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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化跨境投融资改革 多举措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经营报· 2025-09-16 15:11
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将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1]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通过"科汇通"接收境外资金[1] - 全国高新技术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升至1000万美元 部分创新积分制企业额度达2000万美元[2] 科创企业融资支持 - 简化跨境融资签约登记管理要求 取消提供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强制规定[2] - 提升初创期科创企业跨境融资额度 解决净资产不足导致的融资限制问题[3] - 降低企业财务与时间成本 加速融资流程以把握发展机遇[3]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人民币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3] - 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放宽外资房地产投资限制[3] - 政策为外资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提供更多便利条件[3] 政策实施目标 - 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1] - 促进外资合理流动与配置 推动科研领域国际合作[2] - 支持经营主体合法合规跨境投融资活动 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3]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新政 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环球网· 2025-09-16 02:21
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将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 [2]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2] - 将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科汇通”试点政策扩大至全国范围 [2]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统一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2] - 对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企业,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 [2] - 简化签约登记要求,不再强制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3] - 允许银行根据客户合规情况和风险等级,自主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3] - 允许境外个人在取得购房备案证明前,凭购房合同先行办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支付 [3]
来中国投资将更加便利
金融时报· 2025-09-16 02:14
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涉及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三方面共9项具体政策 [1] - 多项外汇便利化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 此次推广至全国 [1] - 政策制定基于对银行、企业、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调研 [1] 外商直接投资(FDI)便利化 - 取消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用于投前活动 [2] - 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2] -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包括企业外汇形式利润和境外投资者外汇利润 [2] -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登记和汇兑手续 "科汇通"试点推广至全国 [2] 跨境融资便利化 - 全国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3] - 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3] - 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企业签约登记管理 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 [3]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使用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4][6] - 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情况和风险等级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 [4] - 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从粤港澳大湾区试点推广至全国 [4][5] - 境外个人可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 后续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4][5] 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整 - 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负面清单中不得购买非自用住宅房产的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出台的调控措施 [6] -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 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 [6] - 外汇管理措施相应优化以适应新形势 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6]
外汇局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证券时报· 2025-09-16 00:11
跨境投资便利化措施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 [1] -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扩大至全国 被投资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1]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包括企业外汇形式利润和境外投资者外汇利润 [2] -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政策由部分省市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 [2] 跨境融资便利化升级 - 高新技术 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1000万美元 [2] - 创新积分制遴选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2000万美元 [2] - 简化跨境融资登记管理 不再要求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审计财务报告 [2] 资本项目支付便利化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人民币支付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购买非自用住宅房产限制 [2] - 允许银行自行决定事后抽查比例和频率 依据客户合规情况和风险等级 [3] - 境外个人购房结汇支付实行"先结后补" 凭购房合同可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再补交备案文件 [3] 政策调整背景与影响 - 政策调整基于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和宏观调控措施优化 [3] - 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措施由粤港澳大湾区试点推广至全国 [3] - 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旨在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和吸引利用外资 [1][3]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证券日报· 2025-09-15 23:35
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1] -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将试点政策扩大至全国 [1]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1] - 将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科汇通")试点政策扩大至全国 [1]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1] - 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 [1] - 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 不再要求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审计财务报告 [1]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 [2] - 允许银行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 [2] - 允许境外个人凭购房合同先行办理结汇支付 后续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2]
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人民日报· 2025-09-15 21:28
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1] -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将试点政策扩大至全国 [1]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1] - 将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政策扩大至全国 [1] 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升 - 高新技术 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2] - 部分创新积分制遴选企业额度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 [2] - 跨境融资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经审计财务报告 [2]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优化 - 取消资本项目收入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2][3] - 银行可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比例和频率 [2] - 允许境外个人凭购房合同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再补交备案文件 [2][4] 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整背景 - 原限制政策为防范热钱投机炒作配合房地产调控出台 [3] - 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需适应新形势 [3] - 境外个人购房结汇便利化前提是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资格条件 [4]
(上接1版)
上海证券报· 2025-09-15 19:09
跨境融资便利化改革 - 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1] - 部分创新积分制遴选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1] - 简化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 不再要求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审计财务报告 [1]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1] - 允许银行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 提升便利化业务体验 [2] - 境外个人凭购房合同可先行办理结汇支付 后续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2] 房地产外汇管理政策调整 - 取消非房地产企业资本金和外债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限制 [1] - 政策调整适应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措施优化后的新形势新要求 [2] - 原有政策为防范热钱投机炒作 促进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 [1]
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迎来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上海证券报· 2025-09-15 19:09
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2] - 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被投资方无需办理接收登记 资金可直接划转[2] -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明确外汇形式利润可在境内进行再投资[2] - 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参照FDI企业办理登记和汇兑手续[2]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 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额度提高至1000万美元[3] - 创新积分制符合条件企业跨境融资额度提高至2000万美元[3] - 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签约登记 不再要求提供上年度或近期审计财务报告[3]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4] -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 银行可自行决定事后抽查比例和频率[4] - 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允许凭购房合同先行办理结汇支付[5]
外汇局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
证券时报· 2025-09-15 18:34
跨境投资端改革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 [1] -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扩大至全国 被投资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1]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包括企业外汇利润和境外投资者外汇利润 [2] -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政策由部分省市试点扩大至全国 [2] 跨境融资端改革 - 高新技术 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2] - 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 [2] - 简化跨境融资相关登记管理 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时免于提供审计财务报告 [2] 支付便利政策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使用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2] - 将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 境外个人可凭购房合同先结汇支付后补备案证明 [3] -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银行可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比例和频率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一揽子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
新华网· 2025-09-15 13:46
外商直接投资便利化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1] -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1] - 将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及“科汇通”政策推广至全国 [1] 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 - 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1] - 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1] - 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 [1]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 [1] - 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1][2] - 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 [1] 境外个人购房政策 - 优化境外个人在境内购房时办理资金结汇支付的审核程序 [1][2] - 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需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的购房资格条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