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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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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1.8万件 涉案标的总额为76.46亿元,涉及2.7万投资者
证券日报· 2025-08-20 16:26
案件规模与投资者结构 - 上海金融法院2018年至2024年受理证券虚假陈述一审案件18040件,标的总额76.46亿元,涉及投资者26956名 [1] - 机构投资者占比仅为0.26%,显示个人投资者构成诉讼主体绝大多数 [1] 案件特征与市场覆盖 - 被诉上市公司及其他发行主体累计达77家,2022年后每年被诉数量明显增加 [2] - 案件覆盖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及银行间市场 [2] - 财务信息类虚假陈述行为占比超三分之一,涉及收入造假、成本费用造假、现金流造假及滥用会计估计调节损益等具体形式 [2] 司法实践与责任认定 - 诉前多元化解机制与代表人诉讼机制有效缓解诉累 [2] - 法院在部分案件中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不成立、不具有重大性或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2] - 投资者起诉对象从发行人扩展至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及帮助造假者等多元主体 [2] 诉讼类型与新型争议 - 投资者诉请主要集中于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等传统诉求 [3] - 司法实践出现新型争议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适用差异、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适用、帮助造假者"明知"标准认定及董监高公开承诺法律责任认定等 [3] 风险防范与制度完善 - 立体追责体系有待完善,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阶段案件在证据调取、事实认定方面需加强衔接 [3] - 法院通过构建群体性纠纷解决模式、优化中小投资者维权机制及强化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等方式创新工作机制 [3] 主体责任与行为规范 - 建议证券发行人杜绝欺诈发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财务规范与内控制度,规范并购重组信息披露 [4] - 要求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规范控制权行使,实现关联交易公平透明化,配合信息披露与中介核查 [4] - 要求董监高强化勤勉尽责义务,主动关注经营状况,落实异议和免责机制 [4] 中介机构与协作方责任 - 建议中介机构强化全流程尽职调查,确保专业意见独立性、合规性与审慎性,规范核查程序并注重证据留存 [5] - 要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方确保标的资产信息真实完整,严格履行尽职调查配合义务,规范业绩承诺与对赌协议执行 [5] - 要求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服务机构严守商业诚信,禁止参与虚假交易,规范函证回复与核查配合 [5] 案例发布与市场影响 - 配套发布5件司法案例及5件行政执法案例,聚焦虚假陈述常见争议焦点和新类型法律问题 [5] - 案例发布旨在明确司法原则和执法口径,强化市场规则预期,推动上市公司治理优化及中介机构履职尽责 [5]
事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最新发布
证券时报网· 2025-08-20 09:58
案件规模及投资者结构 - 上海金融法院2018-2024年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18,040件 标的总额76.46亿元 [1] - 涉及投资者26,956人 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占比99.74% 机构投资者仅69家占比0.26% [1] - 投资者人均起诉标的额28.36万元 呈现个案标的金额小且分散的特点 [1] 虚假陈述行为类型分布 - 财务信息类虚假陈述占比超1/3 包括收入造假 成本费用造假 现金流造假及滥用会计估计调节损益 [2] - 隐瞒关联交易为主要类型之一 涉及隐瞒关联方身份 关联担保及关联资金占用 [2] - 不当披露预测性信息在虚假陈述行为中占据一定比重 [2] 诉讼类型及追责趋势 - 投资者诉请主要集中于赔偿投资差额 佣金及印花税损失 [2] - 2022年起起诉控股股东 实控人 董监高及中介机构的案件大幅增加 [2] - 出现起诉公开承诺方及帮助造假者的新型案件 显示"追首恶 惩帮凶"追责体系逐步形成 [2] 法律争议焦点 - 未受行政处罚案件中虚假陈述事实认定难度较大 民事诉讼与行政/刑事追责衔接机制待完善 [3] - 新类型争点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适用 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 帮助造假者"明知"标准认定 [2] - 董监高责任认定涉及未参与造假 缺乏专业知识 薪酬有限及内外部董事职责差异等抗辩理由 [5] 五类纠纷法律风险划分 - 发行人虚假陈述纠纷涵盖财务信息 并购重组 控股股东 关联交易 重大合同 重大诉讼及预测性信息七类 [4] - 内部人员纠纷包括控股股东组织指使造假 董监高未勤勉尽责及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 [5] - 中介机构纠纷涉及保荐 会计 法律 评估 评级及财务顾问机构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 [5] - 重大资产重组相对方及帮助造假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明知"要件需结合客观行为综合认定 [6] - 追偿权纠纷涵盖上市公司向责任主体追偿 投服中心代位追偿及中介机构追偿权行使 [7] 司法机制创新 - 首创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 全面践行代表人诉讼机制 优化专业化损失核定机制 [3] - 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工作机制 强化金融风险预警与防范 [1]
事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上海金融法院最新发布
证券时报网· 2025-08-20 09:32
8月20日,在建院七周年之际,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证券时报记者从发布会现场获悉,上海 金融法院建院以来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3万余件。 发布会现场,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对2018—2024年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根据《报告》,截至2024年12月,上 海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8040件,标的总额为76.46亿元,原告以自然人为主。 从虚假陈述类型来看,被诉发行人往往多种虚假陈述行为交织,其中涉财务信息类虚假陈述行为数量占 比达1/3以上,具体包括收入造假、成本费用造假、现金流造假、滥用会计估计调节损益等。其次为隐 瞒关联交易,包括隐瞒关联方身份、关联担保、关联资金占用等。此外,不当披露预测性信息在被诉虚 假陈述行为中也占据一定比重。 从诉讼类型来看,多数投资者的诉请集中于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等。与此同时,近年来,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若干新类型争点,包括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同板块的法律适用和损失核算问题;预测性 信息的识别与"安全港"规则适用;帮助造假者的"明知"标准认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公开承 ...
600310,财务造假遭索赔
第一财经资讯· 2025-08-03 13:19
广西能源财务造假及投资者诉讼案 - 公司2019年和2020年分别虚增营收35.42亿元和32.86亿元,两年合计虚增68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收的13.39%和28.95% [4][5][6] - 虚增营收主要通过子公司永盛石化、桂盛能源、恒润筑邦开展闭环贸易实现,贸易货物未真实流转,资金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 [5][6] -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行政处罚:公司被警告并罚款120万元,时任董事长秦敏等8名高管被警告并分别罚款60-80万元 [6] 投资者诉讼情况 - 10名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合计14.23万元,但一审败诉,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795.5元 [2][4] - 投资者索赔理由为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买入股票,在2022年1月6日后因卖出/持有产生损失 [7] - 法院认为虚假陈述行为未导致股价及交易量明显变化,与同期大盘走势一致,不符合重大性标准 [8][9] 案件争议焦点 - 争议核心在于虚增营收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并对投资造成重大影响 [8] - 法院指出从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公司股价和交易量平稳,未出现诱多型虚假陈述典型的上涨或下跌 [9] - 律师认为违规性质严重,投资者索赔具有合理性,建议考虑上诉 [3][10]
广西能源财务造假遭索赔,10名投资者一审败诉引争议
第一财经· 2025-08-03 11:43
公司财务造假事件 - 广西能源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别虚增营收35.42亿元和32.86亿元,两年合计虚增营收68亿元 [1][3][4] - 2019年虚增营收占当期披露营收的13.39%,虚增营业成本占14.07% [4] - 2020年半年度报告多计营收32.86亿元,占当期披露营收的28.95%,多计营业成本占30.16% [4] - 虚增营收主要通过子公司永盛石化、桂盛能源、恒润筑邦开展闭环贸易实现,贸易货物未真实流转,资金形成闭环 [4] 行政处罚及法律诉讼 - 广西证监局对广西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6] - 对时任董事长秦敏等8名责任人分别处以60万至80万元罚款 [6] - 10名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合计14.23万元,但一审败诉 [1][3] -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案件受理费1795.5元由投资者承担 [1][3] - 另有单个投资者通过民事索赔起诉也一审败诉 [7] 法院判决依据 - 法院认定虚增营收行为构成诱多型证券虚假陈述,但未导致股价及交易量明显变化 [7][8] - 2020年4月15日(实施日)后交易价和交易量平缓,与大盘走势一致,未出现明显上涨 [8] - 2020年7月20日(揭露日)后交易价有跌有涨,交易量未明显下降,与大盘下跌形势相比无突出表现 [8] 行业观点 - 律师认为违规性质严重,投资者索赔具有合理性,建议考虑上诉 [2][8] - 代表人诉讼败诉提示投资者诉讼风险,包括可能承担诉讼费等 [9]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诉讼基本情况 - 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163名投资者索赔 涉案金额1918万元 [3][4] - 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法院裁定冻结公司银行存款191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4] - 实际冻结资金774万元 涉及8个银行账户 但主要经营业务未受重大影响 [4] 诉讼进展 - 南京中院已下达执行裁定书 要求公司履行2023年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4] - 公司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履行赔付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 - 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 财务影响 - 预计本次诉讼将计提负债1918万元 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4][7] - 赔偿金额将计入当期或后期损益 但未说明对具体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 [7] 业务运营 - 核心业务通过安徽旭合新能源和江苏蓝丰生物化工两家子公司开展 [4] - 银行账户冻结未对整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康尼机电虚假陈述案一审宣判 国泰海通承担50%连带责任
中国经营报· 2025-07-30 13:53
诉讼案件概况 - 康尼机电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赔偿机构投资者损失3290.79万元[1] - 除公司外 国泰海通、苏亚金诚、东洲评估、嘉源律所及两名个人被判承担50%、40%、15%、2%、2%连带责任[1] - 公司公告称该判决为待生效一审判决 拟提起上诉[1] 投资者诉讼规模 - 累计17名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 总诉请金额达3.83亿元[1] - 所有案件均已下达一审判决 公司被判赔偿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合计8314.65万元[1] - 已对9名普通投资者履行赔偿义务 合计支付139.48万元[1] 潜在索赔风险 - 法院已受理但未立案的投资者超400名[2] - 公司基于法律意见预提索赔损失 累计计提金额达2.16亿元[2] - 国泰海通在部分案件中被判对54.77万元赔偿承担50%连带责任[1]
财务造假!中介机构被判决连带赔偿责任,券商50%、会所40%,评估15%,律所2%
梧桐树下V· 2025-07-29 03:34
重大资产重组及财务造假事件 - 2017年康尼机电以34亿元收购龙昕科技100%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比例超50% [2] - 龙昕科技在2015-2017年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康尼机电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2][4] - 该事件引发17名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累计诉请金额达3.83亿元 [4][7] 诉讼进展及判决情况 -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康尼机电对1名机构投资者赔偿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合计3309.3万元,其他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国泰海通50%、苏亚金诚40%、东洲评估15%等) [3][6] - 截至公告日,17名投资者诉讼均获一审判决,公司累计被判赔偿8314.65万元,其中已履行9名普通投资者赔偿139.48万元 [7] - 公司拟对2名机构投资者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另有400余个潜在投资者索赔案件已预提损失2.16亿元 [6][7][8] 财务影响及后续措施 - 公司累计计提投资者索赔损失2.16亿元,预计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8] - 公司将跟进案件进展并妥善处理索赔事宜,同时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 - 公告强调除已披露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7-22 19:15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进展 诉讼基本情况 - 公司因2015-2017年收购广东龙昕科技时对方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利润),导致2017年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1] - 共17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1] 一审判决情况 - 截至公告日,南京中院已对16名投资者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赔偿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合计50,053,463.01元[3] - 其中国泰海通证券需对其中547,746.32元在5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 - 9名二级市场普通投资者的索赔案件已履行完毕,合计赔偿1,394,839.17元[4] - 剩余案件中:1件公司已上诉[4]、1件投资者上诉[5]、3件待生效(公司拟对其中1件上诉)[5][5] 诉讼影响 - 公司已对法院受理但未立案的400余个投资者预提损失,累计计提索赔金额216,031,343.66元[5] - 预计相关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5] 其他事项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未披露诉讼或仲裁事项[6] - 信息披露以指定媒体(四大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为准[6]
永安林业: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09 16:24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张强等17人,其他原审被告包括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 [1] - 公司因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 本次判决情况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 -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 [1]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 其他诉讼事项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 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 该笔涉案金额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具体处理结果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将依据本次判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 [1] -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