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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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兴制药: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8 16:26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审计质量,依据包括《公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选聘范围涵盖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禁止在审批前开展审计业务[1][3]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 候选事务所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固定场所及健全内控体系,熟悉财务法规且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记录[5] - 负责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不得受行政处罚,事务所需具备保密能力并符合证监会其他条件[5] 选聘程序与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三分之一董事可提议启动选聘程序,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流程、监督选聘及评估履职情况[6][7]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需确保公平公正,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权重≥40%,审计费用权重≤15%[8][11] 评价标准与费用调整 - 评价要素涵盖审计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等,审计费用得分按基准价差额公式计算,允许根据物价指数等合理调整费用[11][13][14] - 审计费用同比下降20%以上需披露原因及定价原则,费用最终由股东会决定[14][15] 续聘与改聘规则 - 续聘时需评估事务所年度工作质量,审计合伙人连续服务五年后需轮换五年,重大重组期间服务期合并计算[17][18] - 改聘情形包括执业质量缺陷、资质丧失等,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无故更换,前任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20][21][23]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公司需披露年度履职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需警惕频繁更换事务所、费用异常变动等风险情形[27][28] - 违规选聘将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者可解聘事务所并由责任人承担损失,事务所若未按时提交报告或串通应聘将被终止合作[29][3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解释权归董事会[31][32][33]
江山股份: 江山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8 16:1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及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由管理层参照执行 [1]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开展审计业务 [1]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前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良好执业质量记录 [2] - 具体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固定工作场所 健全组织机构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拥有足够注册会计师 良好社会声誉及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 [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并监督审计开展 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 提议启动选聘 审议选聘文件 提出拟选聘建议 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及定期提交履职报告 [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或其他能充分了解胜任能力的方式 [3] - 公开选聘需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准备时间 选聘结果需及时公示 [4]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要求 审计监察部整理资料 初步审查确定拟聘事务所 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最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4][5] -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约定履行义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5] 评价标准与审计费用 - 公司需细化评价标准 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记录保存 [5]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 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和风险承担能力 [5]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5] - 质量管理水平评价重点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如项目咨询 意见分歧解决 质量复核和质量检查等 [6]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以所有满足条件事务所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价计算 [6] - 选聘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需在选聘文件中说明依据和合理性 [6]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调整 费用下降20%以上需在信息披露中说明金额 定价原则及变化原因 [6] 续聘与改聘程序 - 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续聘 可不执行选聘程序 连续聘任同一事务所不超过8年 超过8年需综合考虑审计质量 股东评价和监管意见 延长后不得超过10年 [7] -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 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7] - 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审计工作和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肯定意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否定意见应改聘 [7]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7] - 改聘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按期披露 不再具备资质或能力 要求终止审计业务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 [8] - 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情形时 审计委员会应立即启动改聘程序 [8] 信息安全与监管要求 -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需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遵守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落实监管要求 承担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8] - 选聘时需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合同中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加强涉密敏感信息管控 [8] - 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8] - 审计委员会需高度关注特定情况 如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多次改聘 拟聘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被立案调查 拟聘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事务所 审计费用较大变动或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未按要求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9] - 会计师事务所有严重违规行为时 经股东会决议不再聘任 包括未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备案报告 与其他审计单位串标或围标 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 审计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和违反公司制度规定 [9][10]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及审计费用 [10] - 公司每年需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还需披露前任情况 上年度审计意见 变更原因及与前后任沟通情况 [10] - 公司需妥善归档保存选聘 应聘 评审 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10]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与后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 [12]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2]
延江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27 16:1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行为,确保财务信息质量和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参照执行[1] - 选聘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决定,禁止在审议前开展审计业务[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固定场所及完善内控制度[2] - 需熟悉财务法规、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且近三年无重大执业质量缺陷或行政处罚记录[2][4] - 事务所应具备良好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符合证监会其他条件[2] 选聘程序与决策机制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可提议选聘,需审计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需公开选聘文件并公示结果,禁止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4][5] - 评价标准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需单独评分并记录[5] 质量管理与费用评估 - 质量管理评价重点包括项目咨询、质量复核、缺陷整改等制度实施情况[6] - 审计费用得分以基准价(各报价平均值)计算,公式为(1-|基准价-报价|/基准价)×权重[6] - 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确需设置需说明依据,费用下降超20%需披露原因[6][7] 改聘条件与程序 - 改聘情形包括事务所执业重大缺陷、无故拖延审计、丧失资质或主动终止合作[8] - 年报审计期间禁止改聘,改聘需审计委员会约见前后任事务所并评估执业质量[9] - 更换需在年度第四季度前完成,前任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9][10]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事务所法律合规性、选聘程序合法性及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10] - 违规选聘将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可解聘事务所并由责任人承担损失[10] - 事务所转包、审计报告质量不达标等情形可能被永久取消选聘资格[10] 附则与生效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11]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经股东会审议生效,修改需同等程序[11]
振德医疗: 振德医疗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3 16:2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财务信息披露水平,维护股东利益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终由股东会决定 [1]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 [2] - 需拥有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内控制度及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 [2] - 最近三年未受证券期货相关刑事处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 [2] 选聘程序与方式 -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出选聘议案 [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单一选聘 [4] - 公开选聘需在公司官网发布包含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的选聘文件 [4] - 续聘可简化程序,经审计委员会提议后由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5] 选聘评价标准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资质条件、执业记录等 [6]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重点评估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6][7]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公式明确,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 [7] - 审计费用变动超20%需在信息披露中说明原因 [7] 改聘规定 - 出现执业质量缺陷、无故拖延审计等六类情形时必须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8] - 年报审计期间改聘需临时委任其他事务所,并提交下次股东会追认 [9] - 改聘需详细披露原因、前任事务所意见及新事务所执业质量调查情况 [10] 监督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警惕频繁更换事务所、审计费用异常变动等情况 [10] - 违规选聘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者给予经济处罚 [10] - 事务所存在串通投标、分包转包等行为将永久取消选聘资格 [11] 信息安全与附则 - 选聘合同中需明确信息安全保护条款,事务所须履行保密义务 [11] - 制度修订需报股东会批准,解释权归董事会 [12]
平安电工: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3 16:2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必须遵循本制度程序,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可参照执行[1]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禁止在审议前擅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且满足六项核心条件:独立主体资格、固定场所及完善内控、熟悉财务法规、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良好执业记录(改聘时需近三年无证券相关行政处罚)、符合证监会其他要求[1] 选聘程序与评价标准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需通过官网等渠道发布包含评价要素及评分标准的选聘文件,确保公平公正[2] - 评价要素权重明确:质量管理水平≥40%,审计费用报价≤15%,其他要素包括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资源配置等[3] - 审计委员会全程监督选聘,职责涵盖制定流程、启动选聘、审议文件、建议机构及费用、评估审计工作等[3][4] 特殊情形与改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需高度关注异常情形:年报前频繁更换事务所、拟聘所近3年受处罚、审计团队转移、费用大幅波动等[4] - 改聘需提前30日通知原所,股东会表决时允许原所陈述意见,董事会需为陈述提供便利[7] - 禁止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除非出现执业质量重大缺陷或审计无法按期完成等极端情况[7]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年度检查涵盖法规执行、选聘合规性、审计约定履行等情况,结果纳入年度评价[8] - 违规处理措施包括通报批评、追究经济责任(如解聘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纪律处分等[8] - 事务所若分包项目或出具低质量审计报告,经股东会决议可永久取消其选聘资格[9]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规为准[9]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需遵循相同程序[9]
江苏雷利: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3 16:1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1] - 选聘需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 选聘程序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禁止在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1] - 控股股东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或提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 候选机构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1] - 要求具备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内控制度及熟悉财务法规 [1] - 需拥有良好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信誉及符合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团队 [1] - 必须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选聘程序与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监督流程并提议启动选聘工作 [2] - 需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分标准、提出拟聘建议并监督审计工作 [2] - 每年需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 [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确保公平公正的方式 [3] - 具体程序涵盖资质审查、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及签约等环节 [3]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 改聘条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缺陷、无法保障年报按时披露或主动终止服务等 [4] - 年报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得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 改聘需提前30天通知原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可在股东会陈述意见 [5] - 若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服务,需在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新选聘 [6] 监督与档案管理 - 选聘相关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禁止伪造或销毁 [6] - 审计委员会需检查财务法规执行情况、选聘程序合规性及协议履行情况 [6] - 违规行为将导致通报批评、经济赔偿或解聘处罚 [6] - 会计师事务所若存在分包、审计质量问题或内幕交易等行为将被终止合作 [7] 附则与制度执行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批准实施,修改需相同程序 [8] - 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的选聘参照本制度执行 [7]
水羊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22 13:1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资格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2] - 必须拥有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组织机构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 - 需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政策并配备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 [2] - 要求具备良好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2] - 必须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选聘程序规范 - 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选聘议案 [2] -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保障公平公正 [2] - 选聘文件需包含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3] - 必须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充足准备时间且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 [3] - 选聘结果需公示拟聘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3]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负责制定选聘政策流程及内部控制制度 [3] - 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并监督全过程 [4] - 提出拟聘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建议提交决策 [4] -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 [4] - 对改聘提案约见前后任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评价 [8] 评价标准体系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等8个维度 [4]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4] -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 [4] - 审计费用得分计算公式:(1-∣选聘基准价-报价∣/基准价)×权重分值 [5] - 质量管理评价重点包括质量检查、缺陷整改等政策程序 [5] 审计费用管理 - 审计费用可根据CPI、工资水平及业务规模变化合理调整 [6] - 费用同比下降20%以上需在信息披露中说明原因 [6] - 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需说明依据 [5] 续聘与改聘规定 - 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 [6] - 改聘情形包括:执业质量重大缺陷、无法保障按期披露、事务所主动终止 [7]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8] - 事务所主动终止时需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8] 监督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评价 [8] - 违规选聘造成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经济损失 [9] - 事务所存在分包转包、审计质量问题时不再选聘 [9] 文件归档要求 - 选聘应聘评审相关决策资料需妥善归档保存 [10] - 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档案材料 [10]
芳源股份: 芳源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21 16:3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依据包括《公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最终由股东会决定,且不得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开展审计业务[1]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确保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职[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并拥有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架构及内部控制制度[2] - 会计师事务所需熟悉财务法规、配备足够注册会计师,且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需通过官网等渠道发布包含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的选聘文件,确保公平公正[3] - 审计委员会负责资质审查,通过查询执业质量资料或要求现场陈述等方式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后提交董事会[4] - 选聘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报价得分以基准价公式计算[5]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 改聘条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现重大执业缺陷、无法保障年报按时披露或主动终止合作,且年报审计期间禁止改聘[5] - 改聘需披露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及沟通情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6]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年限需合并计算,重大资产重组前后服务期限亦合并计算[7] 监督及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对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大幅变动等高风险情形保持警惕[7] - 公司需每年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检查内容包括法规执行情况、选聘程序合规性及审计约定书履行情况[8] - 会计师事务所若存在分包转包或审计质量严重问题,经股东会决议可不再选聘,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9] 制度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若冲突则以法律法规为准[11]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2]
朗科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18 16:2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提升审计和财务信息质量,依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1]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最终由股东会批准,控股股东不得干预选聘过程 [1][3][4] - 选聘程序需公开透明,包括考察、资质审查、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等环节 [1][6]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且为至少3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审计服务,无重大审计质量问题 [5] - 需熟悉财务审计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具备保密能力,最近一年未受证券期货相关行政处罚 [5] - 续聘时可豁免公开选聘程序,但需经审计委员会评估及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4][7] 选聘程序与评价标准 - 选聘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需发布选聘文件并设定合理响应时间 [6][7] - 评价要素涵盖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等 [8] - 质量管理评价重点包括项目咨询、质量复核等制度,费用报价得分基于与基准价的偏差计算 [8][9] 审计委员会职责 - 负责制定选聘政策、监督流程,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建议,并定期提交履职评估报告 [9] - 需调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及诚信情况,必要时要求现场陈述,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10][11] - 发现选聘违规时需报告董事会,情节严重者将追责或移交司法机关 [23][24]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 解聘或辞聘需提前30天通知,股东会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15][17] - 改聘需披露原因、前任意见及审计委员会评价,并在年度审计前完成选聘 [18][19] - 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原则上不改聘,除非会计师事务所出现重大缺陷或主动终止业务 [19][20]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事后评价,检查法规执行及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 [21][22] - 会计师事务所若分包项目、出具低质量报告或未按时交付,公司可终止合作 [24] 附则与适用范围 - 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选聘参照本制度执行 [26]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批准实施 [27]
中欣氟材: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18 13:1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 - 选聘范围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重要性程度相当的法定审计业务 [1][2]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 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拥有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架构及内部控制制度 [2] - 需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刑事处罚记录,且具备保密能力 [2] - 审计团队需配备足够数量且具备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2] 选聘程序与决策机制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禁止未经审议提前开展审计业务 [1][4]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至少两家事务所竞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一选聘 [3][4] - 公开选聘需通过官网等渠道发布文件,包含评价要素及评分标准,并保障事务所充分响应时间 [4] 评价标准与费用管理 - 评价要素权重:质量管理水平≥40%,审计费用报价≤15% [5]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基于与基准价(所有有效报价平均值)的偏离度计算 [5] - 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确需设置需说明依据及合理性 [5] - 审计费用下降超20%需披露金额、变动原因及定价原则 [6] 审计团队与信息安全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年限需合并计算,IPO审计后连续服务不得超过两年 [6][7] - 选聘时需审查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合同中需明确信息安全条款 [7]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 需在年报中披露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及履职评估报告 [7] - 变更事务所时需披露前任情况、变更原因及沟通细节 [7] - 选聘相关文件保存期限至少10年 [8] 解聘与改聘规则 - 解聘需提前30天通知事务所,股东会表决时允许事务所陈述意见 [8] - 改聘需在第四季度前完成,审计委员会需调查新事务所执业质量及诚信情况 [8][9] - 对频繁变更事务所、审计费用大幅变动等情形需保持高度谨慎 [9] 违规处理与制度效力 - 事务所存在串通投标、分包转包、未按时提交报告等严重违规行为时,经股东会决议可不再续聘 [9][10]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