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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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11-21 00:29
权益分派方案核心信息 - 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含税)[2] - 本次分派采用差异化分红方案,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基数为423,481,781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1,434,008.09元[4] - 分配方案已由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 差异化分红具体安排 - 公司总股本为432,302,782股,扣除股份回购专户股份6,588,001股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233,000股后得出参与分配股本数[4] - 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为0.026元/股,用于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5] - 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前收盘价格减去0.026元[5] - 股份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3][7] 分配实施与发放对象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5] - 公司部分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包括宁波神通投资有限公司等[8]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9] - 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6] 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 - 因实施利润分配,神通转债转股价格由11.51元/股调整为11.48元/股[14][19] -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为P1 = P0 - D,其中D为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0.026元/股[18][19] -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11月27日起生效[14][19] - 神通转债于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26日期间停止转股,并于2025年11月27日恢复转股[14][20] 可转债基本信息 - 神通转债发行总额为57,700万元,期限6年[15] - 可转债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至2029年7月24日[15] - 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1.60元/股,本次调整前为11.51元/股[15]
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11-20 18:13
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核心信息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以每10股派3.00元为基础 [2] - 分配方案已于2025年11月7日经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 - 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也不送红股 [3] 分配方案具体细节 - 分派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除外 [2] - 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的基数分配利润,总股本100,000,000股,回购专户股数2,192,143股,参与分配股本基数为97,807,857股 [3] -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29,342,357.10元 [3] 差异化分红计算 - 公司采用差异化分红方案,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约为0.29342元 [5] -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为:前收盘价格减去0.29342元/股 [5] - 因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5] 分配实施安排 - 红利发放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发放日领取 [6] - 杨瑞嘉、史志怀、陈彬、屠宏林四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8] -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7] 股东扣税说明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超过1年免税,持股1年以内暂不扣税,转让时补缴 [9]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前取得的红利按10%税率扣税,每股实派0.27元 [10][11] - QFII股东及通过“沪股通”持股的香港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实派0.27元 [11] -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税前每股0.30元 [12]
神通科技(605228.SH)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每股派0.027元
格隆汇APP· 2025-11-20 09:16
权益分派方案 - 公司总股本为4.32亿股,扣除股份回购专户658.80万股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23.3万股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4.23亿股 [1] -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含税) [1] -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143.40万元(含税) [1] 权益分派实施日程 -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26日 [1] -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11月27日 [1]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11-18 19:12
分配方案核心信息 - 本次为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2][3] - 分配以总股本343,023,840股为基数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4,302,384.00元 [4] - 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5年11月11日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 分配实施安排 - 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有权参与本次分配 [3]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红利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资金清算系统派发 [5] - 马峻、蔄毅泽、南京传世美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自行发放对象 [6] 差异化税务处理 -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现金红利暂不扣缴所得税 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税 [7]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8] - 通过沪股通投资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 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8]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11-18 19:03
分配方案核心内容 - 公司实施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47元(含税),对应每股现金红利0.147元(含税)[2][5] - 本次利润分配以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432,334,800股为基数,合计派发现金红利63,553,215.60元[5] - 派发的现金红利总额占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29.00%[5] 分配方案实施细节 - 本次利润分配仅为现金分红,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5] -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2,826,700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4][5] - 分配方案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3] 差异化分红安排 - 本次分红采用差异化方案,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为:前收盘价格 - 0.1460元/股[7] -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经摊薄调整后约为0.1460元/股[7] -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资金清算系统派发[7] 分配对象与发放方式 - 分派对象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4] - 股东西藏卫信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勇、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钟丽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8]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11-12 18:17
分配方案核心信息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2][4] - 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737,817,473股为基数[4] -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8,908,736.50元[4] 分配方案实施细节 - 利润分配方案经2025年11月5日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 - 发放年度为2025年前三季度[6]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红利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派发[5] - 控股股东洪杰先生及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5] 股东税务处理 - 持股超过1年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现0.50元[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现0.45元[9] - 通过沪港通投资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现0.45元[9]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11-11 04:59
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 - 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1] - 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总股本420,647,429股为基数,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21,032,371.45元 [1]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由420,647,429股微增至420,647,487股,但分配方案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保持一致 [2] 权益分派实施安排 - 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11月18日 [3] - 分派对象为截至2025年11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4] -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11月18日通过其托管证券公司直接划入资金账户 [5]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 - 因实施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凯盛转债,代码123233)的转股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6] - 调整前转股价格为20.01元/股,根据公式P1=P0-D(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05元)计算,调整后转股价格为19.96元/股 [18] -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11月1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18] 控股股东可交换债券换股导致的权益变动 - 公司控股股东华邦健康发行的可交换债券(25华邦EB,代码117227)进入换股期,债券持有人换股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下降 [21] - 在2025年11月3日至11月7日期间,债券持有人完成换股3,999,987股,导致华邦健康持股比例从31.68%减少至30.73% [25] - 本次权益变动使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1]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11-07 20:03
分配方案核心信息 - 公司实施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 [2][4] - 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401,000,000股为基数,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0,250,000元 [4] - 本次利润分配为纯现金分红,不派送红股且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 分配实施细节 - 股权登记日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将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资金清算系统向股东派发 [5]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孙怀庆、王晓蒲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7] - 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差异化税收处理 -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超过1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0.25元 [9]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0.225元 [10] - 通过沪港通投资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0.225元 [10] -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0.25元 [11]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搜狐财经· 2025-11-07 01:09
分配方案核心信息 -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34,080,000股为基数 [1]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5元(含税) [1] -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056,000元 [1] - 分配方案已通过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 - 发放年度为2025年半年度 [2] - 差异化分红送转为否 [2] 分配实施安排 - 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为分派对象 [1]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派发 [1] - 股东浙江天普控股有限公司、尤建义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 -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1] 扣税说明 -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超过1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4] -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股息红利所得实际税负为20% [4] -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股息红利所得实际税负为10% [4] -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675元 [5] -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675元 [5] -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5]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25-11-06 23:21
核心利润分配方案 -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5日审议通过了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 - 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3]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进行 [3] 差异化分红具体安排 - 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为分派对象,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6] - 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833,935,757股,公司总股本为844,194,741股,经摊薄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约为0.02元 [4] - 东阳市东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楼忠福先生所持全部股份及楼明先生所持部分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7] 除权除息处理 - 因本次仅为现金分红,不涉及送股或转增,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4] - 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 = 前收盘价格 - 0.02元/股 [4][6] 现金红利派发实施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6] -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