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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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 瑞茂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9 13:1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制度适用于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特定内容的豁免披露 依据包括证券法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1][2] - 公司需审慎确定豁免事项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禁止滥用豁免权进行内幕交易或误导投资者 [1][3] 信息披露豁免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义务防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 可能严重损害利益 [2] - 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若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 [2] 信息披露处理方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 可采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3]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 [3] - 豁免披露申请需提交登记审批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保密承诺函 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3] 登记与存档要求 - 豁免披露事项需登记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等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公开情况 认定理由和知情人名单 [4] - 公司需将豁免披露登记材料存档至少十年 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 [4] - 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山东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豁免披露登记材料 [4]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5]
振华重工: 振华重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29 13:11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行为 明确内部审核程序与登记要求 [1][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用于业务宣传 [1][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涉密内容 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2]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管理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审核程序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买卖情况 [3] - 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上海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3] - 内部审核需由部门负责人申请 经分管领导确认、董事会秘书审核 并由总经理和董事长签字后由战略发展部登记保管 [3] 登记与保密程序 - 董事会秘书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书面保密承诺及内部审批流程等内容 [3][4]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披露影响及知情人名单等 [4] - 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后 相关部门需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 [4] 附则与实施 - 本办法由战略发展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4] - 附件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书面保密承诺和登记审批表 明确知情人需承诺不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交易并承担法律责任 [4][5][7]
天创时尚: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9 12:1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 [1] - 适用范围涵盖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2] - 公司需自行审慎判断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情形 并接受交易所事后监管 [3]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披露规范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豁免披露 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并履行保密义务 [4] - 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需满足三种情形: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可能侵犯商业秘密 可能严重损害利益 [5] - 商业秘密定义遵循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 [7] - 国家秘密定义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7] 暂缓与豁免披露实施流程 - 出现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情形时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 [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事项 包括内容 原因 期限 知情人名单等 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8] - 登记审批需包含申请部门 人员 事项内容 原因依据 期限及知情人保密承诺等 [8] 制度执行与效力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10] - 制度与国家法律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以法律和公司章程为准 [11]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3]
华阳股份: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29 11:4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1] - 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1][3] 暂缓与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需保守国家秘密且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2] - 暂缓或豁免商业秘密披露后 若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 [2] 信息披露处理方式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3] - 临时报告经上述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 可豁免披露整份报告 [3] - 暂缓披露的临时报告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证券买卖情况 [3] 内部审核与登记程序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由事项负责人向证券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审批表 [3] - 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并提交董事长 由董事长最终决定 [4] - 公司需登记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审核程序等事项 涉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公开情况、认定理由、影响及知情人名单 [4] - 登记材料需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并保存至少十年 [4] 报告与制度执行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向浙江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期内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5]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改 解释权归董事会 执行以最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5]
淮河能源: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9 11:44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管理制度 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义务 同时保护公司商业利益和国家秘密 [1][2][3] - 制度明确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 审核流程及后续监管要求 强调不得滥用豁免权利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进行内幕交易 [1][2][3][4] 制度适用范围与定义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 [1][2] - 暂缓披露信息指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1] - 豁免披露信息指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保密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 [2]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具体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需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 [4] 内部审核与登记流程 - 公司可自行审慎判断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交易所实行事后监管 [3] - 业务部门需填写内部登记审批表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和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 [3][4]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4] 后续披露与监管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信息在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理由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 [3][4]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5] - 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4]
雅戈尔: 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5-08-29 11:21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督促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2] - 制度明确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情形 并规定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及报送要求 [3][4][5] -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7]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依法豁免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3]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在符合特定情形且尚未公开或泄露时 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 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3]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4]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信息已泄露等情形时 应及时披露并说明相关情况 [4] 暂缓与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及报送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流程包括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证券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报董事长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证券部归档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 [5] - 公司需登记豁免披露的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批流程等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披露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5][6]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7] -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7] 附则及附件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 制度附件包括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保密承诺函 [8][9][10][11]
最新2期 | 沪深北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PDF
梧桐树下V· 2025-08-28 05:00
科创板制度创新 - 证监会发布《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 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重启未盈利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标准上市 推出6项改革举措包括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扩大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至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领域、支持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增资扩股、健全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制度机制、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市场功能 [5] 重大资产重组规则修订 - 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建立重组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 注册决定有效期延长至48个月 提高对财务状况变化、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监管包容度 新设重组简易审核程序 明确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锁定期要求 鼓励私募基金参与并购重组 实施投资期限与锁定期"反向挂钩"机制 [6][7] - 上交所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5年5月修订)》 新增简易审核程序专节 明确两类适用情形: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并、市值超100亿元且信披质量连续两年A的优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设定负面清单 规定2个工作日内受理、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的快速机制 强化各方责任和事后监管 [8][9] 深交所审核数据 - 2025年1-6月深交所受理首发申请32家(主板11家/创业板21家) 再融资申请38家(主板14家/创业板24家) 重大资产重组申请20家(主板11家/创业板9家) [15] - 召开19次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 审议通过首发8家、再融资4家、重大资产重组6家 终止审核首发27家、再融资7家、重大资产重组2家 [15][16] - 报证监会注册首发19家、再融资26家、重大资产重组6家 注册生效首发24家、再融资34家、重大资产重组6家 [16] - 26家公司完成发行上市 融资金额149.51亿元 发行市盈率中位数17.36倍、平均数18.75倍 [16] 北交所审核数据 - 2025年1-6月受理115家公开发行上市申请 上市委审议通过12家 证监会注册通过7家 上市6家 融资金额19.23亿元 [20] - 累计受理708家企业申请 累计上市271家 终止审核244家 在审企业189家 累计融资金额530.02亿元 发行市盈率中位数17.96倍、平均数20.35倍 [20] - 受理13家定向增发申请、2家定向可转债申请 证监会注册通过5家 5家完成发行 累计融资金额13.50亿元 终止审核5家 在审企业5家 [21] 申报前咨询机制 - 北交所明确申报前业务咨询性质为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咨询服务 不构成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咨询内容应聚焦行业政策、定位条件、信息披露等重大问题 需提交问题概述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避免咨询基础性、常识性问题 要求通过线上系统进行书面沟通 提高咨询效率 [22][23][24]
吉林高速: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7 16:40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明确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 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 [2][4][6] - 公司需履行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 并妥善保存相关登记材料至少十年 [3][9][10]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内容 [2] -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1] 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 - 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需有充分证据证明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核心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等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情形 [6] - 披露方式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处理 [7] 内部审核与登记要求 - 需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内部审批单》 经申请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审核签字 [10]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11]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理由 影响及知情人名单等 [11] 信息披露与后续处理 -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需及时披露 并说明理由 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 [8] - 年度报告等公告后十日内需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及交易所 [12] - 若暂缓豁免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相关情况 [13] 监督与责任 - 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3] - 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及时披露的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 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5][1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17]
上海雅仕: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27 16:1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 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则 [1] - 公司需审慎判断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事后监管 [2]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特定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情形 [3] - 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若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 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相关情况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 - 经办人员需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4] - 董事会秘书需在两个交易日内审核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 [4] -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 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保存期限为十年 [4] 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 申请部门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并做好保密承诺函和知情人登记表的签署与填报工作 [5] -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相关信息或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5] - 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不符合暂缓、豁免情形的 公司将给予处罚并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5]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处理 - 定期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3] - 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类似方式豁免披露 若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4]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5] 制度实施与附件 - 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7] - 制度附件包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保密承诺函和知情人登记表 [8][9][10] - 登记审批表需包含豁免披露的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期限、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4][7]
申通地铁: 申通地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27 11:2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督促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1] - 适用范围为按上交所规则办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的情形 [2] 暂缓与豁免披露方式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3]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3] - 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内容 [3] - 其他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方式 [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披露信息 [4] -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4] - 禁止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 新闻发布等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7]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认定标准 -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法定程序确定 限时限定范围知悉的事项 [6] -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商业价值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等 [6]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7] - 商业秘密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8] 信息披露处理机制 - 定期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使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9] - 临时报告经同样方式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 可豁免披露 [9]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或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10] - 暂缓或豁免决定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 董事长签字确认 专人归档保管 保密承诺书面化 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0] 登记与审批要求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所涉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审批流程等 [11] - 涉及商业秘密的需额外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理由 披露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11] - 必要时董事会秘书需与上交所沟通 [11] - 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 [12]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13] 制度执行与效力 -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参照本制度执行 [14] -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此前不一致制度以本制度为准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