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正式施行 首次明确两类不征税情形
中国经营报·2025-12-01 15:44
政策核心与背景 -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对《资源税法》实施以来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系统回应[1] - 新公告围绕9大核心领域提出细化政策举措,为征纳双方提供清晰可操作的指引,标志着中国绿色税制体系在实操层面进一步完善[1] - 政策背景是《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实施后,实践中出现税目争议大、应税产品定义不细、关联交易价格判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1] 应税产品分类明确 - 公告明确凝析油按原油税目征税[2] - 从原油与天然气中分离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分别按原油、天然气税目执行,其界定参照《油气田混合轻烃》(SY/T 7831)标准[2] - 对于尾矿综合利用产品,区分两类情况:再选回收特定矿物组分的按对应矿物税目征税,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的按砂石税目征税,同时允许地方在此基础上执行尾矿减免政策[2] 不征税情形界定 - 公告首次明确两类不征税情形:各级执法机关依法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黏土等矿产品[1][2] - 以河北某公路建设企业为例,总里程50公里项目原需为回填砂石缴纳资源税,每吨2元,成本超过30万元,新规下符合不征税界定,直接降低工程建设成本[2] 政策影响与行业意义 - 政策执行口径的明确有助于统一地区间征管标准,减少因理解差异引发的争议,并显著提升征管效率[3] - 新公告对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实际问题进行细化,有利于提高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和权威性[1] - 政策落地将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助推绿色发展,使资源税在规范资源开发、推动绿色生产方面的制度价值进一步显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