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微纳(688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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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微纳(688661)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5-08-15 08:46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
和林微纳(68866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15 08:46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增强公司决策的独立性和科学性,更好地保 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 允性; (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 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五)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 可能引致资源 ...
和林微纳(68866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15 08:46
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持有超过50%股份或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实际控制的公司[2] 担保审议规则 - 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17] 特殊担保规定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相关方应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审议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18] 担保操作要求 -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需审查,条款不利或有风险应要求修改或拒绝担保[20] - 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担保合同及监控处理后续事宜[24]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7] - 对外担保披露内容含相关总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27]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履约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情形需及时披露[27] 责任承担 - 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9] - 擅自以公司名义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29] - 有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处理担保事宜公司视情节处理[29]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33] -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4] 发布信息 -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发布[35]
和林微纳(68866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8-15 08:46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 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和林微纳(68866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15 08:46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应当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
和林微纳(68866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15 08:46
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3] - 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3] - 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3]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13]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3] -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13] 业绩预告与快报 - 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5] - 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情形之一,可进行业绩预告[15] - 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10%以上,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16][17] 临时报告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19] 信息披露责任与管理 - 董事会负责实施信息披露制度,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24] - 定期报告编制由各部门提供资料,高级管理人员编制草案[24] - 重大事件发生时董事和高管应立即报告董事长[24]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25] -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26]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29] 其他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11]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3]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3] - 公司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义务,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2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26] - 公司董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8]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更换原因和其陈述意见[29] - 公司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更正分析报道中的重大错误,拒不更正则发澄清公告[31] - 公司安排特定对象参观时避免其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31] - 公司向特定方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按规定报送并报告交易所,要求签署保密协议[31] -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并披露主要内容[31] - 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档案[32] - 公司对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人员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32] -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34] - 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36] - 指定媒体指《公司章程》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36]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
和林微纳(68866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08-15 08:46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中所要求的独立性要求;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 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
和林微纳(688661)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08-15 08:46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每年至少召 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情 况,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
和林微纳(688661)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15 08:46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 ...
和林微纳(688661)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08-15 08:46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研究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 制订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