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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迎来一揽子便利化政策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上海证券报·2025-09-15 19:09

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 取消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2] - 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被投资方无需办理接收登记 资金可直接划转[2] -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明确外汇形式利润可在境内进行再投资[2] - 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参照FDI企业办理登记和汇兑手续[2] 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 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 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额度提高至1000万美元[3] - 创新积分制符合条件企业跨境融资额度提高至2000万美元[3] - 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签约登记 不再要求提供上年度或近期审计财务报告[3]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优化 -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 取消不得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4] -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 银行可自行决定事后抽查比例和频率[4] - 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 允许凭购房合同先行办理结汇支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