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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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正式施行 首次明确两类不征税情形
中国经营报· 2025-12-01 15:44
政策核心与背景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对《资源税法》实施以来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系统回应[1] - 新公告围绕9大核心领域提出细化政策举措,为征纳双方提供清晰可操作的指引,标志着中国绿色税制体系在实操层面进一步完善[1] - 政策背景是《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实施后,实践中出现税目争议大、应税产品定义不细、关联交易价格判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1] 应税产品分类明确 - 公告明确凝析油按原油税目征税[2] - 从原油与天然气中分离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分别按原油、天然气税目执行,其界定参照《油气田混合轻烃》(SY/T 7831)标准[2] - 对于尾矿综合利用产品,区分两类情况:再选回收特定矿物组分的按对应矿物税目征税,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的按砂石税目征税,同时允许地方在此基础上执行尾矿减免政策[2] 不征税情形界定 - 公告首次明确两类不征税情形:各级执法机关依法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黏土等矿产品[1][2] - 以河北某公路建设企业为例,总里程50公里项目原需为回填砂石缴纳资源税,每吨2元,成本超过30万元,新规下符合不征税界定,直接降低工程建设成本[2] 政策影响与行业意义 - 政策执行口径的明确有助于统一地区间征管标准,减少因理解差异引发的争议,并显著提升征管效率[3] - 新公告对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实际问题进行细化,有利于提高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和权威性[1] - 政策落地将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助推绿色发展,使资源税在规范资源开发、推动绿色生产方面的制度价值进一步显现[1][3]
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财经短波)
人民日报· 2025-11-30 22:20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 - 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 [1] 政策具体细则 - 明确内容涵盖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 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 [1] - 明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 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 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 [1] - 明确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政策涉及关键行业与产品 - 对煤炭原矿 选矿产品 盐类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进行明确和细化 [1] - 对轻稀土 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 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进行明确和细化 [1] 政策影响与意义 - 有利于消除地区间资源税法的执行差异 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1] -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操作指引 [1]
资源税新规将落地,产品价格会涨吗?
中国证券报· 2025-11-30 14:16
政策核心与影响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自12月1日起施行[1] - 公告主要明确过往税收征管中的模糊地带 并非税率上调或新增税目 不会增加相关行业整体税负水平[1][2] - 政策有助于稳定资源产品市场定价体系 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1][3] 具体执行口径的明确 - 公告从9个方面明确执行口径 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等[1] - 对煤炭原矿 选矿产品 盐类选矿产品和轻稀土 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的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2] - 明确对凝析油 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 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的征税税目[2] - 细化以尾矿为原料进行再回收利用和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的征税税目[2] 关联交易与征管规范 - 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 对于不在列情形 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应税产品销售额[3] - 无正当理由的低价关联交易将被税务机关按关联企业对外售价倒扣调整销售额计税 有助于倒逼合规定价[3] - 公告同步明确了减免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细化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 行业预期影响与建议 - 政策被专家视为“精准纠偏” 不会推动产品价格出现大幅涨跌[1][2] - 公告实施将助推资源高效绿色利用 企业可能通过提高资源利用率 开展尾矿再利用等方式降低成本[3] - 建议相关企业与财税专业机构合作 建立内控核查机制 细化财务核算与纳税时间管理 争取通过尾矿利用等方式获得税收减免[2]
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期货日报网· 2025-11-25 07:48
政策发布与执行时间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24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1] - 该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 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我国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资源税法 [1] - 近年来实际执行中出现部分税目争议较大、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问题,政策和征管执行口径有待明确 [1] - 明确执行口径有利于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避免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提升征管效率,避免税款流失,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3] - 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权威性 [3] -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助推绿色发展 [3] 政策核心内容:明确与细化征管范围 - 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 [1] - 明确了两种不征资源税的情形:一是各级执法机关及授权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二是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黏土等矿产品 [1] - 对凝析油、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明确了征税税目 [2] - 对以尾矿为原料进行再回收利用特定矿物组分和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了相应的征税税目 [2] - 对实际征管中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2] 政策核心内容:关联交易与计税管理 - 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 [2] - 对于不在“正当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2] - 公告明确了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 [1] - 明确了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定义 [1] - 明确了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 [1][2] - 细化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2]
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去年税额接近3000亿
搜狐财经· 2025-11-24 12:53
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旨在统一标准、规范征管,该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4] 政策出台背景与意义 -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自2020年9月1日资源税法实施以来,实际执行中出现了税目争议、定义不细、关联交易判定不明等问题,有待明确 [4] - 2024年资源税收入为2964亿元,较上年下降3.5%,2020年至2023年资源税收入分别为1755亿元、2288亿元、3389亿元、3070亿元 [4] - 明确执行口径有利于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避免征管争议,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提升征管效率并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5] - 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政策精准性、稳定性、权威性,更好发挥资源税经济调控作用,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绿色发展 [6][7] 不缴纳资源税的具体情形 - 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8] - 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不属于开发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8] 适用税目的明确与细化 - 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 [9] - 纳税人从开采的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原油税目征税,从开采的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天然气税目征税 [10] - 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选回收利用的,按特定矿物组分对应税目征税,以尾矿为原料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的,按砂石税目征税 [11] 征税对象的定义明确 - 明确了煤炭原矿与选矿产品的划分标准,未经加工或仅经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及筛选分类后的煤炭按原矿征税,通过洗选等工艺生产的精煤、中煤等按选矿产品征税 [12] - 明确了轻稀土、中重稀土选矿产品以及盐类选矿产品的具体定义 [12] 计税依据的相关规定 - 销售免征增值税应税产品或自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非应税产品时,以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 [13] - 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14] - 明确了外购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加工时,分别核算与扣减的具体方法 [14] 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与调整 - 纳税人向关联单位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5] - 明确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包括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关联单位为保障成本利润在合理区间加价、价格中包含运杂费用以及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理由 [16][17] 减免税计算方法与管理规定 - 明确了按产量占比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具体公式 [17][18] - 纳税人同一应税产品符合多项减税政策时,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18] - 申报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相关材料,并明确了以剩余可开采储量或剩余开采年限两种判定标准及具体计算方式,其中按储量标准累计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20%,按年限标准累计时长不得超过五年 [19] - 申报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并明确了充填开采置换煤炭数量的计量方法 [2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 根据不同结算方式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直接收款、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委托代销等情形 [21]
两部门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及争议空间
新华财经· 2025-11-24 12:51
政策发布与实施时间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1] - 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 政策制定的背景与目的 - 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实施后 实际执行中出现税目争议较大、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判定理由不明确等问题 [1] - 公告旨在消除地区间资源税法的执行差异 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1][3] - 明确执行口径有利于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 提升征管效率 避免税款流失 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3] - 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 有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权威性 [3] 政策执行口径的核心内容 - 公告从9个方面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 [1] - 明确了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包括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 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回填自用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 [1] - 对凝析油、油气田混合轻烃等明确了征税税目 对尾矿再回收利用和生产砂石颗粒细化了征税税目 [2] -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煤炭、盐类、轻稀土、中重稀土等战略资源的原矿、选矿产品概念定义 [2] - 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四种正当理由情形 不在列者税务机关可调整应税产品销售额 [2] - 明确了减免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 细化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2] 政策预期影响 - 公告对统一政策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 [3] -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 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 助推绿色发展 [3]
中国两部门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中国新闻网· 2025-11-24 11:32
政策发布与生效时间 - 中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24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1] - 该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 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 2020年9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资源税法,但在深入实施过程中出现部分税目争议较大、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偏低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问题 [1] - 明确执行口径旨在消除地区间资源税法的执行差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 [2] - 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更清晰的操作指引,提升征管效率,避免税款流失,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2] 政策核心内容:明确不征资源税情形 - 各级执法机关及授权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不征资源税 [1] - 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不征资源税 [1] 政策核心内容:细化应税产品税目与征税对象 - 公告从9个方面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 [1] - 对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明确了征税税目 [2] - 对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回收利用和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了相应的征税税目 [2] - 对实际征管中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2] 政策核心内容:规范关联交易定价 - 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 [2] - 对于不在“正当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