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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 关于召开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22
业绩说明会安排 - 公司将于2025年8月15日15:30-16:30通过同花顺路演平台举行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 [1] - 说明会采用网络远程方式 主要针对2025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与投资者交流 [1] - 参会人员包括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友利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于玲娟 [1] 投资者参与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同花顺路演平台或使用同花顺手机炒股软件扫码进入直播间参与互动 [1][2] - 公司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 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4日17:00 [2] - 问题征集通过专题页面https://board.10jqka.com.cn/fe/roadshow/questionCollection.html?id=1010580进行 [2] 信息披露依据 - 公司已于2025年8月5日披露《2025年半年度报告》 [1] - 说明会将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回答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1][2] - 公司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1]
丰立智能: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22
制度制定依据与目的 -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监督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2] -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 且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能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 [2]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需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1/3以上为独立董事 且至少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 [3] - 会计专业人士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或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专业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或经济管理高级职称且五年以上相关全职工作经验 [3] - 独立董事需符合基本条件:具备上市公司董事资格 具有独立性 熟悉法律法规 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无重大失信记录 [4] - 禁止任职情形包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人员及亲属 持股1%以上或前十大股东及亲属 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大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亲属等 [4][5] 提名选举与更换机制 - 董事会或单独/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6] - 候选人需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记录 未被立案调查 36个月内未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无重大失信记录 [6]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满两届后可任普通董事但不可再任独立董事 [9]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出席 董事会需在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9] 独立董事职权与履职保障 - 独立董事享有特别职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审计/咨询/核查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对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事项发表意见 [12] - 行使前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需披露职权行使情况或受阻理由 [12] - 公司需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知情权 及时提供会议资料 配合履职 承担中介机构费用 提供适当津贴 建立责任保险制度 [16][17]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 需向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内容含出席会议次数 参与委员会工作 沟通审计机构情况等 [1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规则 - 公司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审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事项 [13] - 会议需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召集人 提前三日通知 可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需制作会议记录并由独立董事签字确认 [14][15] - 与会人员均需保密会议事项 独立董事可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15] 制度实施与修订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需遵循相同程序 [19]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 以法律法规为准 [18]
丰立智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2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加强信息沟通、完善治理结构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原则 [2][3] - 明确信息披露以法定渠道优先 禁止选择性披露或替代性披露行为 [5][10]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标 - 建立良性投资者关系并增进市场了解 [2] - 形成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并获得长期市场支持 [2] - 创建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2] -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与股东财富增长 [2] - 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并改善公司治理 [2] 管理原则 - 合规性原则:需符合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要求 [2] - 平等性原则: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创造机会 [3] - 主动性原则: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3] - 诚实守信原则:规范运作并维护市场生态 [3] 管理对象与内容 - 工作对象涵盖投资者、分析师、媒体及相关机构 [4] - 沟通内容包括发展战略、法定披露信息、经营管理信息及重大事项 [4] - 需包含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方式及风险挑战说明 [4] 沟通方式与要求 - 采用定期报告、股东会、网站、路演等多元化方式 [5] - 法定披露信息需优先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 [5] - 禁止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形式替代正式公告 [5] 中小投资者沟通机制 - 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可举行说明会 [6] - 需由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独董及董事会秘书出席 [6] - 鼓励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主办人参与 [6] 部门设置与职责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6] - 证券部为职能部门 负责策划组织相关活动 [6] - 需具备全面公司知识、金融市场监管及沟通技能 [7][8] 特定对象管理 - 特定对象包括证券分析师、投资机构及持股5%以上股东 [11] - 需签署承诺书禁止打探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13][16] - 调研前需预约并由董事会秘书全程参与 [13] 信息管理规范 -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需保存至少3年 [10] - 互动易平台答复不得替代法定信息披露 [19] - 非正式公告需经证券部审核及董事会秘书审批 [20] 危机处理与公平披露 - 重大事项受质疑时需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8] - 再融资过程中不得向特定对象提供未公开信息 [18] - 需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并避免选择性披露 [11]
丰立智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22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2] 制度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以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的内容 [2] - 适用于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可以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其他事项 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可以暂缓 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 [2][5]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3]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特定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属于核心技术信息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 客户 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利益的 以及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 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3] - 暂缓 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暂缓 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等情形时应及时披露 [3] 信息披露方式与要求 - 定期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4] - 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若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4]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应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4] 管理与审批程序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证券部协助办理具体事务 [5] - 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包括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准备书面资料并报送证券部 证券部审核是否符合条件 董事会秘书复核 董事长做出最后决定 [5] - 公司对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归档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的方式 所涉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等 [6] 后续报送与责任追究 -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6] -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作暂缓 豁免处理或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追究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责任 [7]
丰立智能: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2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全称为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Zhejiang FORE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2][4] - 公司于2022年9月1日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10万股 并于2022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3] - 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高洋路9号 注册资本为12010万元人民币 [3][4]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包含3名独立董事 设董事长1名并可设副董事长 [41] -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行使包括选举董事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修改章程等职权 [17] - 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成员为3名且包含2名独立董事 [51] 股份结构 - 公司设立时共有13名发起人 其中台州市黄岩丰立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322344万股 为最大发起股东 [7]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2010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7][6] - 公司禁止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特殊情况需经股东会决议且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 [7] 经营范围 -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智能机器人研发 齿轮及齿轮减速变速箱制造销售 工业机器人制造销售等 [5] - 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包含技术进出口和货物进出口业务 分支机构设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三丰路1号 [5]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股利分配 表决权 提案权等权利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起代位诉讼 [11][13]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需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占用资金 不得要求违规担保 保证公司五独立 [15]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其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 [10] 重要治理机制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32][31] - 独立董事具有特别职权 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50]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财务信息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51][52]
丰立智能: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22
制度制定依据与目的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制定 旨在防止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维护全体股东和债权人权益 [1][2] - 建立防范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杜绝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2] 资金占用定义与范围 -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两类 [2] - 经营性占用指通过采购 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 非经营性占用包括垫付工资 福利 保险 广告等费用 代偿债务 资金拆借 担保形成的债权等无商品劳务提供情况下的资金使用 [2] - 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3]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 严格限制经营性资金往来中的资金占用 [3] - 禁止以垫支费用 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资源 [3] - 明确列举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采用的10种资金占用方式 包括垫付费用 代偿债务 资金拆借 委托贷款 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 [3] - 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司章程》及制度决策实施 资金审批支付需严格执行协议规定 防止形成非正常经营性占用 [4] 责任与措施 - 公司需防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建立长效机制 [5] - 董事 审计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对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5][6] - 财务部门需定期检查并上报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审查情况 [6] -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 发生侵占时董事会应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6] - 发生资金占用时 经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及董事会批准 可申请对控股股东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7] 责任追究与处罚 -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侵占资产的 董事会可给予处分并提议罢免董事 [8] - 董事需审慎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对违规担保损失承担责任 [8] - 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8] - 违规占用资金或担保造成投资者损失的 除行政经济处罚外 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9]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丰立智能: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22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维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权益 [1] - 关联交易需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关联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且内容明确具体 [1]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定义 - 关联交易涵盖购买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提供担保 租入租出资产等17类事项 [2][3]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4] - 关联法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持有5%以上股份的法人等 [4] - 关联自然人指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股份者 公司董事高管等 [4] - 过去12个月内曾具关联关系或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将具关联关系者视同关联人 [5]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5]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投票 [6] - 关联股东包括交易对方 被交易对方控制者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控制者等 [6][7] - 非关联股东可要求未声明关联关系者回避 违规投票可诉诸法律 [7] 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程序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与关联法人交易不超过300万元或低于净资产0.5%由总经理决定 [8] - 超过上述金额需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8]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或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股东大会审议 [8] - 重大关联交易需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8]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0]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需累计计算审批标准 [10] 关联交易豁免情形 - 公开招标拍卖 公司单方面获益 国家规定定价等情形可免于股东大会审议 [11] - 认购公开发行证券 承销证券 领取股息等交易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义务 [12] - 日常关联交易中向董事高管提供与非关联人同等条件的产品服务可豁免 [11]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需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并由董事会办公室登记管理 [13] - 高溢价购买资产或购买收益率低于公司资产时交易对方需提供盈利担保或回购承诺 [13] - 进行关联交易前需详细了解标的状况 交易对方资信 确定定价依据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 [13] - 禁止审议标的状况不清 价格未定 对方不明的关联交易 [14] 责任追究机制 - 违规资金往来需在一个月内清偿 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15] - 董事高管协助关联方侵占资产将受处分 [16] - 未履行审批披露程序的关联交易需补充审议或撤销 违规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16]
丰立智能: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22
累积投票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保障股东选举董事权利 特别关注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1][2] - 累积投票制定义为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表决权 且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2]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30%及以上或同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2]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会或单独/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 [3] - 董事候选人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要求 独立董事还需符合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任职条件 [3] -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候选人同意 并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简历、基本情况及提名意图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前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 [3] - 公司最迟在发布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 需向深交所报送独立董事相关声明与承诺文件及审查意见 [4] 董事选举投票机制 -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表决前明确告知与会股东采用累积投票方式 [5]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 投票权计算方式为股东持股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 [5] - 选票需包含会议名称、候选人姓名、股东信息、持股数、累积表决票数等要素 不设反对和弃权项 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投票 [5] - 若选票填写存在字迹不清、涂改或未按规则填写等情况 该票无效 若股东未按规则填写所有候选人 则所有投票无效 [5][6]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得票数需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股份数)的过半数 [6] - 得票过半数者多于应选董事时 按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序当选 [6] - 若多名候选人得票相等且全部当选将超应选人数时 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得票较多且过半数者当选 若仍无法选满 缺额董事需在下次股东会或两个月内补选 [6] - 缺额董事选举仍以累积投票制为基础进行 [6] 附则与实施规范 - 实施细则中术语如"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超过""少于"不包含本数 [7]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为准 若存在不一致则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优先 [7]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需经相同程序 [7]
丰立智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2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 [1]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 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募投项目也需遵守本制度 [1]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可行性充分论证 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防范投资风险并提高使用效益 [2] - 需开设专项账户存放募集资金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数量原则不超募投项目个数 [2] - 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于专户管理 需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 - 协议需包含专户信息 大额支取通知机制 对账单抄送 查询权限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项目的 需公司 子公司 银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协议 视同共同一方 [3] - 协议提前终止需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 公司需督促银行履行协议 [3][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需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确保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变相改变投向 [4] - 不得用于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 证券投资 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用于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的公司 [4] - 不得用于质押或变相改变用途 防止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4] - 支付募投项目款项需合理合法 提供依据材料备案 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 [5] -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审批后付款 超授权范围需报董事会审批 [5] 募投项目变更与调整 - 市场环境重大变化 项目搁置超一年 超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或其他异常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5] - 需及时披露异常原因及进展情况 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 [6] - 终止原募投项目需尽快选择新投资项目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 [6] - 改变用途 使用超募资金及节余募集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6]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豁免程序 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6] 闲置募集资金运用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需通过专户实施 不得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7]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 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7] - 现金管理需通过专户或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十二个月 [9] - 使用闲置资金需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必要性及保荐机构意见等信息 [8][10]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 新项目或回购股份并注销 需至迟于同批次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 [10] - 使用超募资金需披露项目建设方案 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 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 [11] - 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1] 内部控制与监督 - 会计部门需设立台账记录募集资金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 内审部需每季度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 [13]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 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 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 [15] - 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并对董事会专项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16] - 保荐机构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7]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如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抵触需执行后者规定 未尽事宜也按后者执行 [18] - 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即可生效 [18]
丰立智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证券之星· 2025-08-04 16:2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并维护股东利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涵盖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意见出具及内部控制报告行为 其他专项审计业务视重要性参照执行[1] - 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最终决定 不得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开展审计业务[1] 审计委员会职责与选聘条件 -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建议 审核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且不受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董事及高管的不当影响[2]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拥有固定场所 健全组织架构 完善内控制度 熟悉财务会计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2]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 需连续5年回避公司审计业务 工作变动或重大资产重组时服务年限合并计算[2][3] 选聘工作执行与程序 - 财务管理部与内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选聘工作 包括收集会计师事务所资料 拟定审计实施细则 安排合同签订及日常审计管理等[3] - 选聘程序启动可由审计委员会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出议案[5]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 公开选聘 邀请选聘及单一选聘 需通过官网发布选聘文件 包含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及评分标准[6] - 续聘同一审计机构可不再开展选聘 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后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6] 评价标准与流程 - 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资质条件 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 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及风险承担能力[7]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 需对每个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7] - 选聘流程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出资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资料 资质审查 现场陈述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8] 审计费用与信息披露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调整 费用下降20%以上需在披露文件中说明原因[9] -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 审计委员会监督报告 服务年限 审计费用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等信息[9] 改聘程序与监督处罚 - 改聘情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重大缺陷 无故拖延审计影响披露 丧失资质能力 要求终止业务或其他法定情形[10]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事先通知 股东会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陈述意见 董事会需提供便利条件[11] - 审计委员会可约见前任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查执业质量 发表审核意见后按选聘程序选择新会计师事务所[12]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时 审计委员会需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公司履行改聘程序[13]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检查财务审计法规执行情况 选聘标准程序符合性及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13]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分包转包 审计质量明显问题 违规买卖股票或利用内幕信息等行为时 经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13]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 法规 证监会 深交所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制度[14]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14]