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审计质量,依据包括《公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选聘范围涵盖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禁止在审批前开展审计业务[1][3]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 候选事务所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固定场所及健全内控体系,熟悉财务法规且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记录[5] - 负责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不得受行政处罚,事务所需具备保密能力并符合证监会其他条件[5] 选聘程序与职责分工 - 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三分之一董事可提议启动选聘程序,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流程、监督选聘及评估履职情况[6][7]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需确保公平公正,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权重≥40%,审计费用权重≤15%[8][11] 评价标准与费用调整 - 评价要素涵盖审计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等,审计费用得分按基准价差额公式计算,允许根据物价指数等合理调整费用[11][13][14] - 审计费用同比下降20%以上需披露原因及定价原则,费用最终由股东会决定[14][15] 续聘与改聘规则 - 续聘时需评估事务所年度工作质量,审计合伙人连续服务五年后需轮换五年,重大重组期间服务期合并计算[17][18] - 改聘情形包括执业质量缺陷、资质丧失等,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无故更换,前任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20][21][23]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公司需披露年度履职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需警惕频繁更换事务所、费用异常变动等风险情形[27][28] - 违规选聘将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者可解聘事务所并由责任人承担损失,事务所若未按时提交报告或串通应聘将被终止合作[29][3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生效,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解释权归董事会[31][32][33]
科兴制药: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