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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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准确识别以“咨询服务费”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16 00:30
案件概述 - 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特定关系人王某成立B公司,通过虚假咨询服务合同收受项目申报单位好处费900万元 [2][3][4] - B公司经营范围与李某所在处室职责相对应,但实际不具备提供标准化咨询服务的专业条件 [9][10] - 2020-2023年间B公司业务全部来自李某介绍的40余家项目申报单位 [3][12] 公司运营特征 - B公司临时租用两间办公室,仅配备3名文员,无专业服务团队 [10] - 合同通过邮寄签订,未按约定提供"资料收集、标准编写"等核心服务 [3][11] - 实际仅提供标准框架格式编写等表面服务,项目单位需另行支付其他咨询公司完成实质工作 [3][11] - 公司账户由王某随意支配,经营管理极不规范 [10] 商业模式异常 - 收取的900万元咨询服务费与提供的基础服务严重不匹配 [11][12] - 业务来源完全依赖李某职务影响力,无市场化获客渠道 [9][12] - 公司设立目的明确指向收受贿赂而非正常经营 [8][9] - 经营行为违背市场等价交换原则,利润率远超行业正常水平 [11][12] 行业对比 - 正常标准化咨询服务应包括政策解读、标准体系构建等专业内容 [11] - 市场化咨询公司需投入专业团队并承担经营风险 [7] - 本案中专家服务仅涉及文本格式规范等基础流程 [11]
重庆多措并举纠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10 00:19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 -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行为从简单直接向伪装掩饰转变,腐败分子从直接受贿变为曲线受贿,刻意割裂职务履行、谋利事项与收受财物之间的时空关联,模糊行为性质,呈现出欺骗性、复杂性等特征 [3] - 典型案例包括渝中区辖区某医院科室主任廖某通过"以借为名""挂名领薪"受贿,璧山区某单位"一把手"培植亲属充当敛财"白手套" [2] - 巴南区体育局原局长杨某某与原副局长张某某、沈某私下共谋,打着与某体育赛事承办公司签订采购"合规"协议的幌子,虚增套取制冰电费43万元,并将其中21万元私分 [3] 纪检监察机关的应对措施 - 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紧盯"虚假投资"、"影子公司"、"逃逸式辞职"、政商"旋转门"、"代持型"受贿等行为,采取大数据穿透式监督、"室组地"联动查办等方式 [2] - 运用产权交易数据分析模型,与传统取证方式结合,成功锁定原重庆綦江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况某某安排行贿人购买房产并为其代持的违纪违法问题 [4] - 建立多方会商机制,遇重大疑难问题邀请审计等专业力量以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与纪检监察机关多方会商共研 [5] 典型案例分析 - 九龙坡区原某示范园区管委会主任姜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多名老板参与工程建设,提前退休后授意老板兑现好处,某商人老板许诺送姜某某20万元,姜某某退休后向该老板"借款"21万元但只偿还1万元,最终被认定为受贿既遂 [5] - 云阳县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原副主任刘某授意相关人员通过拟定虚假借条、发送虚假催款还款短信等方式掩盖受贿事实,本质仍是权钱交易 [5] - 巴南区体育局腐败系列案件中,涉案赛事用电量和用电经费高出同类型、同规模赛事数倍有余,成为案件突破口 [3][4]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 分条线、分板块储备熟悉财务、审计、金融、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探索建立办案专家库 [6] - 编制办案工作指引,加强办案思路、突破策略等实践经验总结提炼 [6] - 采取专题培训、集中研讨、案件复盘、跟案实训等方式,针对性强化穿透思维,提高有效查处水平 [6]
“京城国企第一贪”被判死缓,沦为“一霸手”大肆向民企索贿
南方都市报· 2025-06-30 05:46
案件判决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爱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 - 对李爱庆受贿犯罪所得及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 - 李爱庆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民营企业主贿赂2亿余元,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北京市监委查获的受贿数额最大的案件 [7] 涉案企业 - 李爱庆曾先后任北京国资公司、首创集团"一把手"长达18年 [1] - 北京国资公司是千亿级国有投资控股集团,形成了金融、文体、环保新能源、智慧宜居城市四大优势板块 [5] - 首创集团是北京市政府所属的国有大型企业,核心主业为环保产业、房地产、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拥有4家上市公司和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截至2020年末总资产超4000亿元 [5] 违法行为 - 李爱庆搞权色交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 - 与某私企合作项目时收受该私企老板好处费1.6亿余元 [8] - 某企业负责人马某某十几年来投入财物2800余万元,从李爱庆手中低价拿项目 [8] 企业管理问题 - 李爱庆自诩为国资公司"大救星",是绝对权威、不受任何规章制度约束的特殊权力者 [7] - 任职期间任人唯亲,严重破坏所在单位政治生态 [7] - 讨论干部任命时没有党委决议、干部简历等材料,仍一手强推 [7]
李志明案,一审开庭!
中国基金报· 2025-06-25 07:53
贵州银行原董事长李志明案件 - 李志明被控在2013年至202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提供贷款、商铺租赁等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310万元人民币 [5] - 2018年至2020年期间,李志明违规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3.0462亿元人民币,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5] - 李志明于2024年11月被公诉,涉嫌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 [6] 李志明职业履历 - 2012年3月任湖北银行行长助理,2016年5月升任湖北银行副行长 [5] - 2017年12月加入贵州银行任党委书记,2018年4月出任董事长 [6] - 任职期间推动贵州银行于2019年底在港交所上市 [6] - 2021年1月因贵州省政府工作安排辞去董事长等职务 [6] 贵州银行近期人事变动 - 2023年10月李志明被查,2024年9月被开除党籍并取消待遇 [6] - 2025年2月贵州银行原党委副书记、行长许安被"双开",涉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6] - 2024年6月三名拟任董事胡宇雯、殷孟波和王遥因任职资格未获批准而辞职 [7] 贵州银行基本情况 - 贵州省省管大一型国有企业,成立于2012年10月11日,总部设在贵阳 [7] - 在2023年中国银行业100强榜单中排名第46位 [7] - 截至2024年6月25日午间收盘,股价报1.11港元/股,总市值161.93亿港元 [8]
单位受贿与受贿交织如何准确认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8 00:16
贪污罪与受贿类犯罪定性分析 - 我国刑法中贪污罪与受贿类犯罪存在相似性 特别是在单位受贿中单位负责人将部分贿赂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 需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认定[1] - 单位受贿罪的认定需满足"以单位名义实施"和"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两个要件 包括体现单位整体意志 由主管人员根据单位意志实施 且犯罪所得由单位支配[4] - 将单位应得贿赂款转为个人使用不必然构成贪污罪 关键在于该款项是否已由单位实际控制或确定为应得收入 未实际控制的款项不构成对公共财产的侵害[6] 典型案例分析 - 2016-2024年某县人民医院A科室收受药品经销商黄某"科室建设费"120余万元 由科室主任李某保管并使用或私分[2] - 2019年李某要求黄某为其女儿安排工作并支付"五险一金" 黄某通过减少给科室好处费的方式支付18万元工资及社保 李某女儿未实际工作[2] - 该科室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收受财物构成单位受贿罪 李某作为主管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18万元定性存在三种争议观点[3] 18万元款项的三种定性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18万元可作为单位受贿罪的量刑情节 不宜单独评价[3] -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款项属于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 构成贪污罪[3] - 第三种观点认为资金未被科室控制 应认定为李某个人受贿数额 该观点获得支持[3] 18万元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理由 - 李某决定将款项用于女儿个人利益 不代表单位意志 资金未归属单位支配 不符合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5] -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单位犯罪需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本案款项由个人支配[4] 18万元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 - 贪污罪要求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 但该款项未被单位实际控制 也非单位确定应得收入 单位无主张权利[6] - 国有单位应得利益属于公共财产范畴 但本案款项在达成合意时尚未成为单位应得收入[6] 18万元应认定为个人受贿的依据 -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国家工作人员使特定关系人不工作却领薪应以受贿论处[7] - 李某与黄某达成新的权钱交易合意 主观明知资金不支付给单位 客观上由特定关系人使用[7] - 李某在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 黄某为弱势方 双方形成新的行受贿合意[7]
以案明纪释法丨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互送大额财物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11 00:10
案件背景 - 甲为A省通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乙为甲之妻,任A省B市电信公司项目建设部经理,丙为某民营科技公司总经理 [2] - 2007年至2019年间,甲乙夫妇利用职务便利为丙所在公司获取电信业务经营资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提供帮助 [2] - 同期丙以逢年过节等名义送予甲乙夫妇现金、字画等财物总计630万元,其中2007-2009年120万元,2010-2015年293万元,2016-2019年217万元 [3] - 2014-2019年甲乙夫妇为感谢丙帮助其子调动工作及职务提拔,送予丙贵重物品价值100万元 [3] 行为性质认定 - 受贿罪本质是权钱交易,需从双方关系基础、财物价值、往来缘由等综合判断 [7] - 丙与甲乙夫妇无亲友关系基础,财物往来始于业务结识当年 [8] - 丙12年间年均赠送50多万元,远超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且与甲乙回赠价值差异悬殊 [8] - 财物往来与请托事项时间高度吻合,双方均存在特定利益诉求 [9] 法律适用争议 -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礼尚往来,仅构成违纪 [4] - 第二种意见认定受贿530万元(扣除回赠100万元) [5] - 第三种意见认定共同受贿630万元,另单独评价行贿100万元 [5][6] 共同受贿认定 - 2010-2015年甲乙共同利用职务便利谋利并收受293万元,构成典型共同受贿 [14] - 2016-2019年甲单独收受217万元但乙知情并保管使用,适用特定关系人共犯规定 [14] - 2007-2009年乙虽未直接谋利但参与事中共谋并共同收受120万元 [15] 数额处理原则 - 回赠100万元系独立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无关联性 [11] - 根据司法解释,已完成的受贿既遂不能因后续回赠扣除 [10] - 双方互送财物分属不同权钱交易链条,应分别评价 [12]
用请托人证券账户和资金炒股不承担亏损怎样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04 01:19
案件核心事实 - A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甲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等方面为建筑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乙提供帮助 [2] - 乙为表示感谢并提出提供50万元资金供甲炒股 双方约定甲使用乙的证券账户操作 盈利归甲所有 亏损由乙承担 [2] - 甲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12月中旬控制乙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期间从未向乙告知账户买卖及资金情况 [2][4] - 甲归还账户时账户股票市值余额为10万元 初始本金为50万元 乙按照约定免除甲炒股亏损的40万元 [2][6] 行为法律定性分析 -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 乙之间是民间委托理财关系 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甲不构成受贿罪 [3] -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通过只享盈利不担亏损的方式收受财产性利益 乙免除的40万元亏损本质是行贿款 甲构成受贿犯罪 [3][5] - 分析认定双方行为不具备真实意思表示 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不符合委托理财逻辑 真实意图是进行利益输送 [4] - 甲的行为符合受贿罪主观故意和客观要件 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5] 受贿数额认定 - 根据司法解释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 如债务免除 [6] - 甲归还证券账户脱离控制时 炒股亏损数额得以确定 受贿金额随之确定 [6] - 因无法明确退还账户具体日期 选取2021年12月11日至20日期间股票最高收盘价计算账户内股票市值 [6] - 最终确定亏损数额为40万元 甲的受贿数额认定为40万元 [6]
多地通报违规吃喝等典型问题 拒绝高档烟酒类“人情往来”
央视新闻· 2025-05-28 01:21
违规吃喝问题 - 违规吃喝地点更加隐蔽,出现不吃公款吃老板、转嫁吃喝费用的情况,例如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协原党组书记刘贵明多次在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场所接受宴请并由企业主支付费用 [2] - 纪检监察机关在端午节点重点部署纠治"四风"工作,严查违规吃喝等顶风违纪行为 [1] 公车违规使用问题 - 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现象常见,包括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和私车公养,例如深圳市观澜河流域管理中心原主任兰建洪违规占用2辆项目用车并让合作企业承担相关费用 [4] 婚丧喜庆违规问题 - 党员干部借婚丧喜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例如三亚市教育局原党委书记吴萍要求下属帮其操办女儿婚礼并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 [6] 办公用房超标问题 - 个别党员干部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例如西安市长安区供销联社原主任闫海秦在已有办公室情况下额外配置130平方米办公场所 [8] 高档烟酒权钱交易 - 高档烟酒"人情往来"背后暗藏权钱交易,成为腐败案件重要情节,例如南昌市原副市长王强长期收受高档烟酒并售卖变现,最终因受贿罪被判刑 [9][10][12] - 江西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打击烟酒商违规回收转卖行为,重点纠治"以酒代贿"问题 [18] 制度规范建设 - 中共中央国务院修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禁止超标准建设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变相旅游等行为 [22] - 新规要求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酒水,不得以公务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24] - 纪检监察机关在端午期间重点监督违规吃喝、收送礼品礼金等问题,并开通多渠道举报方式 [28]
以案明纪释法丨穿透股权收益权融资表象 准确识别权钱交易本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06 23:51
股权收益权融资协议的本质与案例 - 股权收益权融资协议通过分离股权所有权与收益权实现融资 核心在于以收益权转让满足特定融资需求 [1] - 该协议仅转让分红、增值等收益权 可规避直接股权变更引发的监管关注 同时通过代持人隐藏实际出资人身份 [1] - 案例中B公司实际控制人乙以每股5.8元低价转让800万股收益权给甲亲属丙 显著低于行业合理估值每股9.6元 [3] - 协议约定2年有效期 但甲在10个月后要求提前回购 此时收益权估值已升至每股16.2元 最终获利5860万元 [3] 案件中的利益输送链条 - 甲作为国有控股公司A副总经理 利用职权干预B公司项目尽职调查 压低风控标准 违规推动6亿元投资落地 [2] - B公司上市后现金流充沛 却仍与甲亲属签订融资协议 且免除甲所有投资风险 违背风险收益对等原则 [8][9] - 协议价格设定异常:乙按上市前价格转让收益权 但上市后行业估值必然提升 属于让渡确定性利益的行为 [8] - 甲通过亲属代持规避监管 实际形成"权力变现利益链" 其获利5860万元被认定为权钱交易对价 [11] 行业监管与法律定性争议 - 争议焦点在于甲通过收益权融资协议获利是否构成受贿 三种意见分别主张市场行为、交易形式受贿或全收益认定 [4][5] - 最终采纳第三种意见 因甲与乙事前达成行贿合意 且协议完全背离市场规律(无真实融资需求+风险转嫁) [6][7] - 甲的行为同时导致A公司基金因B公司财务造假亏损1.8亿元 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12] - 根据司法解释 对甲应数罪并罚(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因其行为同时满足两类犯罪构成要件 [13]
以案明纪释法丨向确有资金需求的请托人高息放贷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4-30 00:20
国家工作人员高息放贷行为的法律定性 - 核心观点:借款人确有资金需求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高息放贷行为需通过主客观审查判断是否构成权钱交易,若存在职务关联性且利率异常,则超出法律保护利率部分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同时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可能构成违纪所得 [1][6][7] 案件事实与分歧意见 - 甲作为交通运输局局长向管理服务对象乙出借100万元,10年后收回本金及400万元利息,乙同期向他人借款最高利率未查明 [2] - 四种定性分歧:正常民间借贷、违纪、全部利息构成受贿、部分利息构成受贿+部分构成违纪 [3][4] 法律分析框架 - 客观要件:需审查利率合理性(是否超过同期市场利率或法律保护上限)及职务关联性(是否利用职权谋利) [7] - 主观要件:需证明放贷方存在通过高息收受好处的故意,而非单纯资金互助 [8] - 本案认定:甲乙存在权钱交易合意,400万元利息远超法律保护上限(2010年标准为年利率36%) [9][13] 受贿数额计算方法 - 优先参照借款人同期向他人借款最高利率差额,无法查明的则按法律保护利率分段计算(2020年8月20日前年利率36%,之后为LPR四倍) [10][12][13] - 本案采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法律保护利率为基准计算应得利息,超出部分(400万-法定利息)认定为受贿 [14][16] 涉案财物处置规则 - 超出法定利率部分作为受贿款追缴,法定利率范围内利息作为违纪所得追缴,实现纪法衔接 [15][16] - 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分段规定(2015年24%-36%,2020年后LPR四倍)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