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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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 | 私设“小金库”并侵吞和挪用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20 00:38
案件基本情况 - 相某某曾任A市B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 因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被查处 [3] -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涉及金额356.9万元人民币 主要用于执行局日常开支 [3] - 贪污罪涉及金额354万余元人民币 挪用公款罪涉及金额60万元人民币 受贿罪涉及金额10.5万元人民币 [3] 案件查处过程 - 2020年9月7日立案审查调查 2021年3月1日采取留置措施 2021年5月27日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4] - 2021年8月30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4] - 2021年8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10月13日提起公诉 [4] - 2023年3月10日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65.5万元 [4] - 2023年5月25日二审维持原判 [5] 设立"小金库"行为认定 - 相某某授意将356.9万元执行保证金和司法救助金私自存放 形成"小金库"用于执行局日常开支 [7] - 根据2009年中央纪委解释 "小金库"指违反法律法规应列入而未列入单位账簿的资金 [7] - 因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 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定性为违反财经纪律 [9]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区分 - 2012年底相某某伙同他人侵吞"小金库"资金107万元 三人分别获得42万元、38万元和27万元 [10] - 认定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 因三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0] - 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因私分范围仅限于三人而非单位大多数人员 不具有普遍性 [12] 挪用公款炒股行为认定 - 2009年至2012年相某某挪用"小金库"资金35万元用于炒股 案发前已归还 [13] - 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13] - 归还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情节 不影响定性但可作量刑考虑 [14]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 相某某挪用30万元执行保证金炒股后 与毕某某合谋通过虚假理由非法占有该资金 [15] - 30万元执行保证金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 以公共财产论 [16] - 主观故意从"挪用"转变为"非法占有" 客观实施分赃行为 认定转化为贪污罪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