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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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请托人证券账户和资金炒股不承担亏损怎样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04 01:19
首先,甲、乙双方行为并非真实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本案中,甲是公职人员,乙是建筑工程 公司实际控制人,乙在甲所辖区域内有工程项目,并多次获得甲的帮助,甲、乙的行为并不符合民事法 律行为须意思表示真实的规定。一是在甲控制乙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期间,甲从未向乙提过证券账户股票 买卖情况、资金余额情况,乙也从未关心过该证券账户资金情况,只有在甲将账户还给乙时,乙才知账 户内资金余额情况,这显然不符合委托理财是为了委托人利益的逻辑。二是乙多次对甲表示感谢并提出 为甲提供炒股资金,后按照甲的要求开设证券账户并转入资金,双方约定证券账户的"盈利归甲、亏损 归乙",从该约定的内容上看,甲享受收益却不承担损失,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实际上,乙之 所以为甲提供证券账户及资金,是为了感谢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提供的帮助,希望以此与甲建立更加紧 密的关系,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