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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电直连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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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绿电直连实施细则征求意见:配套储能不得独立参与电力市场和对外租赁盈利
文章核心观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四川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制定详细的规则,有序推动省内绿电直连项目发展,以发挥四川清洁能源优势,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并探索适合四川实际的绿电直连项目运行模式 [9][12][13] 绿电直连项目基本要求 - **项目定义与范围**:绿电直连电源限定为新增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包括存量已并网电源及已批复的统调统分电源;直连线路现阶段是指电源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电的专用线路,暂不开展向多用户供电的项目 [13] - **布局与负荷条件**:除万卡集群算电融合项目外,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直连新能源项目,存量负荷在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可开展绿电直连,实现清洁能源替代;鼓励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14][15] - **源荷匹配要求**: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前,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电;市场连续运行后,可采取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并网型项目余电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三州一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攀枝花市)原则上不超过10%,其他地区原则上不超过20% [2][16] - **接入系统要求**:并网型项目接入公共电网电压等级原则上不超过220千伏;新能源电源与负荷直连线路长度原则上不超过60千米;项目应作为整体向公共电网申请接入,专线接入,接入点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并与公共电网间形成清晰物理界面 [17] - **并网调度与安全**:绿电直连项目的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项目整体及内部电源按接入电压等级和容量规模接受相应调度机构管理;发用电曲线可由项目业主和调度机构共同协商确定;项目与公共电网按产权分界点明确安全责任界面 [18][19] - **计量与权责**:并网型项目以项目接入点作为计量、结算参考点,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结算;项目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在内部各关口安装合格的双向计量装置;项目应自主合理申报并网容量,并自行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供电中断的责任 [19][20] 绿电直连项目价格及交易机制 - **价格机制**:项目涉及的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缴纳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三州一市”的绿电直连项目暂不执行尖峰电价政策 [3][21] - **交易机制**: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作为统一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享有平等市场地位;项目用电应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项目配套储能设施不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辅助服务等电力市场,不得通过租赁方式配置或对外租赁盈利,但可以与项目作为整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5][21] 绿电直连项目管理方式 - **规划管理**:绿电直连项目应统筹纳入省级或市(州)的能源电力专项规划;直连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规模计入省级新能源发电开发建设方案 [22] - **整体实施方案编制**: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指导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包含电源、储能、负荷、线路等内容的整体实施方案;方案深度需达到接入系统设计有关要求,并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确定新能源装机规模;鼓励依托国家能源创新平台开展新技术研究与示范 [6][23] - **方案申报与批复**:整体实施方案由市(州)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电网企业初步评估,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委托第三方评审后批复;针对算电融合类项目,按规定安排新能源激励配置规模;项目电源、负荷、储能等应按方案统一建设,同步投产 [7][24] - **建设实施管理**:项目业主分类提出新能源、储能和电网等工程核准或备案申请;获得核准(备案)后向电网企业提出接入申请;对已核准(备案)的项目,从核准(备案)之日起2年内未按规定开工的,取消并收回所有配置的新能源资源 [8][25] - **运行与监督管理**:绿电直连项目对应的直供新能源不考核新能源利用率,不计入全省统计范围,投资主体自行承担弃电风险;省能源局负责引导项目科学评估需求,做好项目管理和运行监测;电网企业应每月将项目相关费用及电量情况报告主管部门 [26] - **调整与退出管理**:坚决防止以项目名义套取新能源资源;非不可抗力因素,在实施方案明确的周期内,负荷原则上不一次性全部退出;若负荷部分减少或中断,应由属地政府要求业主重新引进新负荷;1年内无法完成等量新负荷补充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按比例对直供新能源退坡解列 [27]
电投能源:目前没有在建或建成的绿电直连项目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18 00:57
电投能源(002128.SZ)11月18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目前没有在建或建成的绿电直连项目。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AI快讯,有投资者在投资者互动平台提问:有报道说,远景在赤峰的实践:143万千瓦风光+680 MWh储能,实现100%绿电直连工业系统。并且已经稳定运行22个月。电投能源何时能绿电直连供给制 造业企业?电价估计是多少?是卖给第三方企业还是全部自用? ...
这场发布会,回应了民间投资痛点堵点
搜狐财经· 2025-11-11 13:18
民间投资总体态势 - 前三季度扣除房地产开发民间投资的民间项目投资同比增长2.1% [1] - 基础设施民间投资同比增长7%,制造业民间投资同比增长3.2% [1] 能源领域民间投资政策与进展 - 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开展光伏产业提质升级行动,整治地方强制新能源企业配套产业等干预市场行为 [3] - 在降低投资成本方面,将低压办电"零投资"服务对象扩展至160千瓦及以下民营经济组织,预计未来五年可惠及民营企业约150万户,节省办电投资约200亿元 [3] - 在降低准入门槛方面,修订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该领域民营企业数量占比已超85% [3] - 近两年先后有20家民营企业被引入新核准的核电项目,2024年每个项目民资股比约为10%、2025年提高至10%-20% [4] - 有的核电项目民间资本参股比例已达20% [5] - 全面实施油气区块勘查探矿权竞争性出让制度,放开配售电业务,超过90%电力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购电 [6] 金融与财政支持措施 - 政府采购方面,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鼓励将民营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30%以上 [8] - 信贷政策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8] - 直接融资方面,持续落实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绿色通道"政策,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8] - 5000亿元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已全部投放完毕,其中安排一定规模支持了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 [7] 服务与创新支持体系 - 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设立"投资融资促进"专章,从法律层面完善民间投资制度保障 [10] - 建立国家、省、市、县多层次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 [10] - 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线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截至10月底访问量已超过50万人次,办理问题诉求5600余项 [10] -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设重大中试平台,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 [11] - 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在商业航天频率许可、发射审批过程中一视同仁对待民间投资项目 [12]
中国银河证券:新能源有望迎重估 传统电源可靠性&灵活性值得重视
智通财经网· 2025-09-15 01:28
政策驱动新型储能发展 - 新型储能收益模式建立电能量市场价差+辅助服务+容量补偿三重机制 推动新能源+储能联合报价和独立主体参与市场 [1] - 全国新型储能装机目标2027年达1.8亿千瓦 较2025年6月末0.95亿千瓦增长89% [1] - 新型储能参与调频 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 探索爬坡 转动惯量等新品种 [1] 绿电直连经济性优化 - 绿电直连项目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 下网电量免缴系统备用费及输配电量电费 [2] - 系统运行费用暂按下网电量缴纳 自发自用电量暂免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增损益 [2] - 江苏案例显示系统运行费用节省0.0581元/千瓦时 直连线路输电成本低于0.0857元/千瓦时 [2] 传统电源价值重估 - 建立发电机组可靠容量评估机制 科学评估各类型机组及新型储能容量系数 [3] - 容量补偿机制对电力系统可靠容量给予合理补偿 火电 核电 大水电等受益 [3] - 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机制 缩短交易限价时间尺度 支持新能源 核电企业与用户签多年协议 [3]
河北:绿电直连项目申报启动,优先支持三类项目
绿电直连项目申报政策 核心观点 - 河北省优先支持算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及已纳入风电光伏储备库的项目申报绿电直连,明确源荷匹配、电网接入等要求,并提供审批优化与退出机制 [2][3][13] - 项目不占用2025年省级风电光伏指标,需满足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不低于60%、总用电量占比不低于30%(2030年提升至35%)[5][15] - 并网型项目需1年内开工、3年内投运,电压等级限制在220kV以下,负荷中断时需2年内匹配新负荷否则转为普通新能源项目 [6][7][9][16] 优先支持方向 - **行业范围**:算力、钢铁、水泥、化工、制氢、锂离子电池制造、生物医药企业 [2] - **电源类型**:已纳入风电光伏储备库的项目,或受消纳限制未并网的新能源项目(需变更手续)[3][14] - **负荷类型**:新增负荷需完成核准及环评能评手续,存量负荷需满足自备电厂清洁替代或出口降碳需求 [14] 项目机制与要求 - **指标豁免**:列入年度开发方案的项目仅占用本地资源量,不占用2025年各市指导规模 [5][19] - **源荷匹配**:并网型项目上网电量比例≤20%,自发自用电量占比≥60%(2030年≥35%),负荷企业承担运行风险 [15][20] - **建设时序**:新增负荷项目需电源与工程同步投运,存量负荷项目需1年内开工、3年内投运 [8][16] 电网与审批优化 - **电压限制**:接入等级≤220kV,超限需专项安全评估 [9][16] - **审批服务**: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核准、环评等手续,允许已完成备案的电源项目变更手续 [10][18] 附件与实施方案 - **方案内容**:需包含电源负荷匹配、安全评估、投资效益分析及支持性文件(如用地坐标、购电协议等)[23][26] - **申报材料**:需提交市级自然资源/林草部门支持意见、直连线路初审意见及kml坐标 [17][29][33] 政策背景 - 旨在落实国家新能源消纳政策,推动河北省新型能源强省建设,促进绿电就近消纳 [11][13]
内蒙古迈出绿电直连新步伐
中国电力报· 2025-07-04 01:25
政策背景与核心内容 -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申报要求的通知》,成为国内首个响应国家绿电直连政策的省份[1] - 政策以《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基础,对现有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政策进行优化[1] - 内蒙古作为能源资源大省,在能源改革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前期已积累丰富政策探索和项目经验[2] 政策历史沿革 - 2022年7月首次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建设标准等内容[2] - 2023年11月发布修订版,对项目定义、申报主体、新增负荷、储能配置等要求进行细化[2] - 修订版要求电源、电网、负荷、储能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作为单一市场主体运营[2] 项目具体要求 - 新增负荷累计年用电量为3亿千瓦时,允许国家鼓励绿色替代项目参与[3] - 储能配置不低于新能源规模15%(4小时)或具备同等调峰能力[3] - 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3] - 累计批复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28个,新能源装机规模1176万千瓦[3] 政策优化内容 - 取消同一法人限制,允许非同一主体签订长期供电协议[4] - 取消15%储能配置要求,调整为按需配置[4] - 新能源自发自用比例要求不低于90%,远超国家60%标准[4] - 新能源发电量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5%,达到国家2030年标准[4] - 离网型项目取消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4] 重点关注事项 - 建设规模调整为集中式新能源总规模5万千瓦以上,新增负荷年用电量不低于2亿千瓦时[5] - 项目不得向公用电网反送电,与650号文20%上限要求存在差异[5] - 绿电直连自发自用部分电量不收取输配电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5] 创新发展方向 - 推动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等绿电直连项目建设[6] - 已申报类似项目超过200个,未来将成为虚拟电厂重要调节资源[6] - 内蒙古探索绿电直连项目与电力市场联动,为全国提供运行模式经验[6]
政策解读丨创新新能源发展模式,助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国家能源局· 2025-05-31 06:45
绿电直连政策核心观点 - 绿电直连项目是新能源发展模式的重要创新,对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 政策从适用范围、规划引导、运行管理、价格机制、组织保障五个方面明确具体要求,推动项目科学规范有序发展 [1][6] 绿电直连适用范围 - 明确界定绿电直连为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用户供电,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 [2] - 并网型项目需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实现电量物理溯源,提升新能源就近消纳水平 [2] - 国内外尚无统一标准,欧洲多国已出台相关政策,中国"十四五"规划提出建设绿色直供电示范项目 [2] 绿电直连项目管理要求 规划管理 - 区分存量与增量负荷:新增负荷鼓励配套新能源,存量负荷为出口外向型企业和自备电厂供能保留政策窗口 [3] - 加强规划统筹:要求项目按整体化方案统一建设,明确接入电压等级,与能源电力、国土空间规划协同 [3] - 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电源和负荷由不同主体投资(含民营企业),负荷方为主责单位,电网企业除外 [3] 运行管理 - 按"以荷定源"原则确定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现货连续运行地区允许反送电,上网电量占比≤20%,自发自用电量占比≥60% [4] - 项目内部资源需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接入负荷管理系统或调度系统,并网型项目需配置储能提升调节能力 [4] 市场机制 - 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享有平等市场地位,按交换功率结算 [4] 相关方主体责任界定 经济责任 - 项目需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禁止地方违规减免 [5] 技术责任 - 项目需配置继电保护等二次设备,满足涉网性能标准,具备分表计量条件;公共电网需公平提供接入服务 [5] 安全责任 - 并网型项目与公共电网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安全责任,项目需自主申报并网容量并调节内部负荷,公共电网按协议履行供电责任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