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受贿罪
icon
搜索文档
利用职权让亲友享受购房低价是否构成受贿
案件核心事实 - 陈某作为甲市A区B镇党委书记,利用职务便利推动镇属企业以6.36亿元购买C集团开发的商务楼[1] - 陈某随后要求C集团董事长为其本人及亲戚吴某提供购房"优惠",最终以低于市场价103万元(陈某)和150万元(吴某)购得两套商业用房[1] - 吴某与C集团无直接关联,且不知晓陈某为C集团谋利的情况[1] 法律定性分析 - 陈某通过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的行为构成"交易型受贿",其中103万元差价属于直接受贿[2] - 关于吴某150万元购房差价的定性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违纪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计入受贿数额[2] - 最终认定150万元差价属于受贿,因该利益实质是陈某职权行为的对价[5] 法律依据 -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属于受贿行为[2] -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指定请托人将财物给第三人构成受贿[4] - 本案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的规定[3] 案件特征 - 受贿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后,通过低价购房形式获取利益[5] - 虽然受贿财物由第三人实际获得,但不影响受贿性质认定[4] - 吴某因缺乏共同故意不构成共同受贿,但其获得的150万元差价应追缴[6]
三堂会审丨以“放贷收息”为名行索贿之实
案件核心事实 - 国家工作人员甲在2014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30万元并以"放贷收息"方式向多名商人索取财物235万元另有42万元未实际获取[3] - 甲曾任A省B市C区环保局局长和C区科委主任其受贿行为涉及环保监管和科技企业补贴申报等领域[3][12] - 甲通过虚构借贷合意设定20%至25%年利率向资金充裕的商人强制放贷累计收取"利息"235万元[3][10][11] 行为性质认定 - 甲的行为被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民间借贷因其利用职务便利强制缔约且双方存在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12][19] - 甲筛选资金雄厚的商人作为放贷目标明知对方无资金需求仍通过职权威慑强制收取高额利息[10][17] - 甲收取的235万元利息全部计入受贿数额无扣除合理利息部分的法律基础[20] 犯罪数额计算 - 甲受贿总额为277万元其中既遂部分235万元未遂部分42万元[21] - 未遂部分42万元对应商人庚未支付的利息因甲被调查未能实际收取[3][20] - 法院一审判决甲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