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0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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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08-28 12: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加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以及规范公司 预算及审计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使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 下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八条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5-08-28 12: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 即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 的使用工作。 - 1 -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08-28 12: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各部门、生产制造单元、直属职能中心、控 股子公司;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 第二章 信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08-28 12:00
股份锁定 -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董高年内新增无限售股按75%自动锁定,新增限售股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5] -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高新增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5] 股份转让限制 - 董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7] - 董高新增无限售股当年可转让25%,新增限售股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7] - 董高离任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股份[8] - 董高及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9] - 董高在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不得买卖股份[9] - 董高在季报、业绩预告、快报公告前5日不得买卖股份[9] 股份变动披露 - 董高股份变动应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公告[13] - 董高未披露增持计划首次披露且拟继续增持需披露后续计划[14] - 增持下限不为零,上限不超下限一倍[13] - 增持期限不超6个月[14] - 增持期限过半披露进展,完成或届满披露结果[14][15] - 董高减持提前15日披露计划[16] - 减持完毕或未完毕2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17] - 董高股份被强制执行2个交易日披露[17] - 董高因离婚股份减少双方遵守规定[17] - 董高违规买卖股票董事会披露情况及措施[17] - 董高股份变动达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17] 融资融券规定 - 董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遵守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18]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2025-08-28 12: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1 | | | 第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 | --- | --- | --- | | 第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 | 担任公司的董事: | |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 | 坏社会主 |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 | | |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 满未逾 5 | 年,或者因犯罪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 |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 5 年; | | | | | 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 | | | 总经理, |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08-28 12: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 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钢板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秘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管理。同时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 1 -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负责人,除董事会秘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28 12: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1 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08-28 12:00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负责 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均为负有向董事 - 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 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等 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 门、公司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 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会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8 12:00
第三条 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公司依法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单位和人员 - 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 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董秘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登 记、入档及报备等相关工作。 应配合公司填写内幕知情人档 ...
本钢板材(000761) -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议事规则
2025-08-28 12:00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本规则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下列职权: 1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 (二)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新开拓 战略性业务和区域布局方案,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一条 按照现代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 规范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议事和决 策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履行职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推进公司生产经营健康运行和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钢板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理层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