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集相关 - 独立董事等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10日内书面反馈[5][6][7]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5][7]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股东请求,应在收到后5日内发出通知[7]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7] 临时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9] - 召集人收到符合要求临时提案,应在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0] 通知公告相关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0] - 公告或通知指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信息披露内容,篇幅长可摘要披露,全文在指定网站公布[35] 股权登记与投票相关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2]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结束时间有规定[14]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2]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1]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2]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之积[22] - 当选董事所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23] -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4]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4] 提案表决相关 - 股东会对提案应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23]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修改,变更视为新提案,本次股东会不得表决[23] 其他 - 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0年[26]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8]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决议[28] - 规则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按法律法规执行[35] - 出现法律法规修改等情形,公司应修改本规则[35]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6]
新钢股份(600782) - 新钢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