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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港(601018.SH):拟以7.06亿元收购综保区码头100%股权 进一步强化全域码头集群竞争力
新浪财经· 2025-12-23 11:52
交易概述 - 公司宁波港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以自有资金收购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持有的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码头有限公司100%股权 [1] - 交易对价为人民币7.06亿元,构成关联交易 [2] 交易背景与目的 - 此次收购旨在履行控股股东2016年“两港一体化”时作出的承诺,解决与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2] - 控股股东原承诺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将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或无关联第三方 [2] - 控股股东已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初步市场培育,认为当前注入上市公司不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能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2] 交易标的与定价 - 标的公司从事散货、件杂货、集装箱装卸业务 [2] - 交易对价7.06亿元较标的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5.79亿元溢价1.27亿元,溢价率为21.99% [2] 交易影响与战略意义 - 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对其形成实质控制,并将其完全纳入全省港口一体化运营 [3] - 全省港口一体化有助于改变浙江港口分而治之、同质竞争的问题,提升统筹管理水平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3] - 标的公司的泊位、堆场、区位、功能优势可与宁波舟山港其他码头形成深度互补,强化全域码头集群竞争力,从而提升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宁波港:拟以7.06亿元收购综保区码头100%股权 进一步强化全域码头集群竞争力
格隆汇· 2025-12-23 11:42
交易概述 - 公司宁波港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以自有资金收购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持有的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码头有限公司100%股权 [1] - 交易对价为人民币7.06亿元,较标的公司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5.79亿元溢价1.27亿元,溢价率为21.99% [2] 交易背景与目的 - 此次交易为关联交易,旨在解决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2] - 标的公司从事散货、件杂货、集装箱装卸业务,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2] - 控股股东在2016年“两港一体化”期间承接了对标的公司的回购义务,并于2020年承诺在2025年12月31日前将其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或无关联第三方 [2] - 控股股东已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初步市场培育,认为当前注入上市公司不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符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前提 [2] 交易影响与战略意义 - 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形成实质控制,并将其完全纳入全省港口一体化运营 [3] - 此举有助于促进全省港口协同化发展,改变此前浙江港口分而治之、同质竞争的问题,提升全省港口的统筹管理水平 [3] - 标的公司的泊位、堆场、区位、功能优势可与宁波舟山港其他码头形成深度互补,进一步强化全域码头集群竞争力 [3] - 预计此次收购将提升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宁波港:12月22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23 11:42
公司近期动态 - 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了《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综保区码头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 公司财务与业务结构 - 2024年1至12月,公司营业收入构成为:集装箱装卸及相关业务占比34.32%,综合物流及其他业务占比33.59%,其他货物装卸及相关业务占比10.48%,贸易销售业务占比10.34%,铁矿石装卸及相关业务占比8.25%[1] - 截至新闻发稿时,公司市值为718亿元[1]
宁波港(601018) -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23 11:32
投资定义 - 短期投资指持有不超一年可随时变现的投资[3] - 长期投资指一年内不能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3] 投资审批 -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投资[4] - 股东会审批资产总额占比超50%等七类投资事项[9] - 董事会审批资产总额占比低于50%等七类投资事项并披露信息[10] - 董事长审批资产总额占比低于6%等投资事项[11] - 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项目分次投资以累积额计算[12] - 董事长审批权限内投资有五步内部申报和审批程序[14] 投资处理 - 公司可在经营期满等四种情况收回投资[17] - 公司可在投资有悖经营方向等四种情况转让投资[17] 投资运营管理 - 公司投资组建公司应派驻董监高等参与运营决策和管理[20] - 派出董监高需具备遵守法规、有知识经验等基本条件[20] - 派出董监需执行公司决议、出席会议、阅读报告等[21] - 派出高管应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实现投资保值增值[22] 子公司财务与信息管理 - 子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司财务制度[23] - 子公司需每月向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23] - 公司对财务状况监督并对子公司进行审计[25] - 子公司应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报告重大事项[27] - 子公司需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部门并备案[27] 制度适用范围 -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29]
宁波港(601018) -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23 11:32
内幕信息界定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等情况属内幕信息[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属内幕信息[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属内幕信息[7] - 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属内幕信息[7]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等属内幕信息[7] 内幕信息管理 - 董事会应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3] -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3]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12] -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知情人名单及信息[12] - 证券服务机构等应填写档案并告知公司情况[13] - 公司应做好登记和档案汇总[13] -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包括知情人填表等[13] 文件报送 - 公司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等情形时应报备相关文件[15] - 涉及特定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15] 信息保密与违规处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控制范围、不得谋利和泄露信息[17] - 控股股东等讨论重大事项应控制范围,异动时告知公司[17] - 公司提供信息前应确认对方有保密承诺[18] - 知情人违规公司将视情节处分并备案[20]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2]
宁波港(601018) -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23 11:32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诚信自 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 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 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 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 ...
宁波港(601018) -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2025-12-23 11:32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一)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及平台对公司的负面报道;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舆情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与各子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 立快速反应、应急处置协同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商业声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舟山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第一章 总 则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 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重大舆情是指传播范围 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和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 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 舆情。一般舆情是指除重大舆情之外 ...
宁波港(601018) -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23 11:32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在境内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 ...
宁波港(601018) -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23 11:32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 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 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方式将对公司偿债能力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 ...
宁波港(601018) -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23 11:32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子公司")。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 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也包 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对外担保的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的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