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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证券时报·2025-09-16 00:11

跨境投资便利化措施 - 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 [1] -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扩大至全国 被投资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1] -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包括企业外汇形式利润和境外投资者外汇利润 [2] - 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政策由部分省市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 [2] 跨境融资便利化升级 - 高新技术 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1000万美元 [2] - 创新积分制遴选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2000万美元 [2] - 简化跨境融资登记管理 不再要求提供上年度或最近一期审计财务报告 [2] 资本项目支付便利化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结汇人民币支付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购买非自用住宅房产限制 [2] - 允许银行自行决定事后抽查比例和频率 依据客户合规情况和风险等级 [3] - 境外个人购房结汇支付实行"先结后补" 凭购房合同可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再补交备案文件 [3] 政策调整背景与影响 - 政策调整基于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和宏观调控措施优化 [3] - 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措施由粤港澳大湾区试点推广至全国 [3] - 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旨在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和吸引利用外资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