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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00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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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智通财经· 2025-08-24 09:40
公司战略举措 - 公司计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1] - 此举旨在满足全球化发展需求并深入推进全球化战略 [1] - 通过香港上市提升国际品牌形象和综合竞争力 [1] 资本运作目标 - 借助国际资本市场实现多元化融资渠道 [1] - 为可持续发展及管理提供资金支持 [1] - 董事会已充分研究论证并同意该上市计划 [1]
格林美(002340.SZ)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智通财经网· 2025-08-24 09:36
公司战略规划 - 为满足全球化发展需求 深入推进全球化战略 [1] - 提升国际品牌形象和综合竞争力 [1] - 借助国际资本市场和多元化融资渠道助力可持续发展 [1] 资本市场运作 - 董事会同意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1] - 上市地点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1]
格林美:拟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证券时报网· 2025-08-24 08:45
公司资本运作 - 格林美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1] 市场拓展计划 - 公司选择香港联交所作为境外资本市场的融资平台 [1]
格林美:拟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新浪财经· 2025-08-24 08:35
公司战略举措 - 公司计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1] - 该举措旨在满足全球化发展需求并提升国际品牌形象 [1] - 融资渠道多元化以助力可持续发展 [1] 实施进展与条件 - 董事会和监事会已于2025年8月21日审议通过该议案 [1] - 具体细节尚未最终确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1] - 需取得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批准或备案 [1] 执行不确定性 - 发行上市能否通过审议备案和审核程序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1] - 最终实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1]
格林美(002340) -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08-24 08:3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八月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11 日经原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 作出决议,以原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 起设立方式将原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依法 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
格林美(002340) -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4 08:30
董事会构成 -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含2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2] 交易审批 - 成交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千万元,董事会审批披露[8] - 涉及资产总额占总资产50%以上,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9] - 关联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批准[10] 担保与资助 - 公司提供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2/3以上出席董事同意[10] - 单笔财务资助超净资产10%,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2]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财务资助提交股东会[12] - 12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提交股东会[12] 董事长与章程 -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罢免[13] - 章程修改等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7] 会议相关 - 董事会每年至少开两次会,提前10日通知[9] - 特定人员可提议临时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10] - 临时会议提前2日通知,紧急可随时开[18] - 定期会议变更通知提前3日,不足需顺延或获认可[19] - 会议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22] 其他规定 - 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董事会建议撤换[23] - 提案未通过,1个月内条件不变不再审议[26] - 秘书2个工作日完成决议文件,呈董事长签发公告[30] - 会议档案保存10年[28] - 规则由董事会制订修改,股东会审议,董事会解释[33]
格林美(002340) - 财务管理制度
2025-08-24 08:3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行为,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的各项具体 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制度化,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 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的拟定及修订程序 1、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拟订或修订; 2、调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现状、结合公司目标等提出修订方案; 3、提请相关部门及人员讨论,审议修订方案; 4、提交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本部财务部根据本制度制订公司统一的具体财务制度、细则、 办法及流程。具体财务制度的批准,除相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外,具体财务制度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具体财务管理与核算细则、办法及财务相 关流程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具体财务制度拟定及修订程序比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财务制度实施情况检查、收集最新相关法律法 规知识,使制度不断完善并得到有 ...
格林美(00234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025-08-24 08:3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 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 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董事证券标准守则》") 及《企业管治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 ...
格林美(002340)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4 08:3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渠道上、依法向投资者公布对投资者判断公司所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投资价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有 关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具体事项由信息披露负 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处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
格林美(00234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08-24 08:3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 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 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 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