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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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眼中的“统筹险”,是如何变成“空头支票”的
第一财经· 2025-09-25 13:33
行业背景与问题界定 - 交通安全统筹业务被明确定义为以交通运输企业为发起主体、面向企业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并非保险业务,开展单位也非保险机构[4] - 部分统筹公司通过误导性宣传,使车主误将统筹业务当作保险产品购买,甚至有公司直接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进行销售[4]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风险提示,明确指出“交通安全统筹”不受《保险法》保护,理赔可能无法兑现[5] 市场乱象表现 - 部分统筹公司采用“高仿”策略,使用与知名保险公司高度相似的名称,例如人寿在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平安创惠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等,导致消费者混淆[8] - 通过低价策略吸引客户,案例显示同类保障内容,统筹公司报价可比正规保险公司低20%以上,如某案例中保费从2.9万元降至2.3万元[9] - 存在极端情况,部分统筹公司未按承诺购买交强险,导致车辆处于“断保”状态,风险完全暴露[12] 法律风险与司法实践 - 法院在多个判例中认定统筹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非保险合同,因此不能替代车主的赔偿责任,在一起致人死亡事故中,车主仍需自行承担21万余元赔偿[10] - 肇事车主赔付受害方后,理论上可向统筹公司追偿,但由于此类公司多为注册资本认缴的有限责任公司,普遍缺乏偿付能力,追偿极为困难[11] - 涉事统筹公司法律风险极高,以沐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例,其因赔偿纠纷被多次起诉,并超过50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11] 市场规模与监管动态 - 市场存在近2000家名称或经营范围含“统筹”字样的公司,行业一度呈现野蛮生长态势[7] - 2024年7月,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严格限制统筹业务仅限运输企业对自有车辆开展,不得对外销售,并加强资金监管与名称规范[14] - 监管打击成效显著,相关公司数量已从2024年底的2000多家大幅减少至800多家,且存续公司多数经营异常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15] 乱象根源与行业影响 - 乱象根源在于营运车辆(如货车、渣土车)事故率高,导致部分保险公司限制承保或拒保,形成投保难、投保贵的市场环境[7] - 尽管监管打击能遏制非法蔓延,但根本解决仍需依赖于营运车辆事故率的下降及投保难问题的有效缓解[15] - 统筹业务乱象对保险行业秩序构成冲击,并给运输行业及个体车主带来巨大的潜在财务风险[4][10]
车主眼中的“统筹险”,是如何变成“空头支票”的
第一财经· 2025-09-25 11:56
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性质与定义 - 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开展单位也非保险机构,其定义为交通运输企业为发起主体,面向企业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3]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明确提示“交通安全统筹”并非保险,不受《保险法》保护[4] - 一些统筹公司故意误导车主,使其误认为该业务是“买保险”,甚至有公司假扮保险公司进行销售[3] 市场乱象与消费者遭遇 - 有车主支付2000多元“保费”后,收到的是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单而非保险单,提出“退保”被要求收取至少15%的手续费[1] - 许多车主在多个平台投诉,从名称高仿真正保险公司(如人寿在线、平安创惠、众安易行等)的公司“投保”后,发现对方并非真正保险公司[6] - 统筹公司采用低价策略吸引车主,例如同样保额下,车某宝的“保费”为2.3万元,较保险公司2.9万元的价格优惠20%,另有车主正常保费6200元,统筹公司报价仅4000多元[7] 业务滋生的背景与市场现状 - 业务滋生背景是营运车辆(如货车、渣土车)事故率高,部分保险公司限制保额或拒保,导致司机和运输公司为分担风险而寻求替代方案[5] - 2012年国务院相关意见曾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5] - 截至2024年底,国内有近2000家公司售卖所谓“统筹险”,但至报道时,此类公司已减少至800多家,且许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经营异常[11] 理赔风险与法律问题 - 法院在多个判例中认定统筹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而非保险合同,仅对合同相对方有约束力,不能替代肇事方的赔偿责任,例如一案例中车主仍需自行承担21万余元赔偿[8][9] - 即便法院判决车主胜诉,许多统筹公司因是注册资本认缴的有限责任公司,无力赔偿,甚至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9] - 更严重的是,部分统筹公司未帮车主购买承诺的交强险,导致车辆处于彻底“断保”境地[10] 监管措施与行业影响 - 国家五部门联合通知明确交通安全统筹仅限运输企业面向自有车辆开展,不得对外销售,且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相关字样,并要求资金专户监管[11] - 监管措施包括市场清查以限制合规企业仅面向自有车辆开展统筹,依法取缔非运输企业业务,并打击相关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11] - 行业根本问题的解决有赖于营运车辆事故率的下降以及其投保难、投保贵问题的有效解决[12]
车辆统筹≠保险 五部门联手整治市场乱象
金融时报· 2025-08-08 07:04
车辆统筹的性质与起源 - 交通安全统筹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非经营性互助机制 成员缴纳费用用于事故赔偿 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保险 [2] - 该机制最早于1993年由云南省交通厅创建 要求运输企业缴纳统筹费用于交通事故理赔 [2] - 2012年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相继发布文件 鼓励运输企业采用安全统筹形式加强行业互助 [2] 市场乱象与风险案例 - 部分机构将车辆统筹包装成商业保险销售 与正规车险混淆 误导消费者 [2] - 2024年消费者协会报告显示车辆统筹投诉激增 主要问题包括冒充保险销售、理赔难和退保难 [3] - 湖南汨罗法院案例中 消费者购买1500余元"机动车交通安全保险"后发生事故 法院判决其个人承担7.5万元赔偿责任 因统筹业务不受保险法保护 [3] 监管整治措施 - 五部门联合通知规定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 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包含相关误导性表述 [5] - 要求交通运输企业开立统筹资金专用账户 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5][6] - 金融监管局将严厉打击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 禁止保险机构与非法统筹机构合作 [6] 行业影响与应对机制 - 整治措施有助于防止资金挪用 保障资金安全性 避免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理赔 [6] - 保险企业被鼓励与运输企业深化合作 参与营运车辆主动安防、视频监控等风险防范工作 [7] - 保险业建立高赔付风险分担机制 搭建"车险好投保"平台 为新能源货车、出租车等提供投保渠道 [8] 消费者识别指南 - 可通过查验公司名称判断 正规保险公司标注全称且持有经营许可证 统筹公司名称多含"汽车服务""安全统筹"等字样 [9] - 车辆保险合同采用监管部门备案的标准化条款 统筹合同条款通常自行拟定且责任表述模糊 [9] - 正规保单带有保险公司标识、官方网址及客服电话 并注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统筹合同无法通过官方渠道验真 [9]
交通安全统筹新规发布,如何破除货车司机的便宜保险“陷阱”?
新华社· 2025-07-29 15:47
行业背景与现状 - 全国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中经营范围含"机动车统筹""车辆统筹""交通安全统筹"等内容的主体共826家 其中仅11家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其余均为交通运输企业之外的机构[2] - 交通安全统筹起源于1993年云南省设立的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 目前部分大型交通运输企业如重庆物流集团仍通过提取所属运输车辆费用进行统筹理赔[2] - 非正规统筹机构仅需在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 无需办理其他经营许可 涉嫌非法经营商业保险 构成事实上的金融活动[2] 行业问题与风险 - 非正规统筹机构普遍存在产品定价不规范 风险管控能力差等问题 归集资金不受监管易被挪用或侵占[2] -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属于商业保险 未纳入保险监管 运作方缺乏偿付能力可能导致拒赔甚至非法集资现象[3] - 营运车辆保费负担较重 以山东省道路货运行业为例 营运货车年保费约1.5万元 占货车司机年收入10万元的15%[3] 政策规范与监管措施 - 五部门联合通知明确交通安全统筹只能由大型交通运输企业组织实施 要求经营主体在规模和营收上保证偿付能力[3] - 通知规定交通安全统筹为互助性非营利行为 要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并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3] -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需将含统筹业务的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向交通运输 公安 金融监管等部门共享并开展逐一排查[5] - 公安机关会同多部门严厉打击假借交通安全统筹名义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将严查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5] -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被禁止与从事机动车统筹等业务经营的非金融持牌机构进行任何合作[5] 行业发展与创新 - 鼓励保险企业参与营运车辆主动安防 视频监控以及运输企业人员培训 隐患排查等事前事中风险防范工作[5] - 通过建立健全工作会商 信息共享 执法联动等长效机制 全面加强业务监管和风险防控[6] - 规范后的交通安全统筹将有效满足企业和从业人员互保和自保需要 提升抗风险能力[3]
五部门:不得将机动车统筹、交通安全统筹等宣传为保险
快讯· 2025-07-28 14:30
政策监管 - 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禁止将机动车统筹和交通安全统筹宣传为保险 [1] - 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 [1] - 企业和个体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机动车统筹""机动车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统筹"等字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