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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300429)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8 12:0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1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为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 本工作 ...
强力新材(300429) - 内部审计制度
2025-08-28 12:00
人员与会议安排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审计人员并设负责人一名[6]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9] 报告与计划提交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10]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10] -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提交次一年度工作计划,结束后两个月提交年度工作报告[11] - 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22]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5] 档案保管 -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档案在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15] -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16] - 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16] - 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16] 审计工作流程 -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审计,每季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及问题[22]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26] - 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除外[21] - 内部审计机构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其进行审计[27] - 内部审计工作日常程序确定年度审计重点,拟定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方案[21] - 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对象和方式后开展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工作底稿[21] - 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机构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21] 处理与申诉 - 重大审计事项处理决定须报董事会批准,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21] -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书面申诉,董事长在十五日内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21] 内部控制相关 -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董事会需形成决议[30] - 公司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鉴证报告[31]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董事会需做专项说明[31]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鉴证报告[31] 奖惩建议 - 内部审计机构可对模范遵守制度者提奖励建议[33] - 内部审计机构可对拒绝提供资料等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提处分建议[33] - 董事会可对利用职权谋私利等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处分[33]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抵触时立即修订[3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6]
强力新材(30042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8 12:00
内幕信息界定 - 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或控股权变化超5%属内幕信息[4] - 任一股东5%以上股份质押、冻结属内幕信息[4] 备案与保存 - 并购重组等内幕信息公开后5个交易日内备案[7] - 内幕信息档案至少保存10年[11] 责任与流程 - 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登记备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2] - 董秘负责登记入档,审计委员会监督制度实施[2] - 知情人告知董秘,董秘组织报备[11] 记录要求 - 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填档案[7] - 重大事项制作备忘录,相关人员签名[8][9] 填报内容 -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方式[20] - 填报知情人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21] -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21] - 上市公司登记填登记人名字,汇总保留原姓名[21] 违规处理 - 内幕交易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犯罪移交司法[16]
强力新材(300429)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 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本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
强力新材(300429)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 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培训活动。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必要时安排独 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 ...
强力新材(30042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8 1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进一 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
强力新材(30042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常 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 ...
强力新材(300429) -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为了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以下统称"选聘"),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和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强力电 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最后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任何业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 ...
强力新材(300429) -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2025-08-28 12:00
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不得超6个月[1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应对项目可行性等检查[10] 资金使用规定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12个月[12]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须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且不影响投资计划[14] 协议签订与变更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4]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备案公告[6] 信息披露与核查 - 董事会每半个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9]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2] - 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1] 投向变更与节余处理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董事会审议并股东会批准[16]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8]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8] 中介机构职责 - 上市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21]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2] 制度施行 -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施行[25]
强力新材(30042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法律、法规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