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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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准确认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和受贿犯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27 01:34
案件基本情况 - 李某某曾任国有独资公司A市B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 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下属帮助其胞妹李某承接下属公司工程项目并从中获利125万元人民币 [3] - 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款项拨付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04万元人民币 [3] - 案件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审查调查 2025年6月9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4][5][6] 特定关系人获利行为定性 - 李某作为李某某胞妹属于特定关系人 通过实际出资200万元占股10%参与经营道路工程项目 最终获利125万元 [7][10][17] - 该获利行为被认定为经营所得而非权力对价 因存在实际出资并承担经营风险 不构成权钱交易 [10][17][20] - 李某某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构成违反廉洁纪律 [7][9][10] 共同受贿认定 - 李某某与李某通谋 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办事、特定关系人收钱"模式共同收受刘某以利润分红名义给予的340万元 [11][15][16] - 李某未实际出资参与经营管理却获得五五分成利润 该340万元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的对价 [11][14][15] - 李某某对收受财物行为知情并要求分给妻子20万元 该分赃行为不影响共同受贿数额认定 [11][16] 超额分红性质认定 - 李某在道路工程项目中实际出资200万元占股10% 却要求按40%比例获得分红 超额获得327万元 [17][18][19] - 超额部分被认定为秦某等人对李某某帮助中标工程的感谢 属于权钱交易性质 [18][19][21] - 正常出资对应的109万元收益被认定为经营所得 超额327万元被计入共同受贿数额 [18][20][21] 法律适用标准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是否存在共同受贿故意和通谋 [12][13][15] - 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认定需同时具备未实际出资和未参与经营管理两个要件 但实际出资情况下超额分配利润仍可能构成受贿 [14][19][20] - 共同受贿犯罪中共犯需对参与总金额负责 而非仅对个人实际分赃金额担责 [16][18][21]
以案明纪释法丨准确识别以“咨询服务费”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16 00:30
案件概述 - 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特定关系人王某成立B公司,通过虚假咨询服务合同收受项目申报单位好处费900万元 [2][3][4] - B公司经营范围与李某所在处室职责相对应,但实际不具备提供标准化咨询服务的专业条件 [9][10] - 2020-2023年间B公司业务全部来自李某介绍的40余家项目申报单位 [3][12] 公司运营特征 - B公司临时租用两间办公室,仅配备3名文员,无专业服务团队 [10] - 合同通过邮寄签订,未按约定提供"资料收集、标准编写"等核心服务 [3][11] - 实际仅提供标准框架格式编写等表面服务,项目单位需另行支付其他咨询公司完成实质工作 [3][11] - 公司账户由王某随意支配,经营管理极不规范 [10] 商业模式异常 - 收取的900万元咨询服务费与提供的基础服务严重不匹配 [11][12] - 业务来源完全依赖李某职务影响力,无市场化获客渠道 [9][12] - 公司设立目的明确指向收受贿赂而非正常经营 [8][9] - 经营行为违背市场等价交换原则,利润率远超行业正常水平 [11][12] 行业对比 - 正常标准化咨询服务应包括政策解读、标准体系构建等专业内容 [11] - 市场化咨询公司需投入专业团队并承担经营风险 [7] - 本案中专家服务仅涉及文本格式规范等基础流程 [11]
特定关系人明知系贿款仍帮助接收保管行为的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28 00:50
案件概述 - 陈某作为某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为B公司承接污染土壤治理项目提供帮助,并授意其女婿王某通过虚假合同和虚假股权投资协议收受B公司实际控制人1700余万元好处费 [1] - 王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1700余万元系陈某受贿所得,仍协助接收和保管 [1] 法律定性争议 - 对于王某行为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构成洗钱罪,因其未参与请托过程但协助转移赃款;另一种认为构成共同受贿,因其与陈某就收受贿赂达成合意 [2] - 分析支持共同受贿的理由包括:王某行为不符合洗钱罪主观要件(不具有单纯掩饰目的)和客观要件(受贿行为尚未完成时介入) [3][4] - 司法实践认可"事中通谋"标准,即特定关系人明知财物性质仍代为收受即可认定共同受贿 [5] 涉案金额 - 涉案总金额达1700余万元人民币,通过虚假商业合同和投资协议形式转移 [1][2] - 共同受贿认定将使王某与陈某承担相同刑责,犯罪数额全额计算 [2][5]
三堂会审丨单位受贿还是共同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06 23:51
案件概述 - 范某某在2009年至2024年担任C市市政设施养护所所长及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财物,总价值24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工程承接等利益 [3][4] - 案件涉及受贿罪和贪污罪两项罪名,其中受贿行为包括以"加班费"名义收受100余万元并分配、以借款名义收受61万元未归还、通过妻子炒股账户收受38万元 [3][4][13] - 贪污行为涉及将29万元工程款折抵为酒店挂账款和饭店消费卡,实际侵吞公款25万余元 [4][5] 受贿行为分析 - 以"加班费"名义收受100余万元被认定为共同受贿而非单位受贿,因资金流向特定班子成员且体现个人意志而非单位决策 [8][9][10] - 从浦某某处"借款"61万元被认定为受贿,因双方无真实借贷关系、无还款约定且范某某有还款能力但长期未还 [11][12] - 通过妻子控制他人账户收受38万元炒股资金被认定为受贿既遂,因资金实际由范某某妻子完全控制支配 [13][14][15] 贪污行为认定 - 将工程款29万元折抵为酒店挂账款和消费卡的行为被认定为贪污而非受贿,因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 [16] - 实际贪污金额认定为25万余元,包括5万余元个人消费和20万元全额消费卡价值 [17][18] - 其中9万元挂账款中3万余元用于公务招待部分未被认定为贪污 [17] 案件处理结果 - 范某某于2024年5月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6] - 2024年11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取消退休待遇,同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7] - 2025年3月一审被判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