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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开门杀”,到底该谁担责? 最高法拟规定:遭遇“开门杀”,保险也要赔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12 16:02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法发布征求意见稿 拟明确“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即使开车门的乘客不属于被保险人 [1][3] - 新规旨在从根源上避免保险理赔僵局 事故责任按两层逻辑处理 首先区分车上一方与车下一方 只要车方有责均由保险公司赔付 其次在车上一方内部划分车方与乘客责任 若乘客有过错保险公司赔付后可行使代位追偿权 [3] - 对于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 可向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 但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追偿除外 [4] 行业影响与潜在变化 - 新规若落地 保险公司需将“开门杀”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畴 车险产品定价中的“从人”因素预计会增加 差异化定价空间增大 [5][6] - 原有精算模型需进行调整 预计会因此导致基础费率上浮 保险公司或重点监控网约车等“开门杀”案件高发群体并采取差异化定价方法 [6] - 保险公司的理赔端需提升事故查勘认定的准确度和响应速度 代位追偿工作量将上升 需对现有追偿体系进行优化完善 以防影响利润水平 [6]
最高法出手整治“开门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迎来统一标准
华夏时报· 2025-11-12 12:40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求意见稿 拟明确“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规定被侵权人可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 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1][2][3] - 新规打破保险僵局 保险人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绝赔偿 体现了“机动车一方整体责任”的裁判思路[2][3] - 对“追偿权”作出细致安排 交强险保险人一般不得向乘车人追偿 商业险保险人赔偿后可向存在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行使追偿权 但若对方是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则不予支持[4][5] 行业影响与风险定价 - 新规将乘客行为导致的“开门杀”风险纳入商业车险保障范围 可能带来保费结构性调整 但不会导致所有投保人保费普遍上涨[6] - 车险定价需更多纳入“从人因素” 如驾驶习惯、用车场景、乘客类型等 实现更精细化风险定价 网约车和顺风车等高风险群体保费上浮概率高[6] - 保险公司可推出为营运车辆设计的险种或组合方案 通过与平台合作强制安装车门提醒、车载摄像头以增强风险管理能力[7] 潜在运营成本与挑战 - 法律赋予保险公司向有重大过失乘客追偿的权利 但现实中追偿难度极大 北京自2011年实施“代位求偿”制度以来追偿成功率仅约1%[5] - 由于单笔金额小、数量大、追偿成本高、乘客身份难确认、乘客赔偿能力弱 大量赔款无法追回 可能转化为保险公司坏账 间接加大财产保险行业整体运营成本[5] - 短期看大量无法追回的小额赔款较可能成为保险公司计入运营成本或风险成本的一部分 长期需通过提升证据采集能力、推广快速调查机制等措施提高追偿效率[5] 长期行业展望 - 司法规则配合监管差异化费率、平台与保险公司共同推进风险管理 长期会促成更安全的载客和上下车文化 减少事故发生率与社会总成本[7] - 驾驶人和乘客行为成本显性化可倒逼交通设施改良 减少随意停车等危险行为 大幅度降低事故发生频率[7] - 新规通过保险兜底降低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索赔无门困境 减少事故现场冲突 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