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60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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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600782) -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5-06-19 10:30
激励计划 - 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至6月8日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数158人[1] - 公示期内无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异议[1] - 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条件[2]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任职资格,无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2]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列入本次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2][3]
新钢股份(600782) - 新钢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06-18 09:45
股东大会信息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20日,现场登记时间为2025年6月24日[4] - 股东大会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下午14点30分,地点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冶金路1号公司会议室[10] -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5] - 股东发言时间不超一小时,每位不超五分钟[4] - 拟审议五项议案,含新钢股份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8] 激励计划相关 - 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详见2025年4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12] - 业绩考核办法详见2025年1月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13] - 管理办法(修订稿)详见2025年4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14] -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授权期限与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15][17] 人事变动 - 公司独立董事郜学辞职,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19] - 拟提名李军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一致[19] - 李军拟担任第十届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主任委员等多职务[19] 委员会调整 - 调整后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关联交易委员会组成人员公布[19]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6-09 20:46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形式召开,由董事长刘建荣主持,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8人,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列席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事项 -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确定授予日、调整股票数量及价格、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审查、回购注销等 [3] -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涉及的政府审批、备案等手续,并聘请中介机构 [4][5] - 授权期限与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部分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直接行使 [6][7] - 董事刘建荣等3名激励对象回避表决,议案以5票同意通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 独立董事补选及委员会调整 - 提名李军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拟担任关联交易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委员 [7][30] - 李军曾任宝钢集团及中国宝武高管,现任摩予渡资本董事长,具备钢铁行业规划及资本运作经验 [31][32] 临时股东大会安排 - 公司将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及独立董事补选等议案 [9][13] - 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时间为当日9:15-15:00,现场会议地点为江西新钢公司会议室 [14] - 关联股东需对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15]
新钢股份: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09 13:19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 - 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证券简称"新钢股份",证券代码"600782",经营状态为"存续",无终止情形[4] -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财务报告否定意见、违规担保、行政处罚等[4] - 公司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五条及《工作指引》第六条要求,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4][5] 激励计划核心内容 - 计划拟授予不超过44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1.41%,其中首次授予4302万股(96.67%),预留148万股(3.33%)[11][12] - 激励对象包括董事、高管、中层及核心技术人员共177人,单人获授不超过总股本1%,累计激励总量不超总股本10%[10][11][12] -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各获授47万股(占总授予量1.06%),其他核心员工获授3761万股(84.52%)[12] 计划实施程序与合规性 - 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获得监事会及独立董事认可[6][16][20][21] - 计划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及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履行10天激励对象公示程序[17][18] - 计划明确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定向增发A股,授予价格及调整机制符合《管理办法》要求[11][13] 计划实施目的与影响 - 旨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绑定股东、公司与核心员工利益,吸引保留人才[9][20] -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认为计划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未损害股东利益[20][21]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资金来源于员工自筹[18]
新钢股份: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6-09 13:19
新钢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核心内容 - 计划拟授予不超过44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总股本1.41%,其中首次授予4302万股(占比96.67%),预留148万股(3.33%)用于未来人才引进 [5] - 激励对象覆盖177名核心员工,包括董事、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需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任职关系 [4][5] - 授予价格采用双重定价基准:不低于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60%或前20/60/120个交易日均价较高者的60% [6] 计划实施结构与时间安排 - 设置3年递进式解除限售期:首批24-36个月解禁30%,第二批36-48个月解禁30%,第三批48-60个月解禁40% [7][8] - 有效期最长72个月,限售期内禁止转让或担保,解除限售需满足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双重条件 [2][8] 财务与合规性安排 - 采用权益结算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按授予日公允价值在限售期内分期确认成本费用 [9] - 激励资金全部来源于员工自筹,公司承诺不提供任何财务资助,符合国资委及证监会相关法规 [5][6] 业绩考核机制 - 考核指标体系包含EOE(净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ΔEVA(经济增加值)三大维度,综合评估股东回报与经营质量 [10] - 预留权益需在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授予,超期未授予则自动失效 [4]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确认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规要求 [3][6] - 认为长期限售安排与阶梯式解禁机制能有效绑定员工与股东利益,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8][9]
新钢股份: 新钢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09 13:00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形式召开 由董事长刘建荣主持 应出席董事8人 实际出席8人 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管列席 [1] - 会议通知及材料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送达 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事项 -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包括确定授予日 调整股票数量及价格 办理授予及解除限售手续等 [1] - 授权范围涵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红利 股票拆细或缩股 配股等情形下的调整机制 以及回购注销未解除限售股票等操作 [1] - 董事刘建荣 刘坚锋 廖鹏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其余5名董事全票通过 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独立董事补选及委员会调整 - 提名李军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时担任关联交易委员会主任委员 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委员 [2] - 该议案获全体8名董事一致通过 [2] 临时股东大会安排 - 董事会审议通过于2025年6月25日以现场加网络投票方式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 - 表决结果为8票同意 无反对或弃权票 [3]
新钢股份(600782)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06-09 12:17
激励计划基本信息 - 有效期最长不超过72个月[7] - 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操作程序具备可行性[13][14] 激励对象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177人[15] - 参与本计划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16] 授予权益 -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4450万股,占股本总额1.41%[17] - 首次授予不超4302万股,占授予总量96.67%,占股本总额1.37%[17] - 预留148万股,占授予总量3.33%,占股本总额0.05%[17] 授予相关规则 - 预留权益需在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超12个月未明确则失效[16] - 授予价格定价基准日为计划草案公布日,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特定价格较高值的60%[19] 解除限售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33%,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 - 36个月内[2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33%,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 - 48个月内[2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34%,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 - 60个月内[20] 业绩考核 - 考核指标包括EOE、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ΔEVA[26] - 绩效考核合理严密,业绩指标选择及设置符合相关规定[26] 其他 - 实施需新钢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7] - 费用计量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监管要求,可能产生摊薄影响[22] -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有正面影响[23][25]
新钢股份(600782) -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25-06-09 12:17
公司概况 - 公司证券简称为“新钢股份”,代码为“6007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5001583084437[7] 激励计划审议 - 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11][19] - 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议案[11][20] 激励计划内容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177人[14] -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445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41%[15] - 首次授予不超过4302万股,占授予总量96.67%,占股本总额1.37%[15] - 预留148万股,占授予总量3.33%,占股本总额0.05%[15] - 董事长等3人授予数量均为47万股,各占授予总量1.06%,占股本总额0.01%[15] - 其他班子成员5人授予200万股,占授予总量4.49%,占股本总额0.06%[15] -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5人授予200万股,占授予总量4.49%,占股本总额0.06%[15] - 其他核心员工不超过164人授予3761万股,占授予总量84.52%,占股本总额1.20%[15] 实施条件与要求 -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21] -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文件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22] - 激励对象资金来源为自筹,公司不为其提供财务资助[23] 激励计划目的与评价 - 目的是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结合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25] - 独立董事认为有利于公司发展,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25] - 监事会认为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无明显损害股东利益情形[25] 合规情况 -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26] -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26] - 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相关规定[26] 后续程序 - 须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需履行后续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6]
新钢股份(600782)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06-09 12:17
激励计划基本信息 - 有效期最长不超过72个月[7]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177人[15] - 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7] 股票授予情况 -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4450万股,占股本1.41%[17] - 首次授予不超4302万股,占授予总量96.67%[17] - 预留148万股,占授予总量3.33%[17] 解除限售比例 - 三个解除限售期比例分别为33%、33%、34%[20] 业绩考核与资金来源 - 考核指标包括EOE、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ΔEVA[26] - 激励对象资金自筹,公司不提供资助[17][18] 其他规定 - 预留权益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否则失效[16] - 授予价格定价基准日为草案公布日[19]
新钢股份(600782) -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25-06-09 12:17
公司信息 -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代码“600782”[7] 激励计划 - 2024年12月31日召开会议审议草案议案[11] - 2025年4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修订稿议案[11] - 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2]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177人[14] -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4450万股,占股本1.41%[15] - 董事长等授予47万股,各占授予总量1.06%[15] - 其他班子等授予200万股,占授予总量4.49%[15] - 其他核心员工授予3761万股,占授予总量84.52%[15] 实施条件 - 符合实施股权激励条件[8] - 草案修订稿符合相关规定[11] 后续流程 - 须经国资委批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6] - 董事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并披露信息[22] 目的与评价 - 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25] - 独立董事、监事会认为利于公司发展[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