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三堂会审丨通过下属单位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如何定性

案件基本情况 - 甲曾任A市B区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及B区区属国有企业C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 2020年5月退休 [4] - 甲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3年2月15日被立案审查调查 2月2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5月19日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6] - 2023年8月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8月14日被开除党籍并取消退休待遇 [7] - 2023年9月8日提起公诉 11月29日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8] 挪用公款罪认定 - 2014年至2015年甲个人决定将C公司公款1500万元通过下属D公司借给私营企业E公司使用 资金被用于营利活动 [5][9] - 甲以"集体研究"为幌子虚构支付工程款理由 其他参会人员对真实用途不知情 [9][11] - 甲要求E公司将供配电工程交由特定关系人丙的亲属承揽 以此谋取个人利益 [9][12] - 虽未事先约定利益输送 但甲在出借公款后主动要求工程承揽 实际获取个人利益 [13][14] - 借款周期6个月 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利息被用于处理C公司不便报销的费用 [9] 受贿罪认定 - 2004年至2023年甲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中为他人谋利 收受财物共计1257万余元 [5] - 2008年至2019年通过特定关系人丙收受丁123万元好处费 其中23万元直接转入甲母亲账户 100万元由丙收取 [15] - 甲对100万元具体金额不知情但默认丙收受 双方按工程标的额3%收取好处费形成默契 [15][17] - 2012年至2018年收受戊80万元好处费 最初收受存有80.1万元银行卡后退还 最终实际收取现金80万元 [20][22] - 银行卡中多出的1000元因未形成权钱交易合意 未被计入受贿数额 [22][23] 司法认定要点 - 挪用公款罪认定坚持"个人决定"和"谋取个人利益"要件 虽经集体研究程序但实质为个人决定的仍构成犯罪 [11][12] - 受贿罪中共犯认定强调主观通谋和客观行为整体性 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即完成犯罪链条 [17][19] - 收受银行卡案件以"实际控制"为认定标准 主客观不一致部分不计入犯罪数额 [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