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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丨突然开门下车酿悲剧 “开门杀”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央视新闻· 2025-11-13 07:12
事件概述 - 2025年5月21日14时53分,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务桥南侧,驾驶人赵某将白色汽车违法停靠在设有明确禁停标志的非机动车道上[1][6] - 停车约2分钟后,赵某在未观察后方情况下突然打开驾驶位车门,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张某摔倒受伤[1][3] - 伤者张某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4天后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赵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4][6] 司法判决 - 2025年9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赵某提起公诉[8] -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从宽处罚[12] - 2025年10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12] 法律责任分析 - 多数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开门杀”案件,行为人通常涉嫌交通肇事罪[14] - 在车流密集的主干道上,若司机明知后方有车辆仍故意开门导致事故,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6] - 在非道路区域如封闭小区、停车场内发生“开门杀”致伤亡,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16] - 未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开门杀”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属交通违法,将面临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18] 保险理赔新规 - 202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19][21] - 新规支持被侵权人直接要求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拒赔[19][21] - 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存在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行使追偿权,实现权益保护与风险分担的平衡[25] 风险防范措施 - 推荐使用“荷式开门法”,即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使身体自然转身以便观察后方来车情况[28][30] - 建议采用“两段式开门法”,先开启小缝观察后方,确认安全后再完全推开车门,为后方车辆预留反应时间[31][33] - 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途经路边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足够横向安全距离,对开启双闪或有上下客迹象的车辆提前减速规避[35]
遭遇“开门杀”,到底该谁担责? 最高法拟规定:遭遇“开门杀”,保险也要赔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12 16:02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法发布征求意见稿 拟明确“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即使开车门的乘客不属于被保险人 [1][3] - 新规旨在从根源上避免保险理赔僵局 事故责任按两层逻辑处理 首先区分车上一方与车下一方 只要车方有责均由保险公司赔付 其次在车上一方内部划分车方与乘客责任 若乘客有过错保险公司赔付后可行使代位追偿权 [3] - 对于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向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 但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追偿除外 [4] 行业影响与潜在变化 - 新规若落地 保险公司需将“开门杀”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畴 车险产品定价中的“从人”因素预计会增加 差异化定价空间增大 [5][6] - 原有精算模型需进行调整 预计会因此导致基础费率上浮 保险公司或重点监控网约车等“开门杀”案件高发群体并采取差异化定价方法 [6] - 保险公司的理赔端需提升事故查勘认定的准确度和响应速度 代位追偿工作量将上升 需对现有追偿体系进行优化完善 以防影响利润水平 [6]
最高法出手整治“开门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迎来统一标准
华夏时报· 2025-11-12 12:40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求意见稿 拟明确“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规定被侵权人可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 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2][3] - 新规打破保险僵局 保险人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赔偿 体现了“机动车一方整体责任”的裁判思路[2][3] - 对“追偿权”作出细致安排 交强险保险人一般不得向乘车人追偿 商业险保险人赔偿后可向存在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行使追偿权 但若对方是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则不予支持[4][5] 行业影响与风险定价 - 新规将乘客行为导致的“开门杀”风险纳入商业车险保障范围 可能带来保费结构性调整 但不会导致所有投保人保费普遍上涨[6] - 车险定价需更多纳入“从人因素” 如驾驶习惯、用车场景、乘客类型等 实现更精细化风险定价 网约车和顺风车等高风险群体保费上浮概率高[6] - 保险公司可推出为营运车辆设计的险种或组合方案 通过与平台合作强制安装车门提醒、车载摄像头以增强风险管理能力[7] 潜在运营成本与挑战 - 法律赋予保险公司向有重大过失乘客追偿的权利 但现实中追偿难度极大 北京自2011年实施“代位求偿”制度以来追偿成功率仅约1%[5] - 由于单笔金额小、数量大、追偿成本高、乘客身份难确认、乘客赔偿能力弱 大量赔款无法追回 可能转化为保险公司坏账 间接加大财产保险行业整体运营成本[5] - 短期看大量无法追回的小额赔款较可能成为保险公司计入运营成本或风险成本的一部分 长期需通过提升证据采集能力、推广快速调查机制等措施提高追偿效率[5] 长期行业展望 - 司法规则配合监管差异化费率、平台与保险公司共同推进风险管理 长期会促成更安全的载客和上下车文化 减少事故发生率与社会总成本[7] - 驾驶人和乘客行为成本显性化可倒逼交通设施改良 减少随意停车等危险行为 大幅度降低事故发生频率[7] - 新规通过保险兜底降低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索赔无门困境 减少事故现场冲突 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7]
最高法拟规定乘客“开门杀”保险也要赔 业内:车险定价中的“从人”因素将增加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10 09:57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求意见稿 拟明确“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即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 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予以赔偿[1][4] - 新规拟规定 保险人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对此类主张不予支持[4] - 事故责任处理采用分层逻辑 首先由保险公司通过交强险及商业险向第三方赔付 其次在车上一方内部 若乘客存在过错 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其行使代位追偿权[5] 行业影响与保险公司应对 - 新规若落地 车险定价中的“从人”因素将增加 差异化定价空间增大 保险公司原有精算模型需调整 预计会导致基础费率上浮[7] - 保险公司或重点监控网约车等“开门杀”案件高发群体 并采取差异化定价方法 车险条款中可能明确“代位追偿触发条件”[7] - 保险公司理赔端需提升事故查勘认定准确度和响应速度 代位追偿工作量预计上升 需对现有追偿体系进行优化完善以防影响利润水平[7][8] 市场现状与问题背景 - “开门杀”案件在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占比约为5% 近年随着网约车保有量提升 此类案件数量有所增加[3] - 以往“开门杀”事故若认定开门乘客需担责 保险公司常以属于商业车险免责范围为由拒赔 导致大量索赔纠纷 受害方直接起诉乘客又因乘客缺乏赔偿能力而难以实际获赔[3]
乘客“开门杀”、“好意同乘”遇车祸……这些热点问题如何定责?一文了解
央视网· 2025-11-10 01:57
机动车保险责任界定 - 乘客“开门杀”行为被定性为机动车一方责任 承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2][4] - 该定性将乘客开门行为视为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特定风险 确立了保险先行赔付的顺序 以确保受害人能及时从支付能力强的责任主体处获得救济 [4] 电动自行车事故责任判定 -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时 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将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4][6] - 该综合考量机制使非法改装、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的具体后果能在民事赔偿中得到更准确体现 强调过错责任原则以促使所有交通参与者重视行为规范性 [6] 好意同乘事故责任认定 -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好意同乘)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 法院将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具体行为及过错程度等事实来判断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6][8] - 该规定避免让善意提供帮助的驾驶人因普通过失承担过重责任 同时确保当驾驶人存在严重过错时搭乘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障 [8]
明确“开门杀”责任 最高法拟推出司法解释
北京商报· 2025-11-09 16:04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开门杀”事故中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 [1][2] - 文件规定受害人可要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3] - 保险人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 保险公司需重新审视和优化商业车险条款,使“被保险人”等关键概念定义更清晰,与司法解释精神保持一致 [8] - “开门杀”风险被明确纳入主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和精算评估时需更精准量化此类风险并体现在保费中 [8] - 保险公司需建立内部标准和流程,确保向有重大过失乘车人追偿行为的合法、合规和高效 [8] 行业现状与问题 - 此前司法实践对“开门杀”保险赔偿存在争议,包括责任主体之争及“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界定问题 [6] - 事故常因赔偿责任主体不明、保险理赔遇阻,导致受害者陷入漫长维权拉锯战 [2] - 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顺序为交强险优先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补充,仍有不足则由侵权人按责承担 [4] 政策预期效果 - 司法解释致力于覆盖实践中的模糊地带,推动车险理赔服务规范化和道路交通生态安全文明建设 [8] - 规定旨在使法律适用更加统一,让公平正义在“开门杀”事故中得到迅速实现 [4] - 政策传递出“交通合规与保险配置缺一不可”的信号,对所有交通参与者具有现实警示意义 [7]
最高法公开征求意见!“开门杀”保险赔偿不明确或成过去时
北京商报· 2025-11-09 14:33
最高法司法解释草案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9日发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旨在针对“开门杀”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提供明确法律指引 [3][4] - 《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主张该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要求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在相应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5] -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人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层面堵住了常见的拒赔借口 [5][8] - 对于赔偿后的追偿问题,《征求意见稿》安排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但禁止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追偿 [5] “开门杀”事故的现状与影响 - “开门杀”事故是因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推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的事故,其突发性和隐蔽性对道路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1][4] - 此类事故并非偶发,数据显示有30%的“开门杀”事故可能会引发二次事故,因为行人或非机动车为躲避突然打开的车门而突然变向,易与后方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7] - 以往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乘客并非保险合同主体”或“不属于车辆使用过程”等理由拒绝商业险赔付,导致受害者维权困难,需通过诉讼向具体侵权人索偿 [7][8] 新规对保险行业的影响与启示 - 新规落地后将提升保险理赔的效率与确定性,受害人可直接向机动车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缩短索赔时间并减少诉讼纠纷 [10] - 保险公司需要重新审视和优化现有的商业车险条款,特别是在“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等关键概念的定义上,使其与司法解释精神保持一致 [11] - “开门杀”风险被明确纳入主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进行产品定价和精算评估时,需要更精准地量化这类风险,并可能体现在保费中 [11] - 保险公司需要为向有重大过失乘车人行使追偿权建立内部标准和流程,确保追偿行为的合法与高效 [11] - 新规将促使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产品和制定理赔程序时,明确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以减少后续纠纷 [12] 对交通参与者的预期效果 - 新规将强力重塑公众的风险与责任意识,督促乘车人养成下车前观察后方的安全习惯,并促使驾驶员更谨慎地选择停车位置及主动提醒乘客 [10] - 通过将乘车人责任明确为机动车一方责任并强化保险保障,新规传递出“交通合规与保险配置缺一不可”的信号,有助于推动道路交通生态的安全文明建设 [9][11]
明确“开门杀”“好意同乘”责任划分、引导电动自行车强化规则意识……这些案例值得关注
新华网· 2025-10-30 09:36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司法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旨在引导安全出行和构建良好交通秩序 [1] - 在“开门杀”案例中 法院认定驾驶人和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 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24万余元 驾驶人赔偿4200元 乘车人赔偿1800元 [1] - 案例裁判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及时救济受害人 同时强化驾驶人及乘车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1] 好意同乘与网约车平台责任 - 根据民法典规定 “好意同乘”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 在钱某搭载赵某案例中 因钱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赵某未系安全带 法院判决钱某承担70%赔偿责任 [2]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乘客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 平台作为承运人需对乘客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 法院判决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规范管理 共同守护安全底线 [2]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责任 - 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事故并非“谁弱谁有理” 在李某某逆向行驶与贺某摩托车碰撞案例中 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3] - 法院判决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某赔偿机动车驾驶人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3] - 判例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 对构建权责清晰的道路交通格局具有参考意义 [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中国新闻网· 2025-10-30 04:20
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案例示范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规则意识、保障受害人及时充分救济、依法合理认定各方责任[1] 案例1: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开门杀”) - 乘客开车门未确保安全与驾驶人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共同造成事故,法院认定驾驶人与乘客同属机动车一方[5] -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驾驶人和乘客的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24万余元[6] - 超出保险赔付范围部分由驾驶人承担70%赔偿责任(4200元),乘客承担30%赔偿责任(1800元)[6] - 判决明确“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7] 案例2:“好意同乘”责任认定 - 驾驶人钱某无偿搭载赵某回村途中发生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8] - 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在凌晨、路面有障碍物、灯光影响判断、赵某未系安全带等因素,认定钱某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9] - 依据民法典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判决钱某承担70%赔偿责任[10] - 判决有利于鼓励友善互助,同时警示驾驶人和乘车人共同遵守交通规则[11] 案例3:电动自行车过错致机动车损害 - 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12] - 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双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13] - 案例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对构建权责清晰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参考意义[14] 案例4:网约车平台承运人责任 - 网约车驾驶员唐某某操作不当造成乘客陈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15] - 法院认定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16] - 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督促网约车平台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17] 案例5: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 - 路救基金为事故受害人王某垫付医疗费19万余元,事故主要责任方为刘某[18] - 法院在审理中一并处理路救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请求,判决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向路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垫付的医疗费[19] - 该处理方式有利于保障路救基金正常运转,实现交通事故快速妥善处理,减轻当事人诉累[20] 案例6: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处罚 - 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路口闯红灯,被交警罚款50元[22] - 法院判决支持行政处罚,明确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路口,非机动车应按机动车信号灯通行[23] - 案例有助于强化非机动车驾驶人规则意识,督促各类交通参与人遵守交通规则[23]
赔偿152万元!乘客开门致人重伤,司机全责!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10-23 07:46
事故概述 - 一辆小车在广东汕头靠边停车时,乘客开门导致一名60岁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刘某重伤昏迷 [1] - 事故发生于2023年6月,小车车身与路边留出约1米空隙,刘某驾车经过时发生碰撞 [3] - 刘某颅脑重伤,昏迷已逾两年,住院共计232天,伤势被鉴定为一级和八级伤残各一处 [3] 责任认定与赔偿 - 法院审理认定,小车司机徐某敏未确保停车位置安全、未对乘客开门行为尽到提醒或制止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 [1][4] - 涉事车辆未购买第三者商业险,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43,370元 [4] - 司机徐某敏需承担剩余赔偿金额1,520,430元,刘某共计获赔1,660,000元 [1][4] - 司机曾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但汕头市公安交警部门最终维持原认定结果 [3] "开门杀"风险定义与后果 - "开门杀"指车辆驾驶人或乘客下车开门时未观察后方,贸然开门导致行人或车辆撞上车门的事故 [4] - 此类事故极易引发二次伤害,例如伤者因临近车道车辆避让不及,或被撞骑行人员倒地后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伤害 [5] 事故预防措施 - 驾驶人应养成良好停车习惯,停车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提前提醒乘车人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门 [6][7] - 乘车人应从右侧下车,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行车道上 [6] - 建议采用"荷兰式开车门"法,即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以扩大视野减少视觉盲区 [8] - 骑车人经过路旁停放车辆时需减速慢行,保持横向距离,防范车门突然开启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