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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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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蓉科技: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6:24
制度制定背景与依据 -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年报信息披露质量而制定本制度 [1] -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 [1] - 公司人员需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并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 [1] 重大差错定义与范围 - 重大差错包括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及与定期报告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况 [2] - 具体涵盖财务报告违反会计准则影响判断、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业绩预告/快报与年报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合理解释等情形 [2] - 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差错情形也包含在内 [2] 适用范围与追责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3] - 追责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有错必究、权责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及教育与惩处结合六项原则 [3] - 证券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方案 [3] 责任认定标准 - 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提供资料承担直接责任,负责人承担审核领导责任 [4]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 [4]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财务部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4] 追责情形与处罚尺度 - 追责情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公司制度、工作规程及沟通汇报不及时等六类行为 [4] - 从重处罚情形包含情节恶劣、打击报复、干扰调查、拒不纠错等六类行为 [5] - 从轻减轻处罚包含阻止不良后果、主动纠错挽回损失、非主观因素等四类情形 [5] 追责形式与执行程序 - 追责形式分为行政责任(停职、降职、撤职等)和经济责任(降薪、罚款、赔偿损失)两类 [6][7] - 董事会可采取一种或多种追责形式 并确定经济处罚金额 [7] - 被追责者可于30日内提出申诉 但不影响决定执行 调查确属错误时董事会需及时纠正 [7] 制度扩展与效力 - 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7][8] - 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7]
盛德鑫泰: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4:1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1] 制度制定依据 - 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3] - 涵盖财务、审计部门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 [3] 重大差错定义 -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快报与年报数据重大差异等情形 [2] - 具体情形涉及违反会计准则、信息披露规范、业绩披露不一致及监管认定的重大差错 [2] 责任追究原则 - 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惩前毖后、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3] 责任类型 - 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各部门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对资料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 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4]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4] 追责情形 - 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不按工作规程办事、不及时沟通汇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重大差错 [4] 从重处罚情形 -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打击报复、阻挠调查、拒不纠正错误或执行处理决定等 [4] 从轻处罚情形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主动纠正错误并挽回损失、非主观因素导致差错等 [5] 追究责任形式 - 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及解除劳动合同等 [5] - 经济责任包括降薪、罚款、没收所得及赔偿经济损失 [5] - 涉嫌犯罪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处理程序 - 证券法务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方案 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3] - 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需配合调查 不得阻挠或干预 [3] - 董事会在处理前听取责任人意见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5] 申诉机制 -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董事会复议一次 申诉期间不影响执行 [6] 制度扩展 - 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与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6] - 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6] 制度修订与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6] -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6]
中央商场: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2:17
制度制定目的与依据 -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升年报信息披露质量与透明度 [1][2] - 依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 责任追究定义与适用范围 - 追究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2] - 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 [2] 责任追究原则与执行机构 - 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原则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2] -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汇总追责资料 提出处理方案并上报董事会批准 [2]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情形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2] - 违反证监会 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及公司内部制度导致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2] - 未执行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或沟通汇报不及时造成重大失误 [2] 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 -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影响较大且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2] - 打击报复调查人员 干扰阻挠调查 不执行董事会决定等行为 [3] 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主动纠正挽回大部分损失 因非主观因素如意外或不可抗力造成 [3] -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2] 责任追究形式与种类 - 包括责令改正并检讨 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 [3] -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可附带经济处罚 金额由董事会根据情节确定 [4] 制度解释与执行 -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4]
英科再生: 英科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1:21
制度制定背景与依据 - 公司为提升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及规范运作水平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 适用范围与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1][3] -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强调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及责任与权利对等 [2] 职责分工 -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编制年度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2]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及时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需披露的信息 [2]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最终责任 [2] 重大差错认定情形 - 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业绩预告或快报与实际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等 [3][4] - 具体涵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证监会及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违反公司内部制度、未按规程办事等八类情形 [3][4] 业绩差异量化标准 - 业绩预告变动方向与实际不一致(如预盈变亏损)或变动幅度/盈亏金额超出预计范围20%以上即认定为重大差异 [4] - 业绩快报中财务数据与定期报告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10%以上即认定为重大差异 [4] 责任追究处理 - 区分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 各部门工作人员对提供资料承担直接责任 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2] - 对情节恶劣、多次差错、打击报复等行为从重处理 对主动纠正损失、非主观因素等情形从轻或免于处理 [4][5] - 追究形式包括内部处罚及经济处罚 对中介机构亦有相应追责机制 [5] 制度执行与适用 - 季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与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7]
海螺水泥: 关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26 10:2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明确责任认定原则及处理方式 [1][2]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相关单位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1] -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收集追究责任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 报董事会批准 [1] 责任追究情形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需追责 [2] - 违反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导致重大信息披露问题需追责 [2] - 违反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需追责 [2] - 未按信息披露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导致重大失误需追责 [2] - 其他个人原因导致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需追责 [2] 从重处理情形 -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且系主观因素所致需从重处理 [3] - 存在打击报复 干扰调查或拒不执行董事会决定等行为需从重处理 [3] 从轻处理情形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主动挽回损失或因不可抗力导致问题可从轻 减轻或免于处理 [7] 责任追究形式 - 追究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赔偿损失及解除劳动合同 [7] - 对管理人员可附带经济处罚 金额由董事会根据情节确定 [6] 制度实施机制 - 处理责任人前需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5] - 制度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6] - 制度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执行 [6]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
盟升电子: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6 10:24
制度制定背景与目的 -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根据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2] - 责任追究制度针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2] 适用范围与原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 [2] -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等原则 [2] 责任主体与分工 - 各部门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 [3]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3] - 证券投资部会同财务部、内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责任追究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2] 重大差错认定标准 -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遗漏 [3] -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与年报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合理解释 [3] - 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导致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3] -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3] - 违反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导致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3] - 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形 [3] 从重处理情形 -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5] - 不及时纠正错误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7] - 打击报复调查人员或干扰责任追究调查 [7] -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7] -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从重处理情形 [7] 从轻处理情形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7] - 主动纠正并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 [7] - 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7] -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从轻处理情形 [7] 追究程序与形式 - 处理前需听取责任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 - 年报更正需遵循财务信息更正披露规则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 [6] - 追究形式包括内部人员处理及对中介机构处理 董事会可附带经济处罚 [6] 制度延伸与执行 -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6]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执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修改时亦同 [6]
香飘飘: 香飘飘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6 09:17
制度制定目的 -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1] -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1] - 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责任追究范围 -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1] -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 -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1] - 会计报表附注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证监会编报规则 [2] - 信息披露格式不符合证监会 交易所相关规定 [2] -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形 [2] 责任追究原则 - 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原则 [1] - 有责必问 有错必究原则 [1] -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 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1] -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1] 责任认定机制 - 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追究责任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 [2] - 处理方案需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2] 内部人员责任形式 -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 - 通报批评 [2] -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3] - 赔偿损失 [3] - 解除劳动合同 [3] - 董事会可提请股东会免除董事或高管职务 [2] 外部人员责任处理 - 对提供信息滞后 遗漏 不准确的外部人员致函通报 [3] - 对股东单位董事 高管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议更换 [4] 经济处罚机制 - 对责任人可附带经济处罚 金额由董事会根据情节确定 [4] 程序保障 - 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4] 制度解释与实施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4] - 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
鼎信通讯: 鼎信通讯年报差错追究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5 17:31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旨在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明确责任认定标准及追究机制 确保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1][2][6] 制度制定依据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建立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1] 重大差错定义 - 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1] - 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差错情形也适用本制度 [1][5] 责任追究原则 - 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的原则 [2] -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2] -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2] 责任主体与类型 - 各部门 分(子)公司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对所提供资料承担直接责任 [2] - 相关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领导责任 [2] - 董事长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 [6] -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6] 责任追究情形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4] - 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证监会相关指引 [4] - 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4] - 未按规程办事或未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4][5] - 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合理解释 [5] -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形 [5] 从重处理情形 -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影响较大且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5] - 打击报复调查人或干扰责任追究 [5] - 不执行董事会处理决定 [5] -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5] 从轻或免除处理情形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8] - 主动纠正并挽回大部分损失 [8] - 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8] -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从轻情形 [8] 责任追究形式 -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6][8] - 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 [6][8] -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 对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可附带经济处罚 [6] 制度执行与披露 - 证券部会同财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 报董事会批准 [3] - 被责令改正或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需及时披露并按要求更正财务信息 [6] - 季度报告 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解释和修订 [7]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宝泰隆: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5 17:27
总则 - 公司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旨在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1] - 公司人员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 - 公司人员不得干扰审计机构独立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1] 重大差错认定范围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业绩预告与年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2] - 具体认定情形涵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重大错误、业绩快报数据与定期报告存在重大差异等七类情况 [2][4] -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标准涉及资产、净资产、收入、利润等指标差错金额占最近年度审计值5%以上 [5] 责任追究原则与程序 - 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追究与改进相结合四项原则 [4] -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需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新审计 [5] - 内审部门需收集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形成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6] 责任主体认定 - 信息报送部门或公司负责人对故意或过失导致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承担直接责任 [7] - 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 [7] - 财务报告真实性主要责任由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共同承担 [7] 追究处理措施 - 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时,内审部门需查实原因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责任追究 [7] - 从重处罚情形包括责任人主观故意、干扰调查、多次发生差错等五种情况 [7][8] - 责任追究形式包含内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五种处理方式 [9] 制度适用范围 - 季度报告和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8]
双杰电气: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5 17:26
制度制定目的与依据 -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加大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问责力度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透明度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2] - 公司人员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遵守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不得干扰审计机构独立工作 [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中违反规定未勤勉尽责导致重大差错的 需按制度追究责任 [2] 重大差错认定范围 -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或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遗漏 业绩预告或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3] - 具体包括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报表附注披露违反编报规则 其他信息披露不符合内容格式准则 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无法合理解释 业绩快报数据与实际指标差异重大且无法合理解释 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差错情形 [3]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标准 -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4] - 涉及净资产的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4] - 涉及收入的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4] - 涉及利润的差错金额占最近一年审计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 [4] -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或经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或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差错 [4][5]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认定标准 - 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变动方向不一致 包括亏损变盈利、扭亏变续亏、净利润同比上升变下降或下降变上升 [5] - 业绩预告变动方向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预计范围20%以上 [5] - 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及指标与实际定期报告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 [6] 责任追究原则与程序 - 追究责任遵循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追究与改进相结合原则 [4] - 发生重大差错时需追究直接相关人员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6] - 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等措施时 内部审计部需查实原因采取更正措施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6] 从重或加重处罚情形 -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系责任人主观故意所致 [6] - 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处理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6] - 董事会认定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6] 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情形 - 董事会认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 [7] 责任追究形式与结果处理 - 追究形式包括公司内通报批评 警告责令改正并检讨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经济处罚 解除劳动合同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8] - 追究结果纳入相关部门及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8] - 董事会关于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8] 制度适用范围与解释 - 季度报告、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国家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8]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