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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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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丨突然开门下车酿悲剧 “开门杀”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央视新闻· 2025-11-13 07:12
事件概述 - 2025年5月21日14时53分,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务桥南侧,驾驶人赵某将白色汽车违法停靠在设有明确禁停标志的非机动车道上[1][6] - 停车约2分钟后,赵某在未观察后方情况下突然打开驾驶位车门,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张某摔倒受伤[1][3] - 伤者张某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4天后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赵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4][6] 司法判决 - 2025年9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赵某提起公诉[8] -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从宽处罚[12] - 2025年10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12] 法律责任分析 - 多数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开门杀”案件,行为人通常涉嫌交通肇事罪[14] - 在车流密集的主干道上,若司机明知后方有车辆仍故意开门导致事故,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6] - 在非道路区域如封闭小区、停车场内发生“开门杀”致伤亡,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16] - 未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开门杀”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属交通违法,将面临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18] 保险理赔新规 - 202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19][21] - 新规支持被侵权人直接要求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拒赔[19][21] - 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存在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行使追偿权,实现权益保护与风险分担的平衡[25] 风险防范措施 - 推荐使用“荷式开门法”,即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使身体自然转身以便观察后方来车情况[28][30] - 建议采用“两段式开门法”,先开启小缝观察后方,确认安全后再完全推开车门,为后方车辆预留反应时间[31][33] - 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途经路边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足够横向安全距离,对开启双闪或有上下客迹象的车辆提前减速规避[35]
假期前看看醉驾案例:视情节、后果等有可能触犯最高死刑的犯罪
新京报· 2025-09-28 04:39
醉驾入罪标准优化 - 2023年底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优化了醉驾入罪标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导致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案发量、起诉量大幅下降[2] - 《意见》设置了血液酒精含量每百毫升80、150、180毫克三条线,血液酒精含量在80至150毫克/100毫升之间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的不再刑事立案,150至180毫克/100毫升之间且无规定情节的可适用缓刑,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判处实刑[2] - 优化标准后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但醉驾案件因部分群众对法律缺乏了解、守法意识淡薄及存在侥幸心理而仍然高发频发[2] 依法从重处理的醉驾情形 - 对于醉驾肇事逃逸、醉驾再犯、醉驾不配合检查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理[2] - 醉驾肇事后逃逸并连续冲撞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1][3] - 醉驾导致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且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32毫克/100毫升,属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从重情节[4][5] - 酒驾醉驾后两年内再犯,即使血液酒精含量为103.1毫克/100毫升(低于150毫克/100毫升),也因具有从重情节而构成危险驾驶罪[6] - 醉驾被查处时不配合依法检查,为逃避检查驾车逃跑并撞到警车,属于“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一般不适用缓刑[7][8] - 醉驾后让他人顶包,妨害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导致检测延迟三个多小时,应认定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情节[9][10] - 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汽车,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11]
小米汽车司机超车致4死,审理时开出贫困证明?律师:认可概率小
齐鲁晚报网· 2025-08-19 12:38
事故概况 - 2025年2月11日河南临颍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一辆蓝色小米轿车越黄实线超车与对向本田轿车相撞 并波及第三方现代轿车 最终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1] - 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小米轿车驾驶员王某事发时车速达133-134千米/小时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负事故全部责任[1] - 事故导致本田车内三大人三儿童中四人死亡 包括程某夫妇亲戚及两名儿童 程妻重伤 其小孙女轻伤[1] 赔偿与法律程序 - 肇事方保险公司已向受害方家属赔偿总计320万元 但肇事司机王某始终声称自己无力承担赔偿[1] - 当地检察院已对王某提起刑事诉讼 法院已完成开庭审理但尚未宣判 因主要伤者仍在治疗 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1] - 肇事方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出具村委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希望获得从轻处理 该证明引发社会关注[1] 法律定性分析 - 律师指出案件关键在于认定肇事者主观心态 将决定按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两罪在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及量刑标准存在本质区别[3] - 关于贫困证明的法律效力 律师认为此类证明属酌定情节而非法定情节 在刑事案件中被法院采纳概率较低 即便认定贫困也仅可能在赔偿方面获得有限减免[3] 政府调查结果 - 临颍县政府通报证实村支部书记应王某母亲要求开具了"家庭经济一般 事故赔偿后陷入困难"的证明 并非网络传播的"贫困户证明"[1] - 因村支部书记在未充分了解证明用途情况下开具超出村两委事务范围的证明 瓦店镇党委已对其作出停职处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