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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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 | 私设“小金库”并侵吞和挪用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20 00:38
案件基本情况 - 相某某曾任A市B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 因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被查处 [3] -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涉及金额356.9万元人民币 主要用于执行局日常开支 [3] - 贪污罪涉及金额354万余元人民币 挪用公款罪涉及金额60万元人民币 受贿罪涉及金额10.5万元人民币 [3] 案件查处过程 - 2020年9月7日立案审查调查 2021年3月1日采取留置措施 2021年5月27日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4] - 2021年8月30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4] - 2021年8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10月13日提起公诉 [4] - 2023年3月10日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65.5万元 [4] - 2023年5月25日二审维持原判 [5] 设立"小金库"行为认定 - 相某某授意将356.9万元执行保证金和司法救助金私自存放 形成"小金库"用于执行局日常开支 [7] - 根据2009年中央纪委解释 "小金库"指违反法律法规应列入而未列入单位账簿的资金 [7] - 因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 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定性为违反财经纪律 [9]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区分 - 2012年底相某某伙同他人侵吞"小金库"资金107万元 三人分别获得42万元、38万元和27万元 [10] - 认定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 因三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0] - 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因私分范围仅限于三人而非单位大多数人员 不具有普遍性 [12] 挪用公款炒股行为认定 - 2009年至2012年相某某挪用"小金库"资金35万元用于炒股 案发前已归还 [13] - 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13] - 归还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情节 不影响定性但可作量刑考虑 [14]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 相某某挪用30万元执行保证金炒股后 与毕某某合谋通过虚假理由非法占有该资金 [15] - 30万元执行保证金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 以公共财产论 [16] - 主观故意从"挪用"转变为"非法占有" 客观实施分赃行为 认定转化为贪污罪 [18]
三堂会审丨通过下属单位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05 23:59
案件基本情况 - 甲曾任A市B区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及B区区属国有企业C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 2020年5月退休 [4] - 甲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3年2月15日被立案审查调查 2月2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5月19日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6] - 2023年8月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8月14日被开除党籍并取消退休待遇 [7] - 2023年9月8日提起公诉 11月29日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8] 挪用公款罪认定 - 2014年至2015年甲个人决定将C公司公款1500万元通过下属D公司借给私营企业E公司使用 资金被用于营利活动 [5][9] - 甲以"集体研究"为幌子虚构支付工程款理由 其他参会人员对真实用途不知情 [9][11] - 甲要求E公司将供配电工程交由特定关系人丙的亲属承揽 以此谋取个人利益 [9][12] - 虽未事先约定利益输送 但甲在出借公款后主动要求工程承揽 实际获取个人利益 [13][14] - 借款周期6个月 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利息被用于处理C公司不便报销的费用 [9] 受贿罪认定 - 2004年至2023年甲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中为他人谋利 收受财物共计1257万余元 [5] - 2008年至2019年通过特定关系人丙收受丁123万元好处费 其中23万元直接转入甲母亲账户 100万元由丙收取 [15] - 甲对100万元具体金额不知情但默认丙收受 双方按工程标的额3%收取好处费形成默契 [15][17] - 2012年至2018年收受戊80万元好处费 最初收受存有80.1万元银行卡后退还 最终实际收取现金80万元 [20][22] - 银行卡中多出的1000元因未形成权钱交易合意 未被计入受贿数额 [22][23] 司法认定要点 - 挪用公款罪认定坚持"个人决定"和"谋取个人利益"要件 虽经集体研究程序但实质为个人决定的仍构成犯罪 [11][12] - 受贿罪中共犯认定强调主观通谋和客观行为整体性 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即完成犯罪链条 [17][19] - 收受银行卡案件以"实际控制"为认定标准 主客观不一致部分不计入犯罪数额 [21][23]
以案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给“一人公司”使用的行为性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23 00:16
【内容提要】 本案中,对于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构成要件。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 个人利益的。"实践中,对于单位负责人将公款挪用给"一人公司"使用,有证据证实"一人公司"不具有 独立法人人格的,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应认定为挪用公款供自然人使用。最高人民 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 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 罪定罪处罚"。对于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出借给个人使用的,要从实质上判断系集体决定还是单 位负责人个人决定。对于单位负责人决定将公款出借给个人使用,如果并非为了单位利益,或者为单位 谋利的同时还存在谋取个人利 ...
以案明纪释法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与转化型贪污辨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28 00:50
案件定性分析 -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刘某行为应定性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挪用公款罪还是贪污罪 [3][4] -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因刘某吸收1000余万元存款未入银行法定账目 [3] -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刘某给客户开具盖有银行印章的存单 使客户认为资金已存入银行 [3] -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贪污罪 因刘某在无力偿还后销毁存单并潜逃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 资金性质认定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对象是客户资金 而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 [6]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后 即使资金未入账 也应认定为公款 [7] - 本案中刘某出具的存单加盖银行印章 使客户认为资金已存入银行 因此1000余万元应认定为公款 [9] 非法占有目的判断 - 判断贪污罪需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可通过后续客观行为判定 [10] - 挪用公款后采取销毁账目、潜逃等手段 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0] - 本案中刘某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挪用资金用于经营 第二阶段销毁存单并潜逃 显示犯意转化 [13] 法律适用原则 -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应将不入账和挪用/侵吞行为评价为一个完整行为 [14] - 本案中刘某最初具有吸收资金不入账和挪用公款两个故意 后转化为非法占有故意 [14] - 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应以贪污罪论处 [14]
个人假借“集体研究”之名出借公款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06 23:51
案件概述 - 甲街道党工委书记赵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乙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20万元现金贿赂后,通过操纵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形式,将500万元公款借给李某个人使用 [2] - 借款协议约定年利率8%,期限一年,资金最终打入李某个人账户 [2] - 赵某在决策过程中提前与班子成员"通气",要求会上不得提出反对意见,形式上形成集体决议但实质为个人意志主导 [2][5] 法律定性争议 - **观点一**:仅构成受贿罪 - 赵某收受20万元好处费并为李某借款提供便利 [3] - 借款行为经班子会议集体决策,体现单位意志而非个人决定 [3] - **观点二**:构成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 虽表面集体研究,实质由赵某个人意志主导,符合"公款私用"本质 [3][5] - 赵某明知李某经营风险仍执意出借,存在挪用公款直接故意 [6] - 同时收受贿赂,符合数罪并罚条件 [7] 法律依据分析 -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 刑法第384条明确将公款供自然人使用属"归个人使用"情形 [4] -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规定三种"归个人使用"情形,本案符合第一种 [4] - 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纪要》强调需从实质判断是否真实集体决策 [5] - **罪数认定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同时受贿应数罪并罚 [7] - 赵某行为同时侵犯公款管理权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 [7] 行为特征剖析 - **操作手法** - 通过分头授意班子成员、控制会议议程实现形式合法化 [5] - 借款利率8%试图掩盖非法性,但资金流向暴露实质 [2][5] - **主观动机** - 收受20万元贿赂后积极推动借款,存在明显牟利意图 [3][6] - 无视张某关于李某偿还能力的风险提示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