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核心内容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旨在统一标准、规范征管,该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4] 政策出台背景与意义 -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自2020年9月1日资源税法实施以来,实际执行中出现了税目争议、定义不细、关联交易判定不明等问题,有待明确 [4] - 2024年资源税收入为2964亿元,较上年下降3.5%,2020年至2023年资源税收入分别为1755亿元、2288亿元、3389亿元、3070亿元 [4] - 明确执行口径有利于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避免征管争议,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提升征管效率并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5] - 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政策精准性、稳定性、权威性,更好发挥资源税经济调控作用,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绿色发展 [6][7] 不缴纳资源税的具体情形 - 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8] - 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不属于开发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8] 适用税目的明确与细化 - 纳税人开采的凝析油,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 [9] - 纳税人从开采的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原油税目征税,从开采的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天然气税目征税 [10] - 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选回收利用的,按特定矿物组分对应税目征税,以尾矿为原料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的,按砂石税目征税 [11] 征税对象的定义明确 - 明确了煤炭原矿与选矿产品的划分标准,未经加工或仅经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及筛选分类后的煤炭按原矿征税,通过洗选等工艺生产的精煤、中煤等按选矿产品征税 [12] - 明确了轻稀土、中重稀土选矿产品以及盐类选矿产品的具体定义 [12] 计税依据的相关规定 - 销售免征增值税应税产品或自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非应税产品时,以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 [13] - 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14] - 明确了外购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加工时,分别核算与扣减的具体方法 [14] 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与调整 - 纳税人向关联单位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5] - 明确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包括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关联单位为保障成本利润在合理区间加价、价格中包含运杂费用以及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理由 [16][17] 减免税计算方法与管理规定 - 明确了按产量占比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具体公式 [17][18] - 纳税人同一应税产品符合多项减税政策时,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18] - 申报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相关材料,并明确了以剩余可开采储量或剩余开采年限两种判定标准及具体计算方式,其中按储量标准累计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20%,按年限标准累计时长不得超过五年 [19] - 申报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并明确了充填开采置换煤炭数量的计量方法 [2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 根据不同结算方式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包括直接收款、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以及委托代销等情形 [21]
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去年税额接近3000亿
搜狐财经·2025-11-24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