 同比变化50%以上等情形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35] - 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出现上述情形可进行业绩预告 [36] -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需披露业绩快报 [36] - 披露业绩预告后存在重大差异需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38] -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39] - 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差异幅度达10%以上需披露更正公告 [40] 临时报告披露要求 - 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 [41] - 重大事件包括大额赔偿责任 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股东权益为负等 [42] - 公司需在董事会形成决议 签署协议 董事高管知悉等时点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43]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已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时需及时披露 [44] - 交易披露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成交金额占市值10%以上等 [46] -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成交金额占市值50%以上等 [47] - 日常经营范围内交易达到一定标准需及时披露 [50] - 提供担保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1]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包括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等 [55] 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披露 - 公司应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62] - 年度报告中需披露行业基本特点 核心技术门槛 研发支出金额及比例等在研项目进展等信息 [63] - 公司可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披露息税前利润 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价值的参考指标 [63] - 开展与主营业务不同的新业务需披露原因及合理性 准备情况 行业情况等信息 [64] - 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或为负值需披露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具体原因等信息 [66] - 年度报告中需披露核心竞争力风险 经营风险 行业风险 宏观环境风险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67] - 发生重大风险事项需及时披露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68] - 出现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需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影响 [69] - 出现重大亏损 重大债务违约 主要资产被查封等重大风险情况需及时披露 [70]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最终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 [82] - 董事高管需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83]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 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 [83] - 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需督促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8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需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6] -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和发行对象需及时提供信息 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7] - 公司董事高管 持股5%以上股东等需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88] - 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需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 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 [90] - 定期报告由财务部编制财务报表 各部门提供基础文件资料 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完整报告 [92]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董事会决议公告 股东会决议公告类临时报告在形成决议后披露 [93] - 公司选择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所有需披露信息均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96] -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通过业绩说明会等形式沟通需经董事长批准 [97] -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时需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99]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分类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101][102] 保密措施 - 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103] - 信息公开披露前需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涉及的文件需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04] - 正在筹划中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在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信息 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105]
盛德鑫泰: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4:12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接触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1] - 制度中的"信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重大事项等 [1] 外部信息使用人定义 - 外部信息使用人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及相关接触人员 [2] -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证券法务部协助执行 [2] 信息保密义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披露信息 [2] - 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时需提供《保密提示函》,要求接收方履行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3] - 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报送要求应被拒绝 [3] 信息报送流程 - 报送信息前需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经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证券法务部,最终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批准 [3] - 外部信息使用人需提供姓名、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及首次获悉信息时间等个人信息并备案 [3] - 报送信息需作为内幕信息处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需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3] 文件存档与保管 -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和《保密提示函》需由证券法务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十年 [4] 外部单位责任限制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4] - 外部单位在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已公开披露该信息 [4][6] 违规处理措施 - 外部单位因保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时,需立即通知公司,公司需向江苏监管局和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5] - 违规使用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涉及内幕交易的,公司可收回所得利益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需严格执行制度,并督促外部单位遵守 [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
麦澜德: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6 13:1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不得选择性披露或泄露 [1][2][7] - 披露内容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预测性信息需合理谨慎客观 [2][7][9] - 披露文件需材料齐备格式规范 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模糊表述 公告文稿需采用中文且重点突出 [10][16]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下属控股子公司需遵守管理办法 [2][5][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无法保证时需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说明理由 [7][9][29]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信息披露 有权了解公司经营财务情况 各部门需配合提供资料和信息 [37][38][96]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不得早于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8][25]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真实性视为未审议通过 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8][27][28] - 会计师事务所需严格发表审计意见 若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需披露专项说明并纠正事项 [10][30][31] 临时报告披露要求 - 临时报告需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说明事件起因现状和影响 已披露事件出现进展需及时更新 [12][13][39] - 重大事件包括董事会形成决议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公司已知悉事项 以及难以保密或出现市场传闻的情形 [12][13][42]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 参股公司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需参照披露 [6][17][44] 应披露的交易标准 - 交易包括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转让研发项目等 达到资产总额10%或成交金额10%等标准需披露 [16][17][46] - 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或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需提交股东会 [17][18][51] - 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市值0.1%以上 [18][19][54] 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披露 - 年度报告需披露行业特点技术门槛研发支出及构成 以及在研项目进展和总投资规模 [21][22][61] - 开展新业务需披露原因准备情况行业情况和管理情况 以及审批情况和风险提示 [22][62] - 出现业绩下滑50%或亏损需披露具体原因 核心竞争力变化行业景气情况和持续经营能力风险 [23][64][65] 其他重大事件披露 -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达50%以上需披露质押数量期限资金用途 以及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 [28][71][72] - 会计政策变更需披露变更情况影响和追溯调整说明 自主变更需披露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意见 [29][30][76] - 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总资产1%以上 或可能影响控制权和生产经营需及时披露 [30][79] 信息披露管理程序 - 信息披露前需履行审查程序 包括文件制作审核报送交易所和证监局 以及归档保存 [38][100] - 除规定机构外不得委托其他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不得通过咨询泄露未公开信息 [39][102][103]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但原因消除或信息泄露时需及时披露 [39][4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