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总则 - 制度目的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流程,确保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内幕信息泄露及交易 [2]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内设部门、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以及外部单位或个人 [3] - 法律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2] 信息定义与分类 - 信息范围包括未公开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重大事项 [2] - 重大事项指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2] - 未公开标准为信息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2] 管理机构与职责 - 董事会为信息对外报送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管理,证券事务部协助 [3] - 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需按公司规定履行信息报送审核程序,无法律依据的外部报送要求应拒绝 [3] - 外部单位接收信息后需登记为内幕知情人,并书面提醒其保密及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3] 保密义务与限制 - 董事、高管及其他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信息 [4]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开文件中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已披露 [4] - 外部单位因保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需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 [4] 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 - 外部信息使用人或内部人员违规使用未公开信息致公司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5]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的,公司可追回收益并报告监管机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6] 制度执行与附件 - 公司需妥善保管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保管期限为十年 [4] - 附件包括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保密提示函及保密承诺函,明确报送流程及保密义务 [6][7][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需经同等程序 [6]
上海凤凰: 上海凤凰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