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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1]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且需公平披露[1][2] -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或利用信息进行交易[1] 自愿性信息披露 - 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需保持真实性且不与法定披露冲突[2] - 自愿披露需遵循公平原则,禁止选择性披露或操纵市场行为[2] - 公开承诺需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涉及控股股东、董事等主体[2]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4] - 年度报告需涵盖公司基本情况、财务数据、股东结构、管理层报酬等13项内容[4] - 中期报告需披露重大诉讼及财务数据,季度报告侧重基础财务指标[4] 临时报告触发情形 - 重大事件如业绩变动、资产重组、股权质押等需立即披露[7] - 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事件若影响股价,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9] - 证券交易异常或媒体不实报道时,公司需澄清并披露真实情况[10] 信息披露管理架构 - 董事会为信息披露领导机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10] - 证券法务部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编制报告、投资者沟通等事务[10] - 审计委员会监督财务信息真实性,董事需主动调查重大事件[12][13] 关联交易与保密义务 - 关联方名单需及时报送,关联交易需回避表决并严格披露[14]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保密,禁止非法获取或利用内幕交易[15] - 对外提供未公开信息时需签署保密协议,限制信息传播范围[16] 监管与责任划分 - 董事长、总经理、董秘对临时报告真实性负主要责任[17] - 财务负责人需确保财务报告准确,违规披露将追责处分[17] - 控股子公司未及时报告导致披露疏漏的,相关责任人受处分[17] 制度定义与执行 - 关联人范围包括法人、自然人及特殊关系方,控股子公司定义明确[18]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订,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19] - 新制度自董事会通过生效,替代2021年修订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