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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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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局长于文明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经中共中央批准,国家监委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局长于文明严重职务违法 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于文明行为已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 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 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经查,于文明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违反组织要求,不按规定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要求,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将 医药领域公共资源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隐性腐败,大肆收钱敛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药品 注册审批、产品注册证书延期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
银川市原副市长郭柏春案待开庭 曾跨国追逃归案涉多项罪名
新浪财经· 2025-12-12 07:39
案件核心进展 - 银川市原副市长郭柏春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案已完成审查起诉准备,正等待开庭 [1][10] - 案件历经立案调查、跨国追逃、逮捕等多个环节,因其曾担任上市公司高管身份而备受关注 [1][10] 案件查办流程 - 案件查办始于2024年1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委正式立案调查 [3][12] - 2024年3月29日,郭柏春在境外落网并被遣返回国,被列为“天网行动”重要进展 [3][12] - 案件经监委调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具体办理 [3][12] - 2025年8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郭柏春作出逮捕决定 [3][12] 当事人背景与关联公司 - 郭柏春拥有政企跨界履历,2013年6月至2018年10月任银川市副市长,分管金融、国资监管等工作 [4][13] - 卸任后于2020年1月起担任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并曾任天娱数科董事 [4][13] - 2024年1月被立案调查期间,郭柏春仍以亚钾国际董事长身份公开履职,引发深交所关注及监管问询 [6][15] - 亚钾国际自2024年3月起多次发布公告,披露郭柏春被留置、立案调查、刑事拘留及逮捕的进展,并强调相关事项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且控制权未变 [6][15] - 天娱数科也同期披露了其董事郭柏春被逮捕的公告 [6][15] 具体指控内容 - 挪用公款罪指控涉及其在副市长任内的2016年:安排国有控股公司借款4600万元给某民营公司实控人用于炒股,其中4000万元被转入个人账户,该借款一年后本息归还 [7][16] - 同年,指令另一家市属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借款5亿元给两家民营公司的实控人,借款到期后经五次展期才归还本息 [7][16] - 滥用职权罪指控涉及其为收购一家从美国退市的游戏公司,动用公权对竞争对手进行刑事立案,并安排工作人员编造举报材料 [7][16] - 2017年至2018年,对被打压竞争对手的案件被撤案,而参与打压的多名公职人员于今年4月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提起公诉 [7][16]
涉案金额9.7亿元,深大通集团实控人妻子被遣返,被抓时已打算飞往美国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12 00:00
事件概述 - 中国与菲律宾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下合作,于2025年12月11日成功拦截并遣返涉嫌职务犯罪的红通人员郝斌,其涉案金额高达约9.7亿元人民币 [1] - 郝斌于2025年12月1日在菲律宾尼诺·阿基诺国际机场1号航站楼被拦截,当时她计划从新加坡经菲律宾前往美国,其信息在移民局旅客预先信息系统中触发警报 [4] - 菲律宾移民局副局长称此案为“敏感、高规格案件”,系统触发后立即联系国际刑警组织确认其红色通缉令身份,并通知中国执法单位完成拦截 [4] 涉案人员背景 - 被遣返的红通人员郝斌是深大通集团实际控制人姜剑的妻子,自2024年以来一直是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的对象 [4] - 郝斌为深大通集团下属公司董事长,深大通集团主公司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下辖成员企业共119家 [5] - 除与深大通关联外,郝斌还在国内2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在8家公司担任高管,相关公司多位于山东且大多聚焦房地产领域,与之关联的6家公司已注销,2家显示“吊销” [5] 关联公司历史与法律纠纷 - 深大通集团主公司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代码曾为000038,现已退市 [6] - 姜剑与郝斌曾一同卷入多起债务仲裁和法律纠纷,例如在2016年的一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中,姜剑以其持有的深大通股票质押,合计融入资金人民币29646.00万元(约2.96亿元),郝斌出具了《配偶质押同意书》 [6] - 在2024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首席检查官提及“深大通暴力抗法事件”是暴力抗法的典型事例 [6] 关联公司过往重大负面事件 - 2019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4名调查人员向深大通及实际控制人姜剑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时,遭遇公司员工使用推搡、抓挠、抢夺摔砸执法记录仪等暴力方法抗拒调查,导致调查人员软组织损伤、手臂被抓伤、设备损毁 [8] - 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调查,两名肇事者被行政拘留,一人被处行政警告 [8] - 2019年5月25日,深大通及姜剑联合发布致歉信,随后公司公告称董事长引咎辞职、立即辞退三名涉事人员、并免除涉事人员所属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 [8]
涉案金额高达9.7亿元,深大通集团实控人姜剑妻子郝斌被遣返,被抓时已打算飞往美国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11 16:20
事件概述 - 中国与菲律宾在国际刑警组织框架下合作,成功拦截并遣返涉嫌职务犯罪的中国籍红通人员郝某,其涉案金额高达约9.7亿元人民币 [1] - 郝某(郝斌)于2025年12月1日在菲律宾尼诺·阿基诺国际机场被移民局查获,当时她正计划从新加坡经菲律宾前往美国,其信息在旅客预先信息系统中触发警报 [4] - 郝斌是深大通集团实际控制人姜剑的妻子,自2024年以来一直是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的对象 [4] 涉事人员背景 - 郝斌为深大通集团下属公司董事长,深大通集团主公司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下辖成员企业共119家 [4] - 除与深大通关联外,郝斌还在国内2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在8家公司担任高管 [4] - 与郝斌相关的公司多位于山东,且大多聚焦在房地产领域,目前与之相关联的6家公司已注销,另外2家显示“吊销” [4] 公司历史与关联事件 - 深大通集团实际控制人姜剑曾于2016年涉及一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以其持有的深大通股票质押,合计融入资金人民币29646.00万元,郝斌出具了《配偶质押同意书》 [5] - 在2024年2月23日举行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首席检查官、稽查局局长李明提到“深大通暴力抗法事件”是暴力抗法的典型事例 [5] - 2019年5月22日,证监会调查人员向深大通及实际控制人姜剑送达立案调查通知书时,遭遇公司员工使用推搡、抓挠、抢夺执法记录仪等暴力方法抗拒调查,导致调查人员受伤及设备损毁 [7] - 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调查,两名肇事者被行政拘留,一人被处行政警告 [8] - 2019年5月25日,深大通及姜剑联合发布致歉信,随后公司公告称董事长引咎辞职,立即辞退三名涉事人员,并免除涉事人员所属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 [8]
袁光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券商中国· 2025-12-11 07:32
案件核心进展 -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袁光宇因涉嫌受贿罪,已被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逮捕决定[1] -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袁光宇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多个高级管理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2] - 袁光宇于2025年3月被官方宣布接受调查,同年7月被开除党籍[3] 涉案人员背景与指控 - 袁光宇出生于1959年,曾历任中海石油北方钻井公司总经理、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总裁、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渤海石油管理局局长、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及总裁等关键职务,2016年任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总裁,后任集团副总经理,于2019年退休[2] - 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行为跨越多个重要管理岗位,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2][4]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指出,袁光宇存在对抗组织审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在职务晋升中为他人谋利、搞钱色交易、退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及任职等问题,并“靠石油吃石油”,进行权钱交易[4] 案件性质与法律后果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认定袁光宇严重违反党的多项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4] -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或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即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4] - 袁光宇已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其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物已移送检察机关[4]
“内鬼”李刚,一审宣判
中国基金报· 2025-12-03 15:20
案件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李刚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2] - 追缴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2] 受贿事实与金额 - 受贿时间跨度为1998年上半年至2024年6月 利用多个领导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 [4] - 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土地出让、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4] - 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亿余元 [4] 案件审理与量刑考量 - 法院认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5] - 鉴于其有重大立功表现 受贿犯罪有未遂情节 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罪悔罪 积极退赃等情节 依法减轻处罚 [5]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 李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5] 纪律审查与处分 - 2024年9月30日李刚被查 2025年4月7日被双开 [6] - 经查存在丧失理想信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背组织原则、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问题 [6] - 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资格 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 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 [6] 个人背景 - 李刚出生于1965年7月 四川大邑人 在职研究生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 [7] - 长期在四川省工作 曾任巴中市委书记、自贡市委书记、四川省副省长等职务 [7] - 2021年任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24年1月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7]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孙洪君、邓竹林、王达利、邓正安提起公诉
中国新闻网· 2025-11-06 08:41
案件概述 - 检察机关依法对孙洪君、邓竹林、王达利、邓正安四人提起公诉 [1] 孙洪君案件 - 孙洪君原任第十三届吉林省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主任,为厅级官员 [2] - 被指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三项罪名 [2] - 指控涉及其担任通榆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财物、占有公共财物及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涉案金额均被描述为数额特别巨大 [2] 邓竹林案件 - 邓竹林原任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3] - 被指控涉嫌受贿罪一项罪名 [3] - 指控涉及其在贵州开磷集团磷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个企业担任高管职务期间,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涉案金额为数额特别巨大 [3] 王达利案件 - 王达利原任遵义医科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 [4] - 被指控涉嫌受贿罪一项罪名 [4] - 指控涉及其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及遵义医科大学担任烧伤整形外科主任、科研处处长、副校长等职务期间,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涉案金额为数额特别巨大 [4] 邓正安案件 - 邓正安原任湖南省益阳市委二级巡视员、赫山区委书记,为处级官员 [5] - 被指控涉嫌受贿罪一项罪名 [5] - 指控涉及其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涉案金额为数额特别巨大 [5]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相关问题分析
案件核心事实 - 国有A公司总经理张某以其亲属名义注册私营B公司,实际控制经营 [1] - B公司与A公司业务合作单位直接开展同类煤炭购销业务,抢占A公司交易机会 [1] - 张某通过B公司获取非法利润数百万元 [1] - A公司长期从事煤炭购销业务并作为重要利润来源,但该业务不在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内 [1]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经营范围应以登记为准,B公司业务不在A公司登记范围内故不存在竞争关系,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同类营业"认定不应以登记经营范围为限,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营业获取巨额利益应认定构成犯罪 [2] - 分析采纳第二种观点,主张采用实质标准判断"同类营业" [2] "同类营业"的实质认定标准 - 司法实践采取实质审查标准,重点在于是否剥夺本公司交易机会,不以营业执照标示范围为限 [4] - 认定需满足两个层面:经营业务是否同类,以及该营业行为是否与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或利益冲突 [4] - 张某通过B公司从事与A公司同样的煤炭购销业务,属于同类营业,并与A公司产生竞争与利益冲突,直接影响A公司利益 [4] 公司法关于经营范围的演变 - 1994年首部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系强制性规定 [3] - 199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明确超越登记经营范围签订合同,若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等规定,不得认定合同无效 [3] - 2005年公司法修订删除公司应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体现立法鼓励态度 [3] -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延续精神,规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3] 主体身份与职务犯罪认定 - A公司为国有公司,张某担任总经理属于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体身份符合构成要件要求 [2] - 张某行为利用了担任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包括掌握的業務信息和人脉关系 [5] - 张某行为侵害国有公司正常管理秩序,造成利益损害,属于职务犯罪 [5]
一日打三虎!
中国基金报· 2025-10-27 04:17
蒋超良严重违纪违法案 - 蒋超良被查出涉及多项违纪违法行为,包括搞迷信活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在干部选拔和职工录用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安排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 - 蒋超良被给予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的处分,其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 陆文俊严重违纪违法案 - 陆文俊被查出涉及多项违纪违法行为,包括对抗组织审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以及利用职务便利在业务承揽、佣金支付、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4] - 陆文俊被给予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的处分,其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 张建华严重违纪违法案 - 张建华被查出涉及多项违纪违法行为,包括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利,以及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投资入股、行政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6] - 张建华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其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6]
景亚萍,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券商中国· 2025-09-28 12:32
案件核心信息 -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原正厅级干部景亚萍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1] - 案件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 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 - 指控涉及利用担任省大数据局副局长 省科学院院长 省大数据局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1] 当事人履历 - 景亚萍出生于1964年8月 贵州遵义人 早年曾在贵州财经大学和贵州理工学院工作 [1] - 2016年12月任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副局长 党组成员 2019年12月任贵州科学院院长 [1] - 2021年11月回到贵州省大数据局担任局长 2024年10月不再担任该职务 [2] 案件调查进程 - 2025年2月景亚萍官宣被查 2025年6月被撤销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 2025年8月被"双开" [3] - 调查结果显示其存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 [3] - 具体违法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审批 项目承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