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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锐特: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8-29 16:18
好的,我将根据您的要求,对提供的奥锐特药业2025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专业分析。作为拥有10年经验的投资银行研究分析师,我将专注于提炼核心投资要点和行业信息。 核心观点 公司2025年上半年业绩表现强劲,营业收入达8.22亿元,同比增长12.5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2.35亿元,同比增长24.55% [2]。增长主要得益于市场开拓力度加大、客户需求增加以及新产品进入销售快速增长期,特别是多肽类和寡核苷酸原料药新品表现突出 [12]。 财务表现 - **营业收入**: 8.22亿元,同比增长12.50% [2] - **净利润**: 2.35亿元,同比增长24.55% [2] - **扣非净利润**: 2.26亿元,同比增长20.94% [12] - **经营活动现金流**: 2.15亿元,同比增长28.71% [2] - **基本每股收益**: 0.58元/股,同比增长26.09% [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59%,同比增加0.33个百分点 [3] 业务分析 - **原料药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特色复杂原料药、医药中间体和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覆盖呼吸系统、心血管、抗感染、神经系统、抗肿瘤和女性健康等六大领域 [4] - **制剂业务**: 地屈孕酮片(奥欣桐)新增进院1,754家,实现销售收入9,568.52万元 [13] - **研发投入**: 研发费用0.72亿元,同比增长9.72%,坚持仿创结合策略 [13] - **国际化布局**: 产品出口欧洲、美洲、亚洲等多个地区,通过NMPA、FDA、BGV、WHO、ANVISA等监管机构认证 [4] 行业地位与发展 - **全球医药市场**: 2023年全球药品支出约1.6万亿美元,2019-2023年复合增速6.0%,预计2024-2028年以6.6%增长率增长,到2028年达到约2.2万亿美元 [8] - **国内医药市场**: 2024年规模以上医药制造企业营业收入2.53万亿元,与2023年基本持平;利润总额3,420.7亿元,同比下降1.1% [10] - **政策环境**: 带量采购制度化和常态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鼓励创新药研发等政策持续影响行业 [10] - **原料药行业趋势**: 环保政策趋严促进行业集中度提高,"十四五"规划聚焦高质量发展,带量采购带动原料药需求量增长并放大企业生产与成本优势 [11] 研发与创新 - **技术创新平台**: 建立生物发酵、多手性中心复杂合成、合成生物学、光化学、晶体研究及微粉技术、寡核苷酸合成等六大工程技术创新平台 [15] - **合作网络**: 与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院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15] - **AI药物研发**: 2025年3月成立华东师范大学-奥锐特AI小核酸药物发现联合实验室,针对肥胖、衰老、老年痴呆等病症开展研究 [15] - **知识产权**: 新提交发明专利申请9项,PCT国际发明专利申请2项,国外国家阶段发明专利申请8项,新授权国内发明专利10项 [15] 产能建设 - **可转债募投项目**: 司美格鲁肽原料药生产线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雌二醇/雌二醇地屈孕酮复合包装片生产线项目已完成工艺验证批次生产 [15] - **生产基地**: 扬州奥锐特作为重要子公司,总资产12.51亿元,净资产9.11亿元,上半年营业收入2.07亿元,净利润0.68亿元 [18] 客户与市场 - **国际客户**: 与葛兰素史克、赛诺菲、晖致、山德士、梯瓦等世界大型知名医药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15] - **国内客户**: 与齐鲁药业、鲁南制药、科伦药业、扬子江药业、正大天晴、恒瑞药业、复星医药等头部药企开展多产品合作 [15] - **质量认证**: 通过美国FDA cGMP标准认证,在EcoVadis企业社会责任评级中荣获金牌 [15] 股东回报 - **现金分红**: 2024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9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17亿元 [21] - **股份回购**: 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36.42万股,累计使用回购资金超2,700万元 [21]
奥锐特: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之星· 2025-08-29 16:18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股票代码6051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简称奥锐特[1] - 公司债券代码111021 简称奥锐转债[1] - 董事会秘书李芳芳 证券事务代表王才兵 联系电话0576-83170900 办公地址浙江省天台县八都工业园区[1] 财务表现 - 总资产3.90亿元 较上年度末增长0.65%[1] - 营业收入8.22亿元 同比增长12.50%[1] - 利润总额2.68亿元 同比增长23.66%[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5亿元 同比增长24.55%[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26亿元 同比增长20.94%[1] 股权结构 - 股东总户数11,771户[1] - 浙江桐本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 持股比例37.81% 持股数量1.54亿股[3] - 实际控制人彭志恩通过浙江桐本投资有限公司 天台铂融投资合伙企业及天台铂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控制公司[3] - 股东褚义舟与刘美华为夫妻关系 分别持股27.65%和4.07%[3] - 股东裘伟红持股2.39% 其中质押195万股[3] 重要事项 - 报告期内无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4][5]
奥锐特: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29 16:18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应到董事9人 实到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彭志恩召集并主持 [1] 半年度报告审议 - 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1] - 半年度报告于2025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1] 募集资金管理 - 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2] -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及存款产品 [2] - 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3] 审计机构变更 -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 -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董事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6] - 为落实最新监管要求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公司制定、删除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 [6] - 部分治理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 临时股东大会安排 - 公司决定于2025年9月26日下午14:30-15:30在公司行政大楼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7] - 股东大会通知于2025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7]
奥锐特: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9 16:17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解职、退休等所有离职情形 [1] - 遵循四大原则: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保护股东权益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离职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实际离职情况 [2] - 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按劳动合同约定生效 [2] - 特殊情况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 [2]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2] - 法定代表人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 [3] - 解职程序需依法进行 股东会可提前解任董事 董事会可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解任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3] - 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董事 董事可要求赔偿 公司需综合考量后确定补偿数额 [3][4] - 离职后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4] 离职责任及义务 - 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移交 [4]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后续计划 [4]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 [5] - 保密义务持续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 - 其他义务持续期间需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5] - 擅自离职致使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5] 持股管理 - 买卖公司股票前需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等禁止性规定 [5]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6] -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 在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25% [6] - 需严格履行关于持股比例、期限、变动方式等承诺 [6] - 持股变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 [6] 责任追究机制 -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6]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6] 附则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7][8] - 制度与后续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 按新规定执行 [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奥锐特: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9 16:1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保障财务信息真实性和连续性 维护股东利益 [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聘任 续聘和改聘行为 涵盖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1] - 选聘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最终由股东会决定 禁止在股东会决定前开展审计业务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固定工作场所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 - 需熟悉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具有大型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及良好执业质量记录 [1] - 需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包括调配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任务的能力 [1] 选聘程序与评价标准 - 选聘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或单一选聘方式 需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 [3]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等 [3] - 选聘程序由审计委员会启动 经办部门制定文件并组织选聘 最终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4] 审计费用与人员管理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业务规模变化合理调整 下降20%以上需披露原因 [6]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年限需合并计算 上市后连续服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6] -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转包或分包审计业务 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 [5] 改聘条件与程序 - 改聘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无法按时完成审计 丧失资质或要求终止合作等 [6][7] - 改聘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 [7]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合作时 审计委员会需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7] 监督与档案管理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包括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选聘程序合规性 [8] - 对违反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对责任人通报批评 解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8] - 选聘 应聘 评审及受聘文件需保存至少十年 确保档案完整性 [8] 制度生效与执行依据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执行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9] - 制度与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按新规定执行 [9]
奥锐特: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9 16:17
内部审计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审计工作质量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 [1] - 制度适用于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 [1] - 内部审计定义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的审计评价活动 [1] 组织机构与职责 - 设立独立内部审计部门 直接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或合署办公 [1][2] -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包括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完整性及有效性 审计财务资料合法性合规性 协助反舞弊机制建设 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 - 审计范围涵盖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所有环节 包括销货收款 采购付款 存货管理 资金管理等 可根据行业特点调整 [2] 审计执行与监督 - 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 担保 关联交易 证券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需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3] - 审计委员会需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出具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意见 董事会发现重大缺陷或风险时需及时披露并报告 [4] -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 并与年报同步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4] 审计质量与保障 - 审计证据需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 工作底稿需完整记录证据信息并分类归档 建立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4][5] - 公司内部机构及子公司需配合审计工作 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且不得妨碍 [5] - 建立审计激励与约束机制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5] 人员管理与问责 - 内部审计人员需具备必要业务知识 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及董事会任免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 [2] - 对阻挠审计 隐瞒事实或打击报复的行为 可提出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6] - 审计人员若利用职权谋私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泄露秘密 将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 [6]
奥锐特: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突发危机事件应急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9 16:17
突发危机事件定义与范围 - 突发危机事件指突然发生且可能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资产安全、声誉及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性事件 [1] - 事件范围涵盖治理类、经营类、外部影响类和信息类四大类别 [3][5] - 具体包括战略执行受阻、经营活动异常、人员财产损失、社会形象受损等风险场景 [1][2] 应急管理组织架构 - 设立突发危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 总经理任副组长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3] - 领导小组职责包括启动/终止应急系统、拟定处理方案、协调对外宣传、对接监管机构及媒体等 [3] - 实行统一领导与快速反应机制 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并减少公司影响为核心目标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 公司对可能引发危机事件的因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并进行危害程度评估 [4] -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为预警第一责任人 需加强日常监测并及时报告 [6] - 预警信息需包含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需披露 [7] 应急处置措施 - 事件发生后立即控制事态 启动应急措施 并向董事会及监管机构报告 [7] - 针对不同事件类型制定专项预案 包括治理风险协商补偿、经营风险审计评估、外部事件现场处理、信息不实澄清公告等 [8][9] - 可聘请独立专业机构协助处理以确保公信力 事件结束后需总结评估并修订预案 [9][10] 应急资源保障体系 - 保障措施涵盖通信畅通、人员调配、物资设备、资金交通工具及培训宣传 [10][11] - 证券法务部需跟踪事件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内部信息档案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11] - 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失职行为依法处罚 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 [12] 制度效力与执行依据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上交所上市规则等 [1]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若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则按新规执行 [12]
奥锐特: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9 16:17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 保护投资者权益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需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其他情形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需满足三个条件:信息尚未泄露 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审核程序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需确保信息知情范围最小化 且不得泄露信息 [3] -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与豁免程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3]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办公室需归档保管材料 [3][4] -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事项内容 原因依据 期限 知情人名单及保密承诺等 [8]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终止情形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 公司需及时对外披露 [4] - 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后 公司需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暂缓或豁免事由及内部审核情况 [4] 责任与处罚机制 - 对不符合规定或未及时披露的行为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 [5] 制度生效与执行依据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 制度执行依据包括《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1][7]
奥锐特: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9 16:17
适用范围与对象 - 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1] -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 - 所持股票涵盖登记在其名下、利用他人账户持有及信用账户内的所有本公司股票 [1] 管理职责与申报要求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买卖股票前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以确保合规性 [1][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身份信息及持股数据,统一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披露情况 [2] - 个人信息需在任职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信息变更后2个交易日内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2] 持股变动披露规则 - 持股变动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法务部报告并公告 [2] - 公告内容需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变动后持股数量及其他法定事项 [2] - 减持计划需提前20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并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 [5] 股票转让数量限制 -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 [4] -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4] -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股份需计入年末持股总数作为次年计算基数 [4]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 [4] 禁止交易情形 - 禁止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至公告前1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买卖股票 [4][5] - 禁止在涉嫌违法被立案调查或处罚后6个月内转让股份 [5] - 买入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卖出后6个月内不得买入 [5] - 需确保近亲属及其他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或组织不进行内幕交易 [5] 违规处理与披露 - 出现违规买卖时需披露违规情况、补救措施、收益计算方法及收益收回情况 [6] - 持股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标准时需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7]
奥锐特: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9 16:17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1] -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 - 因职务或业务往来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1] - 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 -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1]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1] - 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工作人员[1]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1] 内幕信息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2] - 包括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2] - 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2] -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2] - 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2] -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2] - 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2]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2] -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发生较大变化[2] - 分配股利增资计划股权结构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决定或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2] -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2] - 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2] - 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2] -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2] - 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2]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2] - 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3]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及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3] - 证券法务部实施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职时代理职责[3] - 未经董事会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3] - 对外报道传送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审核[3] - 审计委员会监督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需配合内幕信息管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3]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4] -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违规行为需核实并追究责任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处理结果[4] - 内幕交易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 - 公司需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告知保密事宜和法律责任[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需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知情人名单及知悉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4] - 公司需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知情人登记并汇总各方档案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5] - 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5] - 包括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其他发起方[5] -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需登记部门名称接触原因和知悉时间[5] - 经常性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且报送部门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视为同一事项持续登记报送时间[6] - 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载各环节进展时间和参与人员相关人员需签名确认[6]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途径方式时间等[6] - 公司需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知情人需配合完成备案工作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6] 附则及附件 -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比照本制度进行内幕信息管理[7]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7]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7] -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提示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需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7] - 不得泄露信息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7] - 知情人获取内幕信息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法务部提交本人及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7] - 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50万元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还需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7] - 公司需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需记录知情人名称所在单位部门及职务知悉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