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期货日报网·2025-11-25 07:48

政策发布与执行时间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24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 [1] - 该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 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我国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资源税法 [1] - 近年来实际执行中出现部分税目争议较大、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问题,政策和征管执行口径有待明确 [1] - 明确执行口径有利于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避免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提升征管效率,避免税款流失,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3] - 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权威性 [3] -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助推绿色发展 [3] 政策核心内容:明确与细化征管范围 - 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 [1] - 明确了两种不征资源税的情形:一是各级执法机关及授权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二是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黏土等矿产品 [1] - 对凝析油、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明确了征税税目 [2] - 对以尾矿为原料进行再回收利用特定矿物组分和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两种情形,细化了相应的征税税目 [2] - 对实际征管中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2] 政策核心内容:关联交易与计税管理 - 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 [2] - 对于不在“正当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2] - 公告明确了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 [1] - 明确了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定义 [1] - 明确了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 [1][2] - 细化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