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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3
制度制定背景与依据 -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根据证券法 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财务信息更正披露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标准 - 重大会计差错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判断的差错 具体标准包括:涉及资产的差错金额占最近年度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涉及净资产的差错金额占最近年度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涉及收入的差错金额占最近年度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涉及利润的差错金额占最近年度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会计差错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或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4] - 计算指标时如遇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4] 重大差错处理程序 -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时 内审部门需收集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形成书面材料说明差错内容 性质 原因 影响 更正后财务指标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情况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6] -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需关注变更或更正的合理性 对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 是否涉及追溯调整 是否导致盈亏性质改变 是否存在调节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6] -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应遵照财务信息更正披露规则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执行 [8] 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要求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为负 扭亏为盈 净利润同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时 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6] - 但若存在利润总额 净利润或扣非后净利润孰低为负且扣除无关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股票因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等情形 可免于披露业绩预告 [7] -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 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业绩预告相比存在净利润方向不一致 或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差异幅度较大等情形时 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7] - 公司出现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业绩泄露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报尚未披露等情形时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8] -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 预计本期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 或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 扣非后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业绩快报不一致时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8]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差错处理 -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 由内审部门负责收集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说明差错性质 原因 责任认定初步意见 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董事会审议 [9] 责任追究原则与形式 -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时 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3] - 除追究直接相关人员责任外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9] - 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 批评等监管措施的 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9] -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听取其意见保障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10]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公司内通报批评 警告并责令改正检讨 调离原工作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经济处罚 解除劳动合同 [10] - 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10] - 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10] 制度适用范围与生效 - 季度报告 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10]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11]
格林美: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3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 包括申请 审核及上市阶段 [2] -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包括以境外注册主体名义基于公司股权 资产 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进行的发行上市行为 [2] 保密与档案管理规范 - 公司向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时 须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 - 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存在争议时 需报请相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经确认不涉及方可提供或披露 [5] -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未经批准和备案 一律不得向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 [5] - 提供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文件时 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6] - 公司向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时应按国家保密规定处理 并就执行情况提供书面说明 证券服务机构需妥善保存该说明 [7] 证券服务机构义务与限制 - 证券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我国保密及档案管理规定 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 其信息系统和设备需符合国家要求 [8] - 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涉密文件时 须按制度第五 六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8] - 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大陆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存放在境内 确需出境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10] - 涉及国家秘密或重大利益的工作底稿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中存储 处理和传输 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或传递至境外 [4] 跨境监管合作要求 -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需对公司或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时 应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 并事先获得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11] - 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不得擅自配合境外机构提供文件资料 [11] 制度执行与法律责任 - 公司需定期对涉密及档案管理事项进行自查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等整改措施 [12] - 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 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2] -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 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15] - 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公司证券上市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4]
格林美: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3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H股发行上市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 确保资金安全并提高使用效率 [1] 总则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募集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和严格管理原则 [1] -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对外公布的投向项目 董事会需制定详细资金使用计划并确保公开透明 [1] - 非经股东会有效决议 任何人无权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2] - 董事会负责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和保荐人行使监督权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 - 专户支取金额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人 [3] - 商业银行需每月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3] -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配合查询时 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 [4] - 财务部需定期核对募集资金存款余额确保账实一致 [4] 募集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4] -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公允 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5] -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 [5] - 实际使用资金与披露计划差异超30%时需调整计划并披露原因 [5] - 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超期且投入未达计划50%等异常情形时需重新评估可行性 [6] - 终止原项目后需及时选择新投资项目 [6]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 [6] - 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并经董事会审议 [7]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且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 [7]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9] -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9]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10]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通过 [11] - 变更后资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11] - 变更用途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资计划等内容 [13] - 变更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并公告 [12]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董事会审议 达到或超过10%需股东会审议 [1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程序 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4]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会计部门需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 [15]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5] - 董事会需对半年度、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15]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1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6]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16]
格林美: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4 16:13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度框架 - 公司为规范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本制度 旨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并确保资产安全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规 [1] -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定义为公司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汇率或利率风险的保值操作 具体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 外汇掉期 期权 利率互换等衍生品组合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但子公司未经同意不得操作 公司需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 业务操作原则与限制 - 公司禁止以单纯盈利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所有交易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规避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 [2] - 交易仅限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交易 [2] - 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 交割时间需与预测收付款时间或外币借款兑付期限匹配 [2] - 公司必须以自身或子公司名义设立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且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交易 [2] 审批权限与决策机制 - 公司董事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 总经理室负责日常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协议 [2] -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经总经理 主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审批 [3] -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情形包括:交易保证金占最近一期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人民币 或最高合约价值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人民币 或从事非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3] - 控股子公司无最终审批权 所有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总监 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 [3]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 公司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小组作为日常执行机构 成员包括董事长 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审计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5] - 业务小组职责包括:评估公司外汇敞口 判断交易时点 制定交易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5] - 财务部负责资金筹集 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 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内审部负责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内审负责人为责任人 [5] 操作流程与风险控制 - 操作流程包括:财务部基于外币收付款预测提出计划 经管理层批复后 由业务小组分析汇率走势并制定方案 经严格询价比价后选定金融机构并签署合约 [5] - 公司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利用事前事中事后措施预防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6] - 财务部需及时跟踪交易状态并安排交割资金 杜绝违约风险 出现异常时须立即报告管理层 [6] - 内审部定期对业务使用情况和盈亏进行审计 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结果 [6]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 公司需按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披露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 经董事会审议后以决议公告和专项公告形式披露 [7] - 当已确认损益或浮动亏损达到最近一年归母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人民币时 须立即报告管理层并按规则披露 [8] - 业务计划 交易资料和交割资料由财务部保管至少10年 交易协议和授权文件保管至少15年 [8]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8] - 若与日后颁布的法规不一致 按新法规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8]
格林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智通财经· 2025-08-24 09:40
公司战略举措 - 公司计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1] - 此举旨在满足全球化发展需求并深入推进全球化战略 [1] - 通过香港上市提升国际品牌形象和综合竞争力 [1] 资本运作目标 - 借助国际资本市场实现多元化融资渠道 [1] - 为可持续发展及管理提供资金支持 [1] - 董事会已充分研究论证并同意该上市计划 [1]
飞南资源2025年中报简析:营收净利润同比双双增长
证券之星· 2025-08-23 22:58
财务业绩 - 2025年中报营业总收入65.43亿元,同比增长18.14% [1] - 归母净利润1.59亿元,同比增长90.39% [1] - 第二季度营业总收入35.0亿元,同比增长7.6%,但归母净利润1.54亿元,同比下降2.8% [1] - 净利率2.7%,同比增长64.91%,毛利率7.54%,同比下降12.17% [1] - 每股收益0.4元,同比增长90.1%,每股经营性现金流0.06元,同比下降93.62% [1] 财务结构变动 - 货币资金增长34.99%至2.66亿元,应收账款增长2.48%至6884.08万元 [1] - 有息负债增长16.96%至59.47亿元,短期借款增长11.58%因产销规模扩大融资需求增加 [1][3] - 合同负债增长174.79%因销售规模扩大预收货款增加,存货增长9.22%因产销规模扩大储备增加 [3] - 在建工程下降38.1%因在建项目转固,应收款项下降57.68%因上年销售回款 [3] 现金流与费用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下降93.59%因购置原材料现金流出增加 [3] -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长57.35%因长期资产购建减少 [3] - 三费总额2.29亿元,占营收比3.5%,同比增长4.26% [1] - 财务费用占近三年经营性现金流均值达98.39% [4] 非经常性项目 - 投资收益增长65.54%因期货业务投资损失减少,公允价值变动增长85.69%因期货损失减少 [3] - 信用减值损失增长428.68%因转回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下降1092.85%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 - 营业外收入增长130.52%因收到赔偿及合同补偿金,营业外支出增长673.36%因设备升级报废资产 [3] - 所得税费用增长1126.26%因递延所得税影响 [3] 资本回报与商业模式 - 2024年ROIC为3.18%,净利率1.34%,资本回报率不强且产品附加值不高 [4] - 历史中位数ROIC为19.97%,但2024年为最差年份 [4] - 业绩主要依靠资本开支驱动,需关注资本开支项目效益及资金压力 [4] 基金持仓 - 环境治理LOF(501030)持有29.26万股,持仓减少,规模2.08亿元,近一年上涨16.54% [5] - 交银中证环境治理LOF(164908)持有14.06万股,持仓减少 [5]
飞南资源:2025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90.39%
证券日报· 2025-08-22 16:07
财务表现 - 2025年半年度营业收入65.43亿元 同比增长18.14% [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9亿元 同比增长90.39% [2] - 净利润增速显著高于营收增速 反映盈利能力提升 [2] 业绩增长 - 营收保持双位数增长 显示业务扩张态势 [2] - 净利润实现超高速增长 增幅接近翻倍水平 [2] - 半年度业绩表现突出 体现经营效率优化 [2]
破局资源循环难题!科海思创新技术助力有色金属与稀贵金属高效回收
搜狐财经· 2025-08-20 07:19
行业背景与痛点 - 有色金属与稀贵金属高效循环利用是保障产业链安全和推动绿色转型的关键 但传统回收工艺存在处理阈值限制、二次污染风险和贵金属损耗等问题[1] - 传统镍钴分离工艺中 萃余液金属离子残留浓度高达50-150mg/L 镍离子去除效率不足 且产生高盐浓水和重金属污泥 增加处理成本并存在二次污染风险[2] - 稀贵金属传统还原法存在微量金属残留无法消除 还原剂引入新污染物 废水处理成本攀升 蒸发结晶法对高浓度复杂废水处理效率受限[2] 技术解决方案 - 公司构建"精准分离+深度净化"全流程技术体系 涵盖预处理—吸附—解析—浓缩—提纯环节 通过创新工艺与功能材料结合打破传统工艺限制[4] - 镍钴分离采用膜精密过滤+稀贵金属吸附系统协同 二甲基吡啶胺官能基螯合树脂在高浓度钴液中将镍离子脱除至0.1mg/L以下 再生液镍钴浓度提升至15-30g/L 萃余液残留量控制在≤0.01mg/L[5] - 稀贵金属回收采用五级净化工艺 包括污酸→板框压滤→膜精密过滤→吸附系统→解析系统→蒸发浓缩系统→高纯净化系统 贵金属回收尾液残留量降至≤0.001mg/L[6] 应用案例与成效 - 安徽某科技除银项目处理含银30mg/L工业废水3m³/h 出水银含量降至0.05mg/L以下[8] - 黄金冶炼集团铼回收项目处理铼酸钠废水20m³/h 进水浓度30mg/L 残留量降至0.05mg/L以下 年产值达13亿元[8] - 四川新能源三元锂电废水钴回收项目日处理900立方米 钴浓度100mg/L 出水钴含量控制在1mg/L以下[8] - 医药科技公司铂回收项目处理低浓度铂废水500L/h 进水浓度0.5mg/L 深度净化后铂未检出[8] 技术优势与前景 - 技术体系具有良好的场景适配性 可应用于铜钼冶炼酸洗废液、动力电池再生废水、氯碱工业汞回收、石化催化剂贵金属提取等多种场景[6] - 解决方案实现从控制残留到提升价值、从单一工艺到系统集成的转变 拓展传统工艺边界并践行环保治理价值化理念[9] - 在双碳战略与全球资源竞争背景下 技术体系将为有色金属与稀贵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助力构建绿色高效资源循环利用体系[9]
格林美(002340.SZ)签署全球范围共建低碳与零碳绿色产业园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智通财经网· 2025-08-18 11:51
战略合作内容 - 格林美与中国华电湖北分公司签署全球范围共建低碳与零碳绿色产业园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1] - 合作以园区"绿电直连"为抓手实施绿电溯源 [1] - 双方将开展多层面多种类的"绿色+循环"模式合作 [1] 合作战略意义 - 合作立足国家"双碳"战略通过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 [1] - 共同构建全球范围低碳与零碳产业园区建设和运维体系 [1] - 通过绿色低碳能源使用大幅降低碳排放量 [1] 市场竞争力影响 - 更好满足下游客户对绿电溯源与碳足迹认证要求 [1] - 有效应对"碳关税"挑战提升公司ESG价值 [1] - 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盈利能力与产品竞争力 [1] 发展战略协同 - 推动公司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 [1] - 提升公司全球竞争力促进世界绿色产业发展 [1] - 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广大投资者利益 [1]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金额超5000亿元
第一财经· 2025-08-11 09:19
政策实施成效 - 截至6月底全国有133万户资源回收企业向167万名自然人实施反向开票 开票金额达5152亿元 开票份数达511万份[1] - 政策实施一年多来有效降低企业负担并推动资源回收行业发展[1] 政策背景与机制 - 反向开票指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特殊开票方式 主要用于解决资源回收行业自然人出售者不带票销售导致的进项抵扣凭证缺失问题[1] -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月发布专项公告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4月29日起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实施反向开票[2] 企业实践案例 - 芜湖奇瑞资源技术有限公司实施反向开票后累计向4000余名自然人开票 金额近800万元 财务成本显著下降[2][3] - 该公司预计今年报废车拆解处理量达2万台 同比增长超100% 拆解产物包括再生金属、电池等可实现资源循环利用[3] 行业影响 - 政策有效解决资源回收企业长期缺乏第一张发票导致的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难题[3] - 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支持两新政策落地实施[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