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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地铁: 申通地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督促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1] - 适用范围为按上交所规则办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的情形 [2] 暂缓与豁免披露方式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3]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3] - 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内容 [3] - 其他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方式 [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披露信息 [4] -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4] - 禁止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 新闻发布等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7]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认定标准 -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法定程序确定 限时限定范围知悉的事项 [6] -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商业价值且经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等 [6]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7] - 商业秘密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8] 信息披露处理机制 - 定期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使用代称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9] - 临时报告经同样方式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 可豁免披露 [9] - 公司需审慎确定暂缓或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10] - 暂缓或豁免决定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 董事长签字确认 专人归档保管 保密承诺书面化 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10] 登记与审批要求 - 登记内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所涉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审批流程等 [11] - 涉及商业秘密的需额外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理由 披露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11] - 必要时董事会秘书需与上交所沟通 [11] - 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 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并说明理由 [12]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向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13] 制度执行与效力 -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参照本制度执行 [14] -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此前不一致制度以本制度为准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