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披露行为,提升管理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2]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所有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监管要求披露事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 [2][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事会、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介机构等八类主体 [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披露需遵循及时性、公平性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简明易懂,禁止虚假记载或选择性披露 [4][5] - 禁止通过非正式渠道提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确需非交易时段发布的需在最近披露时段补发公告 [5] - 重大事项筹划需分阶段披露进展,已披露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6] 定期报告管理 - 定期报告包括年报(4个月内披露)、中报(2个月内)、季报(1个月内),首季报不得早于上年年报 [8] - 年报需审计,半年度报告在拟分红或监管要求时需审计,季报通常无需审计 [8] - 业绩预告后若实际数据与预告差异超10%需发布更正公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需紧急披露财务数据 [9][10]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 - 临时报告涉及28类重大事件,包括资产重组、股权质押、主要业务停顿等,需立即披露起因及影响 [11]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为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时,若信息提前泄露需及时说明现状 [12][13] -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的,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 [13] 交易披露标准 - 重大交易披露阈值包括总资产10%、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净利润10%且超100万元等六项指标 [16][17] -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为自然人30万元以上、法人300万元或净资产0.5%以上,超3000万元且净资产5%以上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1] - 日常交易合同金额超总资产50%且5亿元,或超主营业务收入50%且5亿元时需披露 [19] 信息披露责任体系 - 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组织并督导程序合规 [29][30] - 各部门及子公司需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确保资料准确完整 [31] -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有监督职责,需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33][34] 档案与保密管理 - 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及证券事务部保管,会议记录等重要资料保存十年 [37] - 信息正式披露前所有接触人员需保密,禁止通过任何渠道提前泄露,违规将追责 [37][38] - 暂缓披露需满足信息未泄露、知情人书面保密、股价无异常波动三项条件,原因消除后需补披露 [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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