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3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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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30042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8 12: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进一 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
强力新材(300429)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 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本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
强力新材(300429)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 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培训活动。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必要时安排独 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 ...
强力新材(30042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常 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 ...
强力新材(300429) -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其他 方式公开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 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
强力新材(300429) -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为了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以下统称"选聘"),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和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强力电 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最后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任何业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 ...
强力新材(30042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法律、法规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 ...
强力新材(300429)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 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等。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 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 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及权限划分 第 ...
强力新材(300429)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 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 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名候选 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 引》 ...
强力新材(300429) -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08-28 12:00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管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生产经营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 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以使公司 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常州强力电子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 司总经理。 第三条 《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 第五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