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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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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饮吾见 | 一周消费大事件(10.13-10.17)
财经网· 2025-10-17 08:18
酒业 - 茅台酱香酒9月各产品终端动销环比有明显回升 特别是茅台1935酒终端动销同比有显著增长 渠道存销比已回到健康水平 [1] 乳业 - 雀巢集团前三季度总销售额659亿瑞士法郎 同比下降1.9% 有机增长率为3.3% 实际内部增长率0.6% 定价贡献率2.8% [2] - 第三季度有机增长率4.3% 高于上半年的2.9% 实际内部增长率强劲回升至1.5% 咖啡和糖果业务是有机增长的主要贡献者 [2] 食品饮料 - 良品铺子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终止控制权转让 原股份转让协议因生效条件未全部成就而终止 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3] - 有友食品聘任谢雅玲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同时聘任张凤杰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4] - 八马茶业通过港交所上市聆讯 [5] 餐饮 - 市场监管总局就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 旨在压实平台和餐饮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6] - 85度C回应上海等地门店关闭 称因展店策略调整进行汰换择优 同时年底前加盟店会增加 [7] - 西贝回应新公司涉及预包装食品动作 称公司仅用于开展门店经营 不代表将开展预制菜新业务 [8] - 费大厨辣椒炒肉全国直营门店数突破200家 覆盖多个主要城市 并计划在更多城市持续开店 [9] 零售 - 永辉超市副总裁罗雯霞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8,790股 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0.0012% 减持原因为个人资金需求 [10]
市监总局治理“幽灵外卖”
经济观察报· 2025-10-17 01:48
政策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 [1] - 规定旨在明确平台与第三方机构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委托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责权边界 细化平台在资质审核 日常监测抽查及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要求 有效防止幽灵外卖现象 [1] - 规定明确平台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和机制 明确各方责任 做好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抽查与监测工作 [1]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要求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1] - 规定明确一证一店的经营模式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 [1] - 网店招牌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一致 取餐地址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1] - 为无堂食商家加注专属标识 并对展示位置和页面进行规定 [1] 对平台提供者的具体要求 - 平台提供者应当持续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 [1] - 平台提供者需明确与各主体之间的食品安全责任 [1] - 平台提供者需做好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抽查和监测工作 [1]
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外卖平台应对“无堂食”商家加注专属标识
证券时报· 2025-10-16 13:14
政策背景与目标 -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 [1] - 政策聚焦于解决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问题,包括平台责任不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严、食品安全信息不透明等薄弱环节 [1] - 政策旨在通过明确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委托配送单位的责权边界,有效防止"幽灵外卖"现象 [1] 平台提供者责任规定 - 平台提供者需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与各主体之间的食品安全责任 [3] - 平台提供者需做好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审核、日常监测抽查以及信息公示等工作 [1][3] - 平台提供者应当持续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 [3]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要求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3] - 明确"一证一店"经营模式,禁止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 [3] - 网店招牌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需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3] - 为"无堂食"商家加注专属标识,并对展示位置和页面进行规定 [3]
防止“幽灵外卖”!市场监管总局:外卖应对无堂食商家加专属标识
券商中国· 2025-10-16 12:55
政策背景与目标 -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 [1] - 规定聚焦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问题,针对平台责任不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严、食品安全信息不透明等薄弱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 [1] - 规定拟通过明确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委托配送单位在食品安全上的责权边界,细化平台在资质审核、日常监测抽查及信息公示等方面要求,有效防止"幽灵外卖"现象 [1] 平台责任与管理制度 - 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相关制度和机制,明确与各主体之间的食品安全责任,做好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抽查和监测工作 [4] - 平台提供者需明确信息公示要求,持续公示经营资质,确保网店招牌名称与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4] - 平台需为"无堂食"商家加注专属标识,并对展示位置和页面进行规定 [4]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4] - 规定明确"一证一店"经营模式,禁止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 [4]
治理“幽灵外卖”,网络餐饮服务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央视新闻· 2025-10-16 12:46
政策法规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 [1] - 规定旨在明确平台、第三方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委托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责权边界,防止"幽灵外卖"现象 [1] - 规定要求平台提供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并做好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抽查与监测工作 [1] 平台运营要求 - 平台提供者需细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审核、日常监测抽查以及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要求 [1] - 平台提供者应当持续公示经营资质,确保网店招牌名称与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1] - 平台需为"无堂食"商家加注专属标识,并对展示位置和页面进行规定 [1]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1] - 规定明确"一证一店"经营模式,禁止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 [1]
防幽灵外卖!官方:外卖应对无堂食商家加专属标识
财联社· 2025-10-16 11:49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 [1] - 规定聚焦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问题,针对平台责任不清、入网商家管理不严、食品安全信息不透明等薄弱环节进行系统性规定 [1] - 规定旨在通过明确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入网商家及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责权边界,细化平台在资质审核、日常监测及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要求,有效防止"幽灵外卖"现象 [1] 平台提供者责任要求 - 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相关制度和机制,明确与各主体之间的食品安全责任 [1] - 平台提供者需做好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抽查和监测工作 [1] - 平台提供者应当持续公示入网商家的经营资质 [2]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规范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1] - 规定明确"一证一店"经营模式,禁止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 [2] - 网店招牌名称必须与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需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2] - 对"无堂食"商家需加注专属标识,并对展示位置和页面进行规定 [2]
市场监管总局出手:外卖应对“无堂食”商家加专属标识
第一财经· 2025-10-16 11:09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 [1] - 规定聚焦平台责任不清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严 食品安全信息不透明等薄弱环节 作出系统性规定 [1] - 规定拟明确平台与第三方机构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委托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责权边界 [1] 平台提供者责任要求 - 平台提供者应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和机制 明确与各主体间的食品安全责任 [1] - 平台提供者需做好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抽查和监测工作 [1] - 平台提供者应持续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 [2]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规范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1] - 规定明确一证一店的经营模式 禁止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 [2] - 网店招牌名称须与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一致 取餐地址须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2] - 为无堂食商家加注专属标识 并对展示位置和页面进行规定 [2] 平台运营与审核机制 - 规定细化平台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审核 日常监测抽查以及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要求 [1] - 措施旨在有效防止幽灵外卖现象 [1]
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外卖应对无堂食商家加专属标识
智通财经网· 2025-10-16 10:34
政策背景与核心目标 - 市场监管总局于10月16日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 [1] - 政策旨在压实网络餐饮服务各方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针对平台责任不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严、食品安全信息不透明等薄弱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 [1] - 通过明确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委托配送单位的责权边界,细化平台在资质审核、日常监测及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要求,有效防止“幽灵外卖”现象 [1] - 规范无堂食外卖经营行为,提升平台与监管部门协同治理效能,推进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2] 平台提供者主体责任 - 平台提供者需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设立实际运营机构也需在30个工作日内备案 [7] - 平台需设置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并明确各岗位职责 [8] - 平台需建立并执行入网审查登记、抽查监测、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平台服务停止、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公开 [7] - 平台需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9] - 食品安全员需每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食品安全总监需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并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主要负责人需每月至少听取1次汇报并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9]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要求 - 平台需对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实地审查,确保信息与实际经营一致,并禁止其使用同一经营资质重复申请入网 [12] - 平台每月线下抽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比例不低于5%,2年内实现全覆盖,监测和抽查结果留存备查不少于2年 [13] - 平台需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资质,并对无堂食外卖提供者加注“无堂食”标识 [14] - 平台需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息上传和页面展示提供技术支持,视频信息至少留存14天 [15] - 平台需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主体资质信息进行校验比对,校验不成功的不得上线经营,并需定期推送变量数据和全量数据 [17]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不得超范围经营,且不得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 [20]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监控画面需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过程并保证正常运转 [21]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在网上公示经营资质信息、餐饮食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信息,且信息需真实 [22] - 餐饮食品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制作,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网络餐饮食品的主要原料应与实体门店保持一致 [23] - 需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 [24] 配送环节管理要求 - 配送易腐餐饮食品在冷藏温度以上、60℃以下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需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25] - 平台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开展配送业务的,需加强配送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6] - 委托配送单位开展配送业务的,需对配送单位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协议明确责任,配送单位也需加强配送人员培训和管理 [26] - 倡导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平台和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7] 违规处罚规定 - 平台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设置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8][29] - 平台未对资质进行实地审查、未对“互联网+明厨亮灶”进行审查、每月线下抽查比例未达要求、未落实信息公示责任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 平台未校验经营资质或未推送数据给省级部门的,处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收到监管部门通报未采取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2][33]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资质开设多家网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实体门店或未取得资质的,按《食品安全法》处罚 [34][35]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信息公示不真实、在加工区外制作食品、未履行包装封口义务的,最高处3万元罚款 [36][37][38][39] 实施时间与范围 -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实际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作 [6][7] -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4]
市场监管总局:拟规范无堂食外卖经营行为 推进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证券时报网· 2025-10-16 10:15
政策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 [1] - 《规定》旨在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风险防控 [1] - 《规定》针对平台责任不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严、食品安全信息不透明等薄弱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 [1] 对行业的具体要求 - 拟明确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委托配送单位在食品安全上的责权边界 [1] - 细化平台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审核、日常监测抽查以及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要求,以有效防止"幽灵外卖"现象 [1] - 拟规范无堂食外卖经营行为,提升平台与监管部门协同治理效能 [1]
事关外卖平台和经营者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拟出台新规
新华社· 2025-10-16 10:13
监管政策动向 - 市场监管总局拟出台新规以加强外卖平台和经营者监管 [1] - 新规旨在规范无堂食外卖和"幽灵外卖"等食品安全问题 [1] - 规定名称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1] 政策核心目标 - 政策以压实平台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核心 [1] - 目标是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的全过程风险防控 [1] - 推进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1] 监管重点领域 - 针对平台责任不清、入网商家管理不严、食品安全信息不透明等薄弱环节作出系统性规定 [1] - 明确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商家及配送单位在食品安全上的责权边界 [1] - 细化平台在商家资质审核、日常监测抽查及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要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