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不得超6个月[1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应对项目可行性等检查[10] 资金使用规定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12个月[12]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须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且不影响投资计划[14] 协议签订与变更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4]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备案公告[6] 信息披露与核查 - 董事会每半个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9]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2] - 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1] 投向变更与节余处理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需经董事会审议并股东会批准[16]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8]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8] 中介机构职责 - 上市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21]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2] 制度施行 -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施行[25]
强力新材(300429) -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