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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通医疗: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2] - 信息披露文件涵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需通过深交所网站及指定媒体发布 [3][9]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内容无冲突,且不得误导投资者或操纵市场 [2][6] 信息披露责任分工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证券部为专职机构 [4][11] -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与重大会议并获取财务经营数据,需建立信息保密机制 [4][5]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需确保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8][15] 定期报告管理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审计委员会财务审核(过半数通过)及董事会审议,未通过不得披露 [9][15]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时,需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 [16][33] -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需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说明理由 [15][16] 临时报告触发机制 - 重大事件如5%以上股份质押、主要资产冻结、业绩大幅变动等需立即披露 [16][17] - 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事项发生时 [18][35] - 内幕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出现时,公司需及时澄清并报告监管机构 [18][36] 信息豁免披露规则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经营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11][23][24] - 豁免披露原因消除或信息泄露时需补披露,并说明内幕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 [12][25] - 豁免披露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及董事长审批,相关文件保存不少于十年 [13][26][29] 违规处理措施 - 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损失的,责任人可能面临解职、赔偿等处分 [20][42][43] - 公司被监管机构处罚时,董事会需检查制度缺陷并追责 [20][44] - 涉嫌违法行为按《证券法》处罚,处理结果需报证监局及交易所 [2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