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达股份(60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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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稿)
2025-08-26 11:59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一,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特定股东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情况不得任职[9]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由董事会等提名[9]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1]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1] 独立董事履职与离职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提议解除职务[13] - 因辞职致人数不足应继续履职,公司60日内补选[11]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3]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4] 审计委员会规定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1]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21] - 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20] 其他委员会规定 - 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20]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7]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7]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9] 独立董事报告要求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1] 公司支持与配合 - 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 - 及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3] - 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3]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3]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4]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稿)
2025-08-26 11:59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除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7]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披露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除应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外由总经理审批[17]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及与关联法人符合条件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20]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关联交易执行中主要条款重大变化按变更后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22] 监督与意见 - 审计委员会监督关联交易审议、表决情况并在年报发表意见[24] - 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应含理由、定价公允性及建议,可聘独立财务顾问[22] - 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22] 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公告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25] 定价与豁免 - 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29]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31]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符合条件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32] 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反担保[33] 其他 - 公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内容[34]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由董事会提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37][38]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修订稿)
2025-08-26 11:59
捐赠审批 - 单笔不超10万元,总经理审批告知董事长并报董事会备案[13] - 超10万不超50万元,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13] - 超50万元或累计超80万元,董事会审议批准[13] - 达规定须股东会审议的,股东会批准[13] 捐赠管理 - 法务内控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捐赠行为[16] - 可捐赠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等物资[8] - 主要固定资产不得用于捐赠[8] 捐赠类型与受益人 - 捐赠类型包括公益性、救济性和其他[10] - 受益人应为公益性团体等[11] 赞助支出管理 - 赞助性支出按广告费用管理[11]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公司章程(修订稿)
2025-08-26 11:59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0年7月12日成立,2002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7] - 首次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7]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49,177,564元[8] - 股份总数2,079,172,072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4] - 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17]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9]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19] 股东权益与会议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3]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诉讼[25]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26] - 公司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32] 担保与决议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2]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2]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52] 董事相关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3]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董事总数的1/2[63]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68]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71] 独立董事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5] -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需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77]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x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81]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后可不再提取[92] - 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93] - 公司主要利润分配政策为现金分红,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95] 其他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92] - 公司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90] -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解聘或不再续聘需提前30天通知[104]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08]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
2025-08-26 11:59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铜陵 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 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自身资产或信用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 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2025-08-26 11: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 ...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稿)
2025-08-26 11:59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 运作,提高经理层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聘任程序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2025-08-26 11:59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及《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 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 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信息披露应当 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 ...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舆情管理制度(修订稿)
2025-08-26 11:59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提高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 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共同组成。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 ...
精达股份(600577) - 精达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修订稿)
2025-08-26 11:59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 效。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另有规 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辞职)、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