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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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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 泽 科 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5-21 12:13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润 泽智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 大信息")时,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 ...
港通医疗: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5-21 11:49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2] - 信息披露文件涵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需通过深交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发布 [3][9]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内容无冲突,且不得误导投资者或操纵市场 [2][6] 信息披露责任分工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证券部为专职机构 [4][11] -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与重大会议并获取财务经营数据,需建立信息保密机制 [4][5]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需确保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8][15] 定期报告管理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审计委员会财务审核(过半数通过)及董事会审议,未通过不得披露 [9][15]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时,需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 [16][33] -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需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说明理由 [15][16] 临时报告触发机制 - 重大事件如5%以上股份质押、主要资产冻结、业绩大幅变动等需立即披露 [16][17] - 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事项发生时 [18][35] - 内幕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出现时,公司需及时澄清并报告监管机构 [18][36] 信息豁免披露规则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经营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11][23][24] - 豁免披露原因消除或信息泄露时需补披露,并说明内幕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 [12][25] - 豁免披露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及董事长审批,相关文件保存不少于十年 [13][26][29] 违规处理措施 - 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损失的,责任人可能面临解职、赔偿等处分 [20][42][43] - 公司被监管机构处罚时,董事会需检查制度缺陷并追责 [20][44] - 涉嫌违法行为按《证券法》处罚,处理结果需报证监局及交易所 [20][45]
金富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5-20 13:22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及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需在规定时间、媒体以规定方式执行[2][3] - 自愿性披露需遵循公平性、持续性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进行选择性披露,预测性信息需明确依据并提示风险[3]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董事、高管及财务负责人需配合相关工作[5][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需确保信息同步向所有投资者公开,禁止提前泄露[4][5] - 各部门需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支持,重大决策前需征询其意见[36][37]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按相关规定处理[7][8] - 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委托非持牌机构编制,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需在公告中声明理由[7][9] - 信息发布渠道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主,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渠道披露[14]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需在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需在季度结束1个月内披露[23][24][25]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内容真实性时应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信息负审核责任[27] - 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如分红、转增股本)也需审计[28] 临时报告披露机制 - 重大交易(如资产买卖、对外投资)达到总资产10%或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等标准时需及时披露[14][16] - 关联交易金额超30万元(自然人)或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法人)需披露,需说明定价依据及影响[16]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或可能显著影响股价时需披露[16][17] 信息披露审批与流程 -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写或审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9] - 临时报告需经总经理、董事长逐级审批,重大决策宣传文稿需董事长签发[19] - 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时需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公共媒体传闻可能影响股价时需核实并澄清[22][19] 违规责任与处罚 - 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导致披露延误或疏漏的,相关责任人将受行政及经济处分[41] - 擅自披露信息按泄露机密处理,披露不准确造成损失的需追究审核人责任,无法查明原因则连带追责[42][43] - 各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需在2个工作日内报备董事会秘书[45]
深科达: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19 12:33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禁止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1][2] - 董事及高管需对披露内容真实性负责,无法保证时应声明理由 [4] - 内幕信息保密要求严格,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信息交易 [5]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需经审计 [13][14]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2个月内,季度报告1个月内 [15] - 重大事件临时报告涵盖资产交易、诉讼、股权变动等28类情形 [28][38] 定期报告具体要求 - 年度报告需包含前十大股东持股、高管报酬、募集资金使用专项审核等内容 [18][21] - 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时,董事会需专项说明并可能被证监会调查 [25] - 业绩预告需在亏损或大幅变动时及时披露 [23]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 - 交易披露标准:总资产10%、营收10%且超1000万元、净利润10%且超100万元 [32] - 关联交易披露阈值:3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0.1%以上 [34] - 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单案金额超1000万元或累计影响超净利10% [35] 信息披露程序与责任 - 定期报告编制流程:高管起草→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披露 [54]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有权参加所有重大会议并查阅文件 [60][61] - 控股股东需配合披露股权变动等重大信息,违者将追责 [72][100] 信息保密与档案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董事、股东、中介机构等6类主体 [77] - 信息披露文件及履职记录保存期限至少10年 [74][75] - 现场调研需预约且由专人陪同,沟通内容需记录存档 [89] 监管配合与违规处理 - 收到监管函件需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通报高管 [98] - 信息披露违规将面临纪律处分、赔偿要求及监管处罚 [99][102]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04]
键邦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16 12:3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定期报告(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临时报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重大事项公告等)、向监管机构报送的重大影响文件及媒体报道的重大经营决策[1] 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主体 - 公司需及时公平披露所有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董事及高管需确保信息真实性并控制知情范围,防止内幕交易[2] - 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董事及高管、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持股5%以上股东等[3] - 各部门向上级报送的保密材料需同步报董事会秘书评估是否公开披露[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开披露信息需优先通过指定媒体发布,禁止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替代正式公告[3]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或暂缓披露,但需符合核心技术保护、避免不正当竞争等条件[4][5] - 公司需配备畅通的通讯设备保障信息披露咨询渠道[4]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2个月内披露)及季度报告(1个月内披露),其中年度报告需经审计[5][7] - 董事及高管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真实性时应投反对票或发表异议声明[6][7]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公司需专项说明并可能需纠正后重新披露[8][9] 业绩预告与快报规则 - 公司预计年度净利润变动超50%、亏损、净资产为负等情形时,需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9][10] - 业绩快报需包含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关键指标,若与实际数据差异超20%需更正公告[11][12] - 盈利预测发生重大差异时需董事会说明原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说明[13]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 - 临时报告需及时披露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如重大诉讼(涉案金额超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资产重组、股权变动等[13][16]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时,若信息提前泄露需立即披露现状及风险[18][19] 董事会与股东会决议披露 - 董事会决议需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备,涉及重大事项的需单独公告[20] - 股东会决议需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延期或取消需提前2个工作日说明原因[20][21] 信息披露程序管理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高管起草、董事审阅、董事会审议及审计委员会审核四步流程[21][22]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评估后起草,经审批后提交交易所审核并公开披露[22][23] 职责分工与监督机制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及联络监管机构[23][24] -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重大缺陷需督促整改或上报交易所[26][27] 保密与档案管理 - 公司需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30][31] - 信息披露文件原件需保存至少10年,借阅需经董事会秘书批准[33][34] 违规责任追究 - 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负责[32][33] - 信息披露违规可能导致内部处罚或法律追责,公司需及时检查制度缺陷并整改[33] 附则与制度执行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及修订,审计委员会监督执行情况[34]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4]
利群股份: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16 12:2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股东及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1]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证券事务部门等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及机构[1] - 证券事务部门为信息披露常设管理机构,董事会为实施主体,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1][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易懂,禁止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且需向所有投资者同步披露[2]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豁免披露,自愿披露信息不得与法定披露内容冲突或误导投资者[3] - 公司及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需及时披露并履行,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3][4] 定期报告管理 -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中期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披露时间分别为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及季度结束1个月内[4][5][6] - 年度报告需包含主要财务数据、股东持股情况、管理层讨论等16项内容,中期报告需覆盖重大事件影响及财务报告[5][6]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董事及高管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真实性者可投反对票并陈述理由[7][8] 临时报告管理 - 临时报告针对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化、重大资产交易、股权变动、诉讼仲裁等24类情形[10][11][12] - 披露时点为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事件时,若事件已泄露或证券交易异常需立即披露现状及风险[13]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需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参股公司事件若影响股价也需履行披露义务[14][16] 信息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程序包括编制草案、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高管确认、交易所审核等7个步骤[15] - 临时报告程序依事件类型分为董事会决议流程或证券部门直接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最终审查及披露[16] - 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时需按临时报告程序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17] 信息披露责任与监督 - 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确保披露及时性,禁止委托第三方编制报告或咨询非合规机构[17][18] - 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合规性,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并有权查阅公司所有相关文件[19][20] - 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需主动报告股份变动、质押冻结等情形,配合公司履行披露义务[20][22] 保密与法律责任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董事、控股股东、中介机构等,需严格保密且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24] - 信息披露违规将追究责任人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造成损失需赔偿,中介机构擅自披露需承担后果[25][26] - 公司对关联交易、股东承诺等事项设置专项披露要求,确保信息透明度[21][22]
信凯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12 13:40
总则与适用范围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并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中介机构等主体 [1]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 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 [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信息披露质量 若对信息有异议需在公告中声明理由 [2] - 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泄露或选择性披露 不得利用自愿披露误导市场 [2][3] - 披露渠道需为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 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不得早于规定媒体 [4] 信息披露范围与内容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 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 [5]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需提出审核意见 [7] - 临时报告针对重大事件 包括业绩变动、资产重组、股权变动、诉讼仲裁等24类情形 [9][10] - 交易披露阈值涉及总资产10%、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营业收入10%且超1000万元等标准 [13]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需由高级管理人员起草 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审核 最终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17] - 临时报告需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的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知悉时点及时披露 [11] - 信息披露内部流程包含信息报告、文稿整编、合规审核及交易所报送等环节 [18][19][20] - 公告发布需经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批 董事会秘书负责执行披露 [21][22] 职责与责任体系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首要责任人 董事会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及协调 [23] - 董事需主动关注公司经营状况 董事会需定期自查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 [24] - 监事会需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审核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 [25] - 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经营或财务事件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需确保信息及时通报 [26] 保密与内控机制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人员、股东、中介机构等 需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26] - 财务负责人为财务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28] -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需承担信息报告责任 项目经理及委派董事需负责被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28] 外部沟通与档案管理 -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调研等形式与外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媒体活动需遵守信息披露规定 [29] - 信息披露文件需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决议记录等 [32] - 借阅信息披露文件需办理手续 借阅人需承担保管责任 [32] 责任追究机制 - 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存在虚假记载将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32] - 失职行为包括未及时报告、信息不实、泄露未公开信息等 可能导致批评、经济处罚或解职 [33] - 公司被监管处罚时董事会需检查制度实施情况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33]
精智达: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5-09 13:14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管理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涵盖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等事项相关方[1] - "披露"定义为在规定时间、媒体及方式下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及时公平披露所有重大事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2] - 披露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未来预测信息应合理谨慎[3] - 信息需完整揭示风险,禁止选择性披露或重大遗漏,文件格式需合规[3] - 重大信息需同步向所有投资者公开,禁止通过调研等形式提前泄露未公开信息[3]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季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9]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需在2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需在1个月内编制[9] - 公司需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科研投入等核心信息,并分阶段披露重大事项进展[10][11]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与法定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12] 重大交易与关联交易 - 重大交易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比10%以上、成交金额占市值10%以上等情形[21][22] - 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或总额超净资产50%需提交股东会[23] - 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超总资产0.1%即触发披露义务[26] 行业信息与经营风险 - 年度报告需披露行业政策环境、核心技术竞争力、研发支出占比及在研项目进展[27] - 公司开展新业务需披露原因、准备情况、行业风险及审批状态等关键信息[29] - 净利润或营收同比降50%以上需说明业绩下滑原因、核心竞争力变化及行业景气度[30] -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技术更迭、原材料涨价、核心人员离职等,需及时披露具体影响[31][32] 信息披露程序与职责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高管起草、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等流程,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39] -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39]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并有权查阅公司所有文件[41][42] - 控股股东需配合履行信披义务,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需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43][45] 信息保密与档案管理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禁止非法获取或利用,公司需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并执行知情人登记[49] - 信息披露文件原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定期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7] - 财务信息披露前需执行内控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财务真实性[50] 投资者关系与违规处理 - 董事会秘书统筹投资者关系活动,现场沟通需预约并由专人陪同[50] - 信息披露违规导致严重后果的,公司可对责任人采取纪律处分及经济追责[53] - 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需参照本办法履行信披义务[53]
上交所全面修订科创板上市规则 护航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
证券日报网· 2025-04-28 11:26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核心要点 - 上交所修订《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指南近60项公告格式 聚焦新《公司法》落地后的制度衔接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关键少数"约束 升级投资者保护机制 为吸收合并上市不满3年的公司留出规则空间 [1] 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 审计委员会全面取代监事会职能 要求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 取消监事会或监事设置 [2] - 截至2025年3月28日已有36家科创板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组成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2] - 允许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2] 关键少数责任强化 - 新《公司法》首次以法律条文明确区分董事高管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边界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细化相关义务内涵及交易审议要求 [3] - 引入"事实董事"规则 未正式任职但实际行使董事职权的控股股东/实控人需遵守董事忠实勤勉义务规定 [3]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升级 - 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门槛由3%降至1% 禁止公司提高提案股东持股比例要求 [4] - 完善表决权差异安排 明确特别表决权股份"一股一票"适用情形及需特别表决股东会审议事项 [4] 信息披露规则完善 - 证监会首次出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自2025年7月1日施行 统一原分散于各规则中的豁免条款 [5] - 要求上市公司制定披露豁免制度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定期报告披露后10日内需报送暂缓/豁免披露材料至监管机构 [5] 吸收合并规则调整 - 新增上市未满三年科创板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转让豁免情形 包括同一实控人控制下转让、上市公司纾困等情形 解决被吸收合并制度障碍 [6]
曲江文旅: 曲江文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4-02 13:51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监管要求披露的信息,涵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 [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同时需简明易懂 [2] - 信息应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披露前不得公开或利用信息交易 [2]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按规定豁免或暂缓披露 [3][6] 定期报告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2个月内披露)和季度报告(1个月内披露) [5] - 年度报告需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股东持股情况、董监高任职及报酬等16项内容 [5]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董事、监事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真实性时应投反对票或发表异议 [7] 业绩预告与快报 - 预计年度净利润变动超50%或亏损等情形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 [8] - 业绩快报需包含营业收入、净利润、每股收益等关键指标,与预告差异超20%时需更正 [9][10] - 半年度业绩变动超50%需在结束后15日内预告 [8] 临时报告要求 - 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股东权益为负等需立即披露 [10] - 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超5%、主要资产被冻结、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均属披露范围 [11][13] - 重大诉讼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或占净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 [21]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总资产10%以上或净利润影响超100万元需披露 [17] - 关联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披露,超3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 [20]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累计交易需合并计算披露标准 [20] 信息披露职责分工 - 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23] - 董事需对定期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需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23] - 高管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经营事件,财务总监配合董秘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24] 信息保密与问责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董秘需制定保密措施 [30] - 中介机构泄露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违规披露责任人可能被追偿 [31]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与监管规定冲突时以监管要求为准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