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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制度制定目的与依据 -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升年报信息披露质量与透明度 [1][2] - 依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2] 责任追究定义与适用范围 - 追究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2] - 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 [2] 责任追究原则与执行机构 - 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原则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2] -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汇总追责资料 提出处理方案并上报董事会批准 [2]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情形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 [2] - 违反证监会 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及公司内部制度导致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2] - 未执行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或沟通汇报不及时造成重大失误 [2] 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 -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影响较大且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2] - 打击报复调查人员 干扰阻挠调查 不执行董事会决定等行为 [3] 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主动纠正挽回大部分损失 因非主观因素如意外或不可抗力造成 [3] -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2] 责任追究形式与种类 - 包括责令改正并检讨 通报批评 调离岗位 停职 降职 撤职 赔偿损失 解除劳动合同 [3] - 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可附带经济处罚 金额由董事会根据情节确定 [4] 制度解释与执行 -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