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门杀”、“好意同乘”遇车祸……这些热点问题如何定责?一文了解
央视网·2025-11-10 01:57
机动车保险责任界定 - 乘客“开门杀”行为被定性为机动车一方责任 承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2][4] - 该定性将乘客开门行为视为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特定风险 确立了保险先行赔付的顺序 以确保受害人能及时从支付能力强的责任主体处获得救济 [4] 电动自行车事故责任判定 -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时 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将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4][6] - 该综合考量机制使非法改装、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的具体后果能在民事赔偿中得到更准确体现 强调过错责任原则以促使所有交通参与者重视行为规范性 [6] 好意同乘事故责任认定 -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好意同乘)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 法院将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具体行为及过错程度等事实来判断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6][8] - 该规定避免让善意提供帮助的驾驶人因普通过失承担过重责任 同时确保当驾驶人存在严重过错时搭乘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障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